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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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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响滩也要暴力拆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院作出判决,我们将继续申诉

     关注本案的朋友们,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了“金牛区居民夏宗云夫妻状告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违法裁决强拆公民合法私房”一案后,蔑视《宪法》、《物权法》等国家大法,于2010年3月1日悍然宣判:在城市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是正确的,未经批准就强拆民房符合法律程序!!!

      详情请参看我在本栏目(群众呼声)上的新贴:《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http://bbs.mala.cn/thread-1768792-1-1.html

      有关我们对成都中院本次违法判决的看法,我们以后还会继续贴出,请朋友们继续支持和关注,也请朋友们发表看法,感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今后会继续贴出对成都市中院本次违法判决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请朋友们继续支持和关注,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本案的起因是我们要求在拆迁中执行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明确规定给予我们拆迁补偿,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因此违法裁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还裁决强拆我家私房,本案是因物权法而起,怎么到了你们审此案时,物权法就与拆迁及本案无关了?!

      请你们在网上明确回答,让群众来判别对错。

发表于 2010-3-2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物权法》第73条、94条、95条、101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绿地、走道、公共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些共有面积是我们业主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补偿。可是,你们的判决书却判决对此不予补偿,你们这样判决根据的是那一条比《物权法》还要高的国家法律?你们是不是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就是应该被不法官商随意掠夺?!
发表于 2010-3-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3-25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在《暴力拆迁之一》和《暴力拆迁之二》中我们提到,开发商(成都瑞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拆迁办(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那里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强买我家住房的目的,不但不执行《物权法》,还使用黑社会手段对我们进行人身威胁和殴打;进而又对我们实行断水、断电、断气。致使我们至今有家不能住,也无法住。更为过分是,前不久,拆迁办在不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拆了我们使用了十几年的附属小平房。
  不过,这一切都未能使拆迁办的强买企图得逞。终于,他们启动了强拆我家住房的所谓行政裁决程序!
  2009年4月13日,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理了开发商要求强拆我家住房的申请,并告知我们强拆行政裁决程序正式开始,30天内将完成裁决。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上午,成都市拆迁处对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对我们要求开发商在拆迁中体现《物权法》相关条文精神,按照《物权法》第73条、第10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拆迁处官员们的答复竟然是:“因为《物权法》还没有配套细则,所以我们现在只执行以前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2001年制定),你们不同意可以去投诉。。。。。。”。其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成都市现在的拆迁不执行《物权法》!
  
  是我们错了吗?我们为此咨询律师。律师说:修建以赢利为目的的高档住宅小区,是商业性拆迁,以此强拆民房有失公道。法律从它宣布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正式生效,没有“细则”就不执行《物权法》的说法是不对的。

  经历过拆迁的人大都知道,以前的拆迁条例对开发商有利,而《物权法》中却有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规定。《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个别官员还要说没有所谓的“细则”就不能执行《物权法》。这其中的用意,难道不是路人皆知吗?

  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川省政府前不久刚刚决定在成都市开展创建法制政府的示范活动,在此关键时刻,成都市拆迁处的官员以“没有配套细则”为由“有法不依”,还表示在行政裁决后,将不通过法院,由他们组织人员直接强拆我们受到《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合法住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更应该模范的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拥护“依法拆迁”,反对“违法裁决”!
  
  房子可以被推倒,我们维权的决心永不倒!
  
  
发表于 2010-3-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朋友们顶贴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7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先后两次擅自强拆我们使用了十几年的私房,难道私自强拆公民的私房还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发商勾结成都市拆迁管理处搞“先强拆,后申请”,这是不容置疑的程序违法,你们为什么还要判决市拆迁管理处是程序合法,难道作为大权在手的法官,你们连做事要先得到批准这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了吗?

发表于 2010-3-27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河南拆 迁  户 居然赴台、湾上/ 访


奇观,太油菜了,河南拆 迁 户 居然赴台  湾上 访

   屁民受了官府的气,都会进京告 状(信访),其中一些屁民大概是读过官方版晚清史的,他们就想到了到大使馆找洋大人来压官府,这被誉为告洋状。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今天,居然有屁民发挥了无上想象力,跨海到台湾告状,这估计不好叫告洋状了,但该叫告什么状呢?嘿嘿!我的脑筋是真不够用,无法回答这样超越智慧的问题了。
首例大陆来台脱团旅客,赴总统府“上 访”陈情。河南拆迁户张昆山因不满河南省地方官员贪污腐败,将6000多万人民币拆迁费中饱私囊,历经6年在大陆省市、中央层层上访,投诉无门,19日藉观光名义来台脱团,连日来,赴总统府陈情、拉白布条,希望在台 湾找寻律师。
张昆山目前已被移民署查获安置,移民署专勤大队机动队队长郭伟奇表示,张昆山从脱团到查获共经历七天,大部份在万华地区活动,赴总统府附近拉白布条,一度引发媒体采访,“他希望透过台湾媒体和高层的力量,向大陆发声。”
郭伟奇指出,张昆山被查获的时候,情绪一度很不稳定,他强调,他写了信要给胡锦涛和温家宝,强调如果台湾方面不帮他转交信件,他将不会回去。在移民署承诺转交时,他才恢复平静。
郭伟奇表示,过去有大陆民众藉来台旅游名义,寻求政治庇护,但是争取拆迁赔偿金的案例,至今仍是首例。至于后续的处理方式,郭伟奇说:“经过我们的调查,如果他脱团目的,单纯是要向大陆官方反应地方政府的贪污腐败,没有其他不法事迹,我们会尽快遣返。”
找台湾律师跨海打官司
26日,记者在总统府旁采访到张昆山,张昆山在总统府的树上,挂了一张白布条,上头写满中国大陆贪官贪污掉了他的房子和所有财产,他表示,他来台湾的目的,是希望台湾的记者、报纸媒体的帮助,依照中国大陆给台湾签订的法律互助,请求台湾政府、律师帮助打官司,并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
他同时,提供记者一份陈情书,上面清楚记载着:“新乡市委秘书长田庆忠、政法书记王尚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丁保东、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柏勋,互相勾结,未按国家城市拆迁补偿。短少给拆迁户的6000多万人民币,装进腐败官员的腰包。”
2003年,地方官偕同法院粗暴的拆迁、强占家产、派黑社会暴力恐吓,强迫他坐牢197天。他历经层层上访,最后到国家公安部、信访部上访,结果被河南驻北京的截访人员,送到河南省信访局开办的北京地下看守所。
历经数年寻求法院立案,终于在2007年12月31日获地方法院立案,但要求新乡市所有律师不得接受他的案例,在到处找不到律师的情况下,他说:“我失望了,只好自己出庭。”判决的结果表面上是胜诉,但实际上,“是钱和房屋两空,什么都得不到。”
最后,他只能以来台的名义,寻求公正的司法,他说:“我来台湾不是旅游,是找人权,(希望)能得到台湾的记者、报纸媒体的帮助。现在中国大陆给台湾签订的有法律互助,请求台湾律师帮助我打官司。就能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厉害.gif

发表于 2010-3-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河南拆 迁  户 居然赴台、湾上/ 访


奇观,太油菜了,河南拆 迁 户 居然赴台  湾上 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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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屁民受了官府的气,都会进京告 状(信访),其中一些屁民大概是读过官方版晚清史的,他们就想到了到大使馆找洋大人来压官府,这被誉为告洋状。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今天,居然有屁民发挥了无上想象力,跨海到台湾告状,这估计不好叫告洋状了,但该叫告什么状呢?嘿嘿!我的脑筋是真不够用,无法回答这样超越智慧的问题了。
首例大陆来台脱团旅客,赴总统府“上 访”陈情。河南拆迁户张昆山因不满河南省地方官员贪污腐败,将6000多万人民币拆迁费中饱私囊,历经6年在大陆省市、中央层层上访,投诉无门,19日藉观光名义来台脱团,连日来,赴总统府陈情、拉白布条,希望在台 湾找寻律师。
张昆山目前已被移民署查获安置,移民署专勤大队机动队队长郭伟奇表示,张昆山从脱团到查获共经历七天,大部份在万华地区活动,赴总统府附近拉白布条,一度引发媒体采访,“他希望透过台湾媒体和高层的力量,向大陆发声。”
郭伟奇指出,张昆山被查获的时候,情绪一度很不稳定,他强调,他写了信要给胡锦涛和温家宝,强调如果台湾方面不帮他转交信件,他将不会回去。在移民署承诺转交时,他才恢复平静。
郭伟奇表示,过去有大陆民众藉来台旅游名义,寻求政治庇护,但是争取拆迁赔偿金的案例,至今仍是首例。至于后续的处理方式,郭伟奇说:“经过我们的调查,如果他脱团目的,单纯是要向大陆官方反应地方政府的贪污腐败,没有其他不法事迹,我们会尽快遣返。”
找台湾律师跨海打官司
26日,记者在总统府旁采访到张昆山,张昆山在总统府的树上,挂了一张白布条,上头写满中国大陆贪官贪污掉了他的房子和所有财产,他表示,他来台湾的目的,是希望台湾的记者、报纸媒体的帮助,依照中国大陆给台湾签订的法律互助,请求台湾政府、律师帮助打官司,并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
他同时,提供记者一份陈情书,上面清楚记载着:“新乡市委秘书长田庆忠、政法书记王尚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丁保东、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柏勋,互相勾结,未按国家城市拆迁补偿。短少给拆迁户的6000多万人民币,装进腐败官员的腰包。”
2003年,地方官偕同法院粗暴的拆迁、强占家产、派黑社会暴力恐吓,强迫他坐牢197天。他历经层层上访,最后到国家公安部、信访部上访,结果被河南驻北京的截访人员,送到河南省信访局开办的北京地下看守所。
历经数年寻求法院立案,终于在2007年12月31日获地方法院立案,但要求新乡市所有律师不得接受他的案例,在到处找不到律师的情况下,他说:“我失望了,只好自己出庭。”判决的结果表面上是胜诉,但实际上,“是钱和房屋两空,什么都得不到。”
最后,他只能以来台的名义,寻求公正的司法,他说:“我来台湾不是旅游,是找人权,(希望)能得到台湾的记者、报纸媒体的帮助。现在中国大陆给台湾签订的有法律互助,请求台湾律师帮助我打官司。就能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发表于 2010-3-2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L :L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你们不是在判决书中判决,在本案、在拆迁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拆迁条例》吗,那为什么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36条,关于禁止使用暴力拆迁,否则将不受理其强拆申请的规定,你们又在判决书中自相矛盾的判决《拆迁条例》的这两条与本案无关了呢?!

      你们判案的原则是不是对不法官商有利的法律规定就是适用的,对老百姓有利、对不法官商不利的法律规定就是不适用的,你们这样做是不是知法犯法、执法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居然有屁民发挥了无上想象力,跨海到台湾告状,这估计不好叫告洋状了,但该叫告什么状呢?嘿嘿!我的脑筋是真不够用,无法回答这样超越智慧的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补偿给我家的拆迁补偿款比开发商最先制定的补偿标准还要少30%,这样的补偿标准同时也违反了成都市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成房发[2008]193号》文第2条的规定,当然就更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了,市拆迁处连他们自己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都不执行,你们却判决这是合理合法的,你们这样的判决合理在哪里,依据的法律又是哪一条?!

      其实,判决书上的不合理和违法之处还有不少,我们再一次强烈要求李伟东法官和陈耀峰法官本着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负责任的态度,在网上对以上五个问题逐一给予明确回答,让网友们来判别是与非。

 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强拆,巧取豪夺,这已经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这是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正在受到践踏蹂躏的问题!



[发帖际遇]: tianli09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金钱76元.

发表于 2010-3-3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不清楚原因,不好妄加评论,但我身边发生的一起拆迁事件,大家可以公正客观评析,我们公司通过拍卖买了一块地,政府要求我们自己拆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要知道现在拆迁最难搞的,共51户人家,我们公司拆了3年,现在都还有一户没有拆,这块土地属于城乡结合部,我们最开始想买这块地搞汽车贸易,现在是没有法搞了,这最后一家,有手续的房子是70平米,当然,在农村肯定修的多,连什么棚之类的有190平米,我们按照政策还房,他们是小青瓦,我们现在还楼房,还他们120平米,然后再给40平米,这40要求他们补18000,要知道我们修房成本都要1200多每平米,他们提什么要求,你知道嘛?要求我们给他们50平米营业房,给两套住房,一套二和一套三的,再给100000过渡费,我们说你要营业房要有相应的营业房手续撒,但他们就是这种无理要求,我们公司2004年花602万买这块17亩地,道路用去4.3亩,现在还老百姓房子用8亩,我们剩多少,我们找国土局,拆迁办,市政府,他们都推,要求我们自己协商,大家都同情弱者,我们也知道,但我们的苦处谁知道呢,要说我们对拆迁户补偿的不够,那怪我们自己,但现在这些无理要求有多少人知道呢

发表于 2010-3-3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要看你提的什么要求啊,现在有些人把拆迁当发财的机会,只要你提的要求不过分,公正地讲,开发商是会同意的,国家只管把地一卖,什么都不管,有些人漫天要价,如果开发商给的不合理,当然可以拒绝,但你为什么不把人家开的条件说出来让大家评评呢,现在很多人一说拆迁都骂开发商,但我看多数还是拆迁户开的条件怕一般人也接受不了,按照物权法来推理,城市改造什么的就无法搞了,有些法律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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