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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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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居然有屁民发挥了无上想象力,跨海到台湾告状,这估计不好叫告洋状了,但该叫告什么状呢?嘿嘿!我的脑筋是真不够用,无法回答这样超越智慧的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补偿给我家的拆迁补偿款比开发商最先制定的补偿标准还要少30%,这样的补偿标准同时也违反了成都市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成房发[2008]193号》文第2条的规定,当然就更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了,市拆迁处连他们自己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都不执行,你们却判决这是合理合法的,你们这样的判决合理在哪里,依据的法律又是哪一条?!

      其实,判决书上的不合理和违法之处还有不少,我们再一次强烈要求李伟东法官和陈耀峰法官本着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负责任的态度,在网上对以上五个问题逐一给予明确回答,让网友们来判别是与非。

 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强拆,巧取豪夺,这已经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这是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正在受到践踏蹂躏的问题!



[发帖际遇]: tianli09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金钱76元.

发表于 2010-3-3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不清楚原因,不好妄加评论,但我身边发生的一起拆迁事件,大家可以公正客观评析,我们公司通过拍卖买了一块地,政府要求我们自己拆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要知道现在拆迁最难搞的,共51户人家,我们公司拆了3年,现在都还有一户没有拆,这块土地属于城乡结合部,我们最开始想买这块地搞汽车贸易,现在是没有法搞了,这最后一家,有手续的房子是70平米,当然,在农村肯定修的多,连什么棚之类的有190平米,我们按照政策还房,他们是小青瓦,我们现在还楼房,还他们120平米,然后再给40平米,这40要求他们补18000,要知道我们修房成本都要1200多每平米,他们提什么要求,你知道嘛?要求我们给他们50平米营业房,给两套住房,一套二和一套三的,再给100000过渡费,我们说你要营业房要有相应的营业房手续撒,但他们就是这种无理要求,我们公司2004年花602万买这块17亩地,道路用去4.3亩,现在还老百姓房子用8亩,我们剩多少,我们找国土局,拆迁办,市政府,他们都推,要求我们自己协商,大家都同情弱者,我们也知道,但我们的苦处谁知道呢,要说我们对拆迁户补偿的不够,那怪我们自己,但现在这些无理要求有多少人知道呢

发表于 2010-3-3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要看你提的什么要求啊,现在有些人把拆迁当发财的机会,只要你提的要求不过分,公正地讲,开发商是会同意的,国家只管把地一卖,什么都不管,有些人漫天要价,如果开发商给的不合理,当然可以拒绝,但你为什么不把人家开的条件说出来让大家评评呢,现在很多人一说拆迁都骂开发商,但我看多数还是拆迁户开的条件怕一般人也接受不了,按照物权法来推理,城市改造什么的就无法搞了,有些法律都自相矛盾,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440楼(lsys)说在拆迁中按照物权法赔偿、依法拆迁就是破坏城市改造,只有不按照物权法赔偿、违法拆迁才是正确的,这样的“高论”,我不敢苟同,坚决反对!你还说“有些法律都自相矛盾”,大概是指国家大法《物权法》与臭名昭著的《拆迁条例》相矛盾吧,网上讨论这个问题的文章很多,你可以多去看看。

   至于你说你不了解我们那里的拆迁及补偿条件等,这些问题,我在《暴力拆迁之一、之二、之三》及其回复中已经反复说明,在我的新帖《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里,也有清晰的叙述,愿意的话,你可以仔细阅读,我这里不再重复,如果你认为还不够,可以与我联系或者向审理此案的成都市中院行政庭咨询,我的电话是: 13008188002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一看的国产大片《拆房部队》海报
http://www.maoflag.net/bbs/redirect.php?tid=1441569&goto=newpost

发表于 2010-4-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也会是这样。”


开国领袖的话言犹在耳,那些玩弄党纪国法,一手遮天的人还要继续下去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4-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在某些有权有钱的人眼里,法律专属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一手遮天,我们小老百姓只是草一样的P民,不受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可以由他们任意支取,随意掠夺……,但是那些人忘了,中国绝不会倒退回封建奴隶社会,与公平正义为敌不会有好下场,我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将为保卫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坚持到底,只要P民们敢于努力争取,相信公平正义的中国、法治的中国就要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胡锦涛主席批准并宣布于2007年10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的国家大法,可是房屋拆迁管理处可以裁决不执行物权法,法院的法官可以判决不执行《物权法》,国法何在? 难道连一塊遮羞布都不要了?

发表于 2010-4-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流行“信春哥得永生,房子不会被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bloodmary指点,只是不太明白这句网上流行语的意思,能否说得再具体一些?

发表于 2010-4-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迹,一个又一个奇迹在中国诞生。这是个奇迹诞生的年代,我们呼吁让暴风雪来得更猛烈些吧。因为我们要创造奇迹。

发表于 2010-4-7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迹,一个又一个奇迹在中国诞生。这是个奇迹诞生的年代,我们呼吁让暴风雪来得更猛烈些吧。因为我们要创造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为了拆迁带来的高额利润,某些不法官商们正在粗暴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表于 2010-4-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都不尊守,还谈什么物权法。他们眼中他们就是法。

[发帖际遇]: 大铲车参加成都市活动,系统奖励金钱75元.

发表于 2010-4-8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4-8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两位朋友的支持和关注,我们会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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