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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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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恨那些知法犯法,不顾百姓切身利益的人了

发表于 2009-12-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暴力拆迁.gif 坚决支持楼主维权(彩).png

发表于 2009-12-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峨眉客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9-12-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1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头狗官!法律都不执行,你们他吗的喊个球的依法治国呀!

发表于 2009-12-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不了学  杨佳

发表于 2009-12-10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应该和拆迁办人员同归于尽,死都不怕了,还管什么方式吗?只有有力地打击对方,才能有效地保存自己,南京方式就引起了中央监察
发表于 2009-12-1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杨涛:征地拆迁岂能先上船后补票
2009年12月09日 18:08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杨涛
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被拆迁户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与此同时,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条例》进行审查,或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快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普遍以为,拆迁中“先上船后补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条例》的许可———这种许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不但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冲突,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在今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时,必须得到正视。
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政府的征收必须在补偿确定之后进行,任何在此之前的强制拆迁,那怕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也是不允许的。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物权法》的精神来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也必须以补偿确定为前提。因此,征地拆迁必须坚持“先买票后上船”的规则。
然而,在《拆迁条例》中却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确定,甚至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地方政府就可以进行强行拆迁了,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补票”。
本来,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是强势的一方,他们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在这种压力下,被拆迁户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被胁迫签订不平等的协议。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条例》的修改就必须改变“先上船后补票”的模式,开发商、政府要征地拆迁,必须与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不得进行任何强行拆迁,如果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则应当由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最终裁决前,政府也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发表于 2009-12-1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发表于 2009-12-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办退休主任吴宗明因住房被强拆而踏入了上访的道路
详情请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87697.shtml

:“信访主任上访”道出的黑色幽默

详情请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87697.shtml

发表于 2009-12-1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办退休主任吴宗明因住房被强拆而踏入了上访的道路
详情请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87697.shtml QQ截图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09-12-1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
发表于 2009-12-1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被拆迁人”是房屋产权人,所谓的“拆迁人”(政府和开发商)是房屋非产权人,非产权人怎么有权强取产权人的房产并肆意捣毁呢?

发表于 2009-12-13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


这就是美国的(物权法)保 QQ截图未命名1.jpg QQ截图未命名.jpg 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不受开发商侵犯!

发表于 2009-12-1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



这就是美国的(物权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不受开发商侵犯!

QQ截图未命名1.jpg QQ截图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09-12-1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拆了,随便你到哪里去告!”
:lol:lol
:“我拆了,随便你到哪里去告!”
发表于 2009-12-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v6.baidu.com/itn?u=749445768,3059691917

04:25



国际歌mv
中文版歌词(三段)  第一段: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


  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奴隶们起来起来!


  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二段: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


  快把那炉火烧的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三段: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


  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哪能容得寄生虫!


  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吃尽了我们的血肉。


  一旦把他们消灭干净,鲜红的太阳照遍全球!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发表于 2009-12-14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说白了就是无权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依靠违反国家大法,使用暴力掠夺公民合法财产来获取短暂政绩,同时使少数人先富起来的做法,严重伤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危及社会长远稳定,是“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

发表于 2009-12-1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前全国人大官员称现行拆迁条例或载入恶法史册
2009年12月11日 09:17环球网
北大五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 建议废止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近期,集中爆发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暴力抗拆”事件不断搅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漩涡:上海的潘蓉手持自制的燃烧瓶企图阻挡拆迁的掘土机;成都的唐福珍以一种惨烈的方式——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点火自焚来抗拒政府的拆迁;青岛的张霞在多次强拆面前选择了燃烧自己……一桩桩血淋淋的悲剧一再上演,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

拆迁者与抗拆者,这对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形成的对峙力量,矛盾不断被激化也不断恶化着。

唐福珍能否成为又一个孙志刚?

11月13日,成都女子唐福珍选择“自焚”的方式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想要以死相争保护自家三层楼房。11月29日晚,唐福珍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唐福珍事件”发生后,立即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一时间,《拆迁管理条例》成为千夫所指,强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该拆迁条例之声不绝于耳。

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教授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至此,唐福珍之死是否会一如当年孙志刚事件一样推动一项法规的废除,成为公众所关心的话题。正义网记者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那里了解到,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也正是由北大法学院3位博士生以公民身份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最终国务院自行废止了该办法,而当时在3位博士背后,正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们助推了事情的进展。

对于记者提出的“唐福珍成为另一个孙志刚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沈岿教授告诉记者“这次唐福珍事件和上次的孙志刚事件有很大不同”,沈教授坦言,“可能性不是太大”。当年于孙志刚事件的提议,他们“没想到会那么快答复”,因为“任何立法、法的修改等都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而对于拆迁条例,自2001年施行以来,法学界就一直质疑不断,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已在进行调研,但新法至今也未出台,足可见拆迁所牵扯到的利益盘根错节,范围很广,废除非一日之功。”

当正义网记者问及修改或者废除《拆迁条例》为何如此之难时,沈教授告诉记者“可以引用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正参与修改拆迁条例的法制办官员的话——地方阻力太大”。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也认为,暴力拆迁日益增多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拆迁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拆迁条例》已到必须修改或废除之时

在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沈岿等5位教授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他们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沈岿教授告诉记者,他们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沈岿教授进一步解释:“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也就是说,无补偿,无拆迁,合法征收是建立在合法补偿的基础之上,而有了合法补偿,合法拆迁也就顺理成章了。”

鉴于目前正在施行的《拆迁条例》是我国于2001年6月制定,迄今已有8个年头,其原有框架已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蔡定剑教授与北大几位教授都认为《拆迁条例》的修改或废除应属“必然”,因为这个条例“为拆迁矛盾埋下了隐患,几乎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已经到了必须修改或废除的时候了。”蔡定剑教授更是直接撰文指出,“《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不但具有法律缺陷,而且在政治上也缺少合理性。该法规的实施,制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不修改或废除,将会载入21世纪的恶法史册。”

而对于《拆迁条例》的未来走向,几位教授的观点也极为契合:“将来应该制定征收、补偿、拆迁三者更好地合为一体的、合法合理的法律取代《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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