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院对经不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案件应依法纠正!
南充市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5号张雍,本案被告人;李世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父亲。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法院的定案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本应依法排除,反而刻意将13条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判决不公;仪陇县检察院原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不仅未进行司法监督,反而用违法证据公诉,并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逼迫申诉人已依法申诉、上访、喊冤12年了,提交的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在法院不作为和乱作为,徐志涛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形成了冤判冤诉,错判错诉制造假案的证据链。
依法,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提起公诉。03年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在该院集体讨论本案时,大多数检官经对本案证据分析之后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违法,张雍构不成犯罪,不应当提起公诉。本案的主办检官杨德军也多次向徐志涛和起诉科长文从高汇报了与集体讨论时的相同意见,而徐志涛不予理睬,一意孤行,拍着胸膛说:错了由我负责!坚持公诉。随后徐志涛便隐瞒了案卷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证人许期川的过检笔录;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二审和再审时,南充市检察院委托仪陇检察院出庭公诉,徐志涛仍不死心,特别是再审时,徐志涛支使本院检官违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
徐志涛的行为越过了法律底线,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52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规定,既经不起法律的检验,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因此,请求南充市检察院监督责令徐志涛把隐瞒了的三份证据全部交出来!
为此,申诉人对徐志涛的违法事实先后分别多次书面向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人大、仪陇县纪委,以及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南充市纪委进行控告,因此,徐志涛被撤销了副检长的职务,调离了司法机关,但本案仍未得到纠正。
张晓梅、徐志涛串通徇私舞弊。05年,四川省检察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当时申诉人询问该院的回答:由于工作量太大,人手不够,对本案的复查,借用巴中市检察院控申处张晓梅对本案负责复查。张晓梅接案后,首先到仪陇县检察院找到徐志涛,徐便借机与张晓梅串通一气,将本案法院用案卷笔录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枉法判决的事实,和徐志涛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的事实,张晓梅未如实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导致四川省检察院川检刑申复通(05)15号复查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案卷证据和事实真象完全不符,弄虚作假。为此,申诉人随后对张晓梅、徐志涛串通隐瞒本案事实真象,作虚假汇报,陷害申诉人的事实,具状先后分别向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控告,并又在网上多次举报,至今也未向申诉人作出任何答复。
依法,人民法院对证据应当按程序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违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12年来,申诉人一次又一次在《申诉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中,对法院定案证据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在案卷笔录中多少页,多少行,甚至于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当事人是谁,都作出了明确详实的陈述,可法院方面从未对本案证据履行过审查核实的义务!一直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的罪恶的(07)119号通知书顶住复查重审大门,对司法腐败姑息养奸!对申诉人的诉求敷衍搪塞,压案捂案!
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不仅自己亲手捏造证据,而且逼迫引诱证人共同伪造出了13条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中,一条一条都能得到印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复查。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 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显示: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 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 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 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204条第一项规定的五条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通知书中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
上述13条,依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没有一条人民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人民检察院能用来公诉!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或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或撤诉,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同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至今已有8年,该院尚未作出任何答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就迫不及待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伪造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终结程序,文书造假,程序造假,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连四川省高级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也还未收到,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文字谎言,欺骗造假!
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知道存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也绝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下级法院有直接关联。证实这是下级法院为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串通上级法院出卖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桩盗法卖法肮脏龌龊的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司法腐败上下串通勾结压案捂案护官坑民的见证,是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取代院章行使国家权力盗法卖法罪恶的铁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其中的玄机招然若揭,串通合伙伪造者的良心被天灭了?还是掉进了狗窝中?
按照法院的程序逻辑,一是启动后的程序,只要拖过八年不答复,就“已尽申诉”;二是法律文书伪造到哪里,程序就到了哪里,伪造到最高人民法院,程序就终结了,就“已尽申诉”,这是典型的姑息养奸放纵司法腐败,这是典型的司法老赖,这是在为司法腐败强词夺理!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两会”报告中再三强调: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难道闭目塞听?
做冤案时一哄而上,不惜歪曲颠倒,整倒当事人;纠冤案时,上下左右掂量,看司法腐败脸色行事,不惜敷衍搪塞。长期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不断重复着申诉、上访、喊冤的老路,游荡漂泊在县、市、省、北京之间,遭受着人类前所未有的灾难,承受着种种打击和屈辱。冤问苍天何处伸?这是司法案件当事人长期发出的悲伤绝望的感叹!而那些手握司法案件当事人命运的人,麻木不仁,漠然处之。保障司法公正不应再是司法机关的摆设,坚决纠正冤假错案不应再是激昂忽悠的口号!
难道亡妻归来,凶手出现,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等,哪一件不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市法院,市检察院,省法院,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的?那一件程序未终结?以程序终结堵住纠正冤假错案的大门,理由不充分!
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都口口声声向人民群众承诺,向党中央承诺,向司法案件当事人承诺,坚决纠正冤假错案。难道本案还不能满足人民法院纠正冤案的条件?还不能满足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撤诉的尺度?
本案经过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至今也未审查核实清楚,连一份所谓受害人以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笔录也没有,居然法院还判了被告人张雍10年有期徒刑,还声称本案“已尽申诉”,难道这就是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里,人民找不到公平正义,这也叫做人民法院?难道人民检察院还不应当进行检察监督对本案抗诉吗?
毎一个司法案件当事人之所以能够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坚持向党和国家,向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诉说冤情,是因为每一份申诉,每一份申请,每一次上访,都寄托着上访申诉人对党和国家的真诚信赖,对人民法院的真诚信任,对人民检察院的真诚信任,可四川省高级法院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书面申诉状打法律白条,用一张5厘米X7厘米的垃圾纸片作法律答复,凌辱法律,凌辱申诉人;;南充市法院崔均等人串通勾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法律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进行法律交易,陷害申诉人;四川省检察院偏听了张晓梅的虚假汇报,作出了违背事实真象的(05)15号复查通知书,伤害的不仅仅是申诉人,而是人心民心,损害的是党和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百姓心中的信誉和形象。
上述事实既经不起法律的检验,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可那些手握司法案件当事人命运的法官、检官,只看苍天,不看大地,百姓们向你下跪,请求向下看一看冤民遭受的灾难,蒙受的冤屈,血与泪的呻吟,听一听申诉人12年来数千次的书面请求:只要四级法院或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是,12年了,法院、检察院仍旧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还有什么理由不抗诉?不立案重审呢?还有什么理由对本案不彻底纠正呢?
申诉人 :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5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 13228257938 13158529849 2015年 8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