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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王建华老师受伤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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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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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踏歌在2009-3-23 19:27:00的发言:

王建华老师的为人,有目共睹.

什么叫托?

莫非你也是传说中的一个亲戚啊?

原来是“有目共睹”啊,不打自招,原来阁下才是“亲戚”啊!

发表于 2009-3-2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建华发现这一情况后上前制止,但杨佳文仍态度傲慢,王建华叫杨佳文不想上课就出去”

如果事发原因这么简单的话,我们可否做一下结论:

1,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杨佳文就要去杀人,说明这个孩子精神有问题,可是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王老师就更冤枉了,因为中国刑法好像规定: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2,事发经过没有这么简单,可能是王老师的某些话,或者是举动激怒了杨佳文,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都曾经年轻过,年轻的时候容易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就是这个意思。

事发时候有那么多的学生在场,相信公安机关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毕竟现在是法制时代,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可能把那么多学生的嘴巴封住,相信水落石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发表于 2009-3-23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建华发现这一情况后上前制止,但杨佳文仍态度傲慢,王建华叫杨佳文不想上课就出去”

如果事发原因这么简单的话,我们可否做一下结论:

1,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杨佳文就要去杀人,说明这个孩子精神有问题,可是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王老师就更冤枉了,因为中国刑法好像规定: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2,事发经过没有这么简单,可能是王老师的某些话,或者是举动激怒了杨佳文,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都曾经年轻过,年轻的时候容易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就是这个意思。

事发时候有那么多的学生在场,相信公安机关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毕竟现在是法制时代,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可能把那么多学生的嘴巴封住,相信水落石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发表于 2009-3-24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ym801大哥,可以休息了.很晚了.

发表于 2009-3-24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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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踏歌在2009-3-24 0:48:00的发言:
ym801大哥,可以休息了.很晚了.

嗯,是该休息了,晚安!

发表于 2009-3-24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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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cnj123456在2009-3-24 0:04:00的发言:

你娃没有点儿廉耻!

阁下是“踏歌”同志的战友吧?

发表于 2009-3-24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9-3-24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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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m801在2009-3-23 23:48:00的发言:

亲爱的“踏歌”同志,我都要懒得搭理您了,精整些没有用的,有本事向南江论坛的版主多学习学习,如果可能的话去长赤走一趟,如果做不到就到下面的链接看看,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在下真是羞愧,没有什么本事,唯有学习而已.
好象记得有人曾说过,一辈子没有什么本事,就只是学会了学习.
谢谢ym801老师的教训,在下谨受教.

发表于 2009-3-24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你说清楚点,哪个家长?说了那些没有人性的话??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发表于 2009-3-24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关于杨佳文故意伤害案简要案情 在2009-3-23 22:58:00的发言:

“王建华发现这一情况后上前制止,但杨佳文仍态度傲慢,王建华叫杨佳文不想上课就出去”

如果事发原因这么简单的话,我们可否做一下结论:

1,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杨佳文就要去杀人,说明这个孩子精神有问题,可是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王老师就更冤枉了,因为中国刑法好像规定: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2,事发经过没有这么简单,可能是王老师的某些话,或者是举动激怒了杨佳文,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都曾经年轻过,年轻的时候容易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就是这个意思。

事发时候有那么多的学生在场,相信公安机关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毕竟现在是法制时代,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可能把那么多学生的嘴巴封住,相信水落石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你娃没有点儿廉耻!

发表于 2009-3-2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踏歌”同志,我都要懒得搭理您了,精整些没有用的,有本事向南江论坛的版主多学习学习,如果可能的话去长赤走一趟,如果做不到就到下面的链接看看,这才是事实: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96016

发表于 2009-3-23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娃儿安的什么心?老师被杀,你还为其开托,你该不是杨佳文的家长或都亲戚呗!那娃儿的家长凭在保卫科说的那些没有人性的话!一点道理都不讲!我看你也跟他差不多!

发表于 2009-3-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详细说明一下:为什么说他是个托???

发表于 2009-3-2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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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辣橘子在2009-3-22 21:52:00的发言:

你是一个托儿

请您详细说明一下“是一个托儿”理由,好吗?

发表于 2009-3-2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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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敛情一笑在2009-3-23 12:00:00的发言:

15楼的,你小子是不是那个变态的小子什么哟?我乱说了吗?

改年龄难道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吗?

如果那样的话,那我到是真服气了。

另外编者的意思——就是乐坝好象就不是南江公安局管,还需要协调才能调查吗?

此事如果仅是长赤派出所在管的话,又何来高度重视???????????

够厉害的,当天之内就能跑到派出所把年龄改小,要不就是事先有预谋,早就把年龄改小了。。。。。。

发表于 2009-3-2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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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360281764在2009-3-22 19:52:00的发言:
8楼的同志可不要乱说哟,公安机关办案子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来的,而不是想怎么就怎么,楼主是不是被公安机关打击过的哟?

你说的是楼主还是指8楼的?楼主是南江县公安局,你看清楚了.

发表于 2009-3-2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橘子在2009-3-22 21:52:00的发言:

你是一个托儿

王建华老师的为人,有目共睹.

什么叫托?

莫非你也是传说中的一个亲戚啊?

发表于 2009-3-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9-3-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些不尊重老师还动刀杀老师的龟儿子年纪不够就不管说,送成都少年形为学校好好教育。。。

发表于 2009-3-23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岁应该是个能辨别什么是对错的年龄了,有必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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