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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检察院法院对经不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案件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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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冤案可恶,复查冤案弄虚作假跑程序更可恶!
发表于 2015-10-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9-20 20:27
对于司法腐败份子来说,他们的心目中装的不是法律、不是公正、不是对他们寄予信任的公民,而是所谓的同 ...

没错

发表于 2015-10-5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一旦对权力失去监督和控制,权力就会大于一切,权力就能代表一切,官员就会目无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5-10-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9-20 20:27
对于司法腐败份子来说,他们的心目中装的不是法律、不是公正、不是对他们寄予信任的公民,而是所谓的同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0-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发表于 2015-10-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阻止人为原因制造冤假错案。让法律公平、让正义伸张、让人民安宁!

发表于 2015-10-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9-21 19:54
本案是一个重大强奸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以受害人以真姓实名签字捺印的笔 ...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检察院必须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对法官、检官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决不能出现“灯下黑”。

发表于 2015-10-1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10-1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5-10-1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检察院必须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对法官、检官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决不能出现“灯下黑”。

发表于 2015-10-1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亮剑“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原文】   
  最高检: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
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发表于 2015-10-1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报告要点盘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发表于 2015-10-1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冤案可恶,复查冤案弄虚作假跑程序更可恶!

发表于 2015-10-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部分地区和领域的矛盾也在增加。中央高层再度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痼疾予以“重申”、“严禁”,要求“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彰显了一种新的力度。只有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滥权行为真惩处、真治理,让所有的权力拥有者不能、不敢恣意妄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会寿中正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牢记“人民”二字
  【原文】
  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确保程序公正。

发表于 2015-10-20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根据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再次依法提起申诉

发表于 2015-10-2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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