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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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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11月10日开庭  青羊区法院202室  下午2点半   我们告的是成都市房管局~~~拆迁办归他们管的 ~~~~~~~楼主要告准对象~~~和话题啊~~~~不然会被他们抓住借口的~~这些贪官精的很~~~~然后最好请外地律师而且敢打拆迁方面官司的~~~~你想如果请成都律师~他就是帮你打赢了官司~~得罪了地方贪官~他还想在成都混不~~~~一般都是明地的帮老百姓~~暗中早就去找官司对方勾兑好了的~~~~如果你请的真是。。。。。那你官司100%输,私房都要贪官些给你弄成公房,给你侵占了,把钱吃了几个人分了,然后留少量的钱向上汇报业绩,他们又少赔了多少钱出去!!!瞒上欺下,无过反有功!!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提醒,祝朋友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09-11-9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原则---“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七)

 

      看过楼主贴文的都知道,楼主与开发商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在拆迁中是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对拆迁户进行拆迁赔偿。众所周知,88号令是成都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物权法则是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法律,在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相冲突时,地方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根据国家法律做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甚至废止,这就是法律原则---“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而“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存在的基础或前提就是与“大法”相冲突的“小法”仍未废止有效,只有那些已经被废止无效的法律法规,才不存在“大法管小法”的问题。因此,金牛区法院以“小法”成都市88号令“仍未废止有效”为借口,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大法”《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是极其错误的违法行为。(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国家法律都不执行,连民主和法制都不讲,还奢谈什么民族复兴。

发表于 2009-11-1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让"民告官"告状有门 废除限制"土政策"
http://www.gxnews.com.cn  2009年11月16日 08:22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

发表于 2009-11-1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让"民告官"告状有门废除各种限制土政策

  2009-11-16 09:36:48 字号 】 【打印【关闭】
 

  法制网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意见明确,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将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意见要求,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废除土政策破解告官难

最高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意见详解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直指问题所在。【详细】

发表于 2009-11-1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建设,拆迁是必然的,但要依法,

发表于 2009-11-1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失赔偿应有限度,现在是无明确标准。

发表于 2009-11-1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应按能就地买回来的价格补赔!

拆迁应按能就地买回来的价格补赔!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八)

      金牛区法院本案的法官作为专业司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上述众所周知的法律原理,但是他们为了让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作出的多条明确规定,达到让开发商可以无所顾忌的掠夺普通老百姓的合法财产的目的,竟然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在本案的判决书中认定《物权法》和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拆迁中不具有可适用性,并以此为依据判决楼主在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中败诉,这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嘲讽,是执法枉法行为!(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拆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适用”,这就是法制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吗?!
发表于 2009-11-2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许可证》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换句话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宪法、民法、刑法保护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可开发商是手持《拆迁许可证》肆拆民房的,所以说《拆迁许可证》违反宪法、民法,触犯刑法。

发表于 2009-11-2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汶川强拆更霸道,公安和政府官员都到场

发表于 2009-11-2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参与非法拆迁的违法犯罪分子,以所掌握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留下举报、控告的证据。今天也许不 ...
wang99qang 发表于 2009-5-9 14:1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历史会清算他们!
发表于 2009-11-2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换句话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宪法、民法、刑法保护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可开发商是手持《拆迁许可证》肆拆民房的,所以说《拆迁许可证》违反宪法、民法,触犯刑法。

发表于 2009-11-22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二套的《经济半小时》节目,关于房屋“强制拆扦”的报道
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58814196205887
简介: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老百姓手中的《物权法》成为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

发表于 2009-11-2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补偿,但拆迁住户不满意。
央视言论支持拆迁住户。

发表于 2009-11-2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子相关政府一定要和那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勾结?
发表于 2009-11-22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是一家滴,资本家是逐利滴,衙门是朝南开滴,法律是做摆设滴,民众眼睛是亮的。老百姓是无奈悲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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