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年间, 四级法院对本案到底干了些什么?请看以下事实:
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违法证据13条,
四级法院作为定罪处刑依据一条也不少。
02年,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为了彰显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由他收集制作的本案案卷笔录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显示: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条共6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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