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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阆中法院通知我去,告知我法院将用职权追加邓安俊刘春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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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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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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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划清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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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划清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最高法、各高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指令再审;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

发表于 2015-3-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法院系统怎么了,涉法在网上鸣不平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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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省高院已经再审提审的判决,案号为【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一两年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本案,  无论用什么程序启动再审的级别管辖。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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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最大期限法定为六个月。
      1、本案在2012年11月省高院已经做出再审提审实体判决,本案再审的级别管辖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2、本案在2012年11月省高院做出再审提审实体生效判决,2014年5月再出裁定、再次依职权启动再审提审的期限,超过法定6个月期限一年多。
      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您依职权带头做违法的司法,就不考虑对党和国家、人民的危害吗?您在向中央两会上,会不会把这两个问题作为您为法律的特殊贡献,向两会提出讨论议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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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3-7 08:41
司法解释划清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 ...

     这个司法解释显然这是指的第一次提审或第一次指令再审,最高院的《规定》都是这样的慎重、严格和规范。对”第一次“再审或提审司法解释的很明确: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而本案省高院自己法院又来依职权二次再审,已经严重违法!更再进一步违法的严重化:更指令到最基层的南部县法院“重审”。
    很显然作为高级官员王海萍院长滥用职权,本已经严重违法了,再更进一步严重违法,事实上就是渎职犯罪!
    而监管部门都到哪里去了?监管部门是在纵容包庇?还是支持她?还是在故意害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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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刺刺猫 发表于 2015-3-7 09:04
四川法院系统怎么了,涉法在网上鸣不平的太多了、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也许就是监管部门,让这些司法腐败、渎职犯罪问题暴露的更加露骨的时候,让证据事实更加充分的时候,让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彻底被司法腐败砸个稀烂的时候,周在四川的司法腐败才能彻底掌握,司法腐败分子、黑法官的罪证才能坐实!
发表于 2015-3-1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法院这下出名了,腐败法官坐不住了,应该统统拉出去枪枪毙没有一个冤的。

发表于 2015-3-1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裁定应阐明具体理由
    记者:《规定》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故《规定》要求全面公开裁定的理由,并达到减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的效果。
                                    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
    记者:在再审案件审理范围方面,《规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有较大区别,为什么作这样的调整呢?
    负责人: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再审案件审理的一个问题。《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规定》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规定》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原有规定效果不理想。抗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请求和理由,检察机关抗诉时可能会支持了不成立的理由和请求,而对可以成立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支持。适用原来的规定,可能会有错不纠、程序空转。而因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因担心再审打破原判决各判项出入形成的利益平衡,也在再审中要求对其他判项作相应改判,如只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判,则被申请人会因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而对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导致“反复再审”、“多次再审”的出现。二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前面已经提到,再审程序是特殊的补救程序,也是最后的审判程序,只有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存在的全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当然,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不应超出原审争议的范围。三是进一步理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之间的关系。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的功能有着较大区别,理念也应该有所不同。再审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应严格依法限制审查的范围,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裁定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是对原判提出的具体的改判请求)依法裁判,这一阶段关注对象是再审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面覆盖当事人的争议,确保再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避免再审程序空转或不必要的反复。因此,再审审理阶段应先让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改判请求(即     《规定》中所称的再审请求)以及支持其改判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进一步审理确定其依据是否充分,其改判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而不应该继续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做判断,并根据事由是否成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原判。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改判请求应一并审理,避免只审理一方请求而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因利益平衡被打破而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导致再次启动再审,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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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3-17 17:12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

记者:《规定》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故《规定》要求全面公开裁定的理由,并达到减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的效果。

发表于 2015-3-1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记者:再审发回重审后,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推倒从头再来”呢?《规定》对此是什么样的观点?
负责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基于这种理解,再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般历时较长,为避免问题复杂化、及时解决相关纠纷,《规定》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才予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规定》对此作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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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3-17 17:12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

希望法官们也向您一样认真学系法律,学会走正路、操正步!  

发表于 2015-3-1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3-17 21:49
希望法官们也向您一样认真学系法律,学会走正路、操正步!

这才发布不久,学习、理解、适用还应当有一个过程。

发表于 2015-3-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法官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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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谁在“拆”法治的台?

来源:北京青年报

法治之难,在于一把手说了算“制度”之惯性的强大,在于人们缺乏敢于对任性的权力说“不”的勇气和机制。


最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八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认为这种公判大会的方式不可取,法学专家指出,这种以“教育”和“威慑”公众为目的的公判方式,违反了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精神,背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是对公民隐私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人们之所以对此事表示“震惊”,是因为它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早已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后,发生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颁行之后,而且从表面上看,主导该事件的还是作为法治最后屏障的人民法院。在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都在号称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实施纲要,筑牢“法治”之基的形势下,居然发生这样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的事件,也就难怪舆情汹涌了。
公民守法固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更为重要的则是政府行为要纳入法律的轨道。在此次事件中,单就法院本身的做法而言,它是在“拆”法治的台。说到法院的拆台,倒是想起了以前听说过的故事,其离奇荒诞的程度,估计再有想象力的作家也编不出来。如果写电视剧本的话,连艺术加工的环节都可以省略的。
前几年,有一位在贵州做律师的学生,曾讲过发生在他们县法院的一件事情。
我们知道,法院里法庭的设计,是审判席一般会高出原告和被告席一到两个台阶,类似于教室里的讲台,这也是司法权威的一种象征。
前几年法院对于出入人员的安检还不那么严。有一天,法院里来了六个农民工,不吭不哈地就开始拆除各个审判庭里的台子。法官们看着工人们忙活,谁也没主动问一声是谁让拆的,为什么要拆。遇到开庭要用的审判庭正在“作业”时,法官们还会临时调整一下,不至于影响到“施工”。三天后,全院的审判台都拆完了。
院长出差回来,一看审判台都没了,很生气,就问副院长是谁干的。副院长一脸的莫名其妙,“不是您让干的吗?”当然不是,否则院长也不会如此大动肝火了。
既然不是院长让拆的,那么是谁这么明目张胆地就在法院干了三天活儿?法院虽然经常审理有关拆迁扒房子的案子,可还没见过来法院拆台的,于是就报了警。警察们忙活了好几天,却一无所获,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案子竟也不容易“破”呢。
过了几天,参与拆台的一个农民工自己送上门来了,不过他不是来“自首”,而是来要工钱的。法院让他把干活儿的五个人都找来,问是谁让他们干的,回答说是县委的人。法院和公安又让他们找那个“县委”的人。
县城不大。几个农民工在街上转悠了几天,终于把“县委”的人给找着了。可法官和警察一见此人,却是哭笑不得。原来这个所谓“县委”的人,是个间歇性精神病人,病情时好时坏,有时西装革履,有时蓬头垢面。在他给农民工“安排”活儿的当天,碰巧他衣着光鲜,颇为体面,农民工对他“县委”工作人员的身份自然深信不疑,又是在县法院干活儿,谁会想到其中有“诈”呢。
当然,对于这位精神病人,法官们倒也不陌生。因为对多年前的一个判决不服,此人曾不断上访,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慢慢地精神就出了问题。当法院的人问他为什么要拆审判台时,他颇为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地回答,“你们弄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都没事,拆个台子算什么!”
这几个农民工后来是否拿到工钱,法院是否又雇他们把台子重新垒上,均不得而知。不过这一几乎堪与坊间流行“段子”相匹敌的荒唐事件,暴露的问题却不容忽视。院长出差了,副院长还在,法院还有那么多工作人员在上班,农民工叮叮当当干了几天活儿,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出来过问、阻止?其实,倒不是大家冷漠,而是法院有其特殊的“院情”。院里有规定,凡是涉及五千块钱以上的花销,都由院长说了算,任何人不能过问。拆台子这事可不小,大家都想当然地认为这一定是院长安排的,即便有疑问,却也无人置喙。而农民工们的拆台,又是按照疑似“县委”工作人员的吩咐,对于领导决定的事,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即可。这样的事情之所以能够发生,正是由于长期以来通行的长官意志至上及法院行政化管理的痼疾所致。
法治之难,在于一把手说了算“制度”之惯性的强大,在于人们缺乏敢于对任性的权力说“不”的勇气和机制。此次事件的教训,正可以提醒人们,只有领导干部敬畏自己手中的权力并有所克制、法律人有对法治理念的坚守,辅之以强力有效的舆论监督,法治的平台才能搭建起来且屹立不倒。

北京青年报, 公安部, 政府部门, 四川省,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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