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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检察院法院对经不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案件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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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5-10-21 20:12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 ...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执法者不遵守法纪,不受法律约束,不守法律规矩,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文书造假,程序造假,制造假案。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判决依据,站在利益一边。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违反程序,违反证据规则,不受监督,滥用司法权力乱作为,让本案完全无罪的被告人张雍受到刑事追究。申诉人和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律师均以铁证如山的证据证实法院全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仍然一次又一次“驳回(上诉)申诉,维持原判”。上下契合,司法监督尤如虚设,保障公正司法尤如花瓶催眠曲!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铁打的假案不法的官,官不依法,层层袒护,足见反司法腐败应走在依法治国的前头!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2年间, 四级法院对本案到底干了些什么?请看以下事实:
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违法证据13条,
四级法院作为定罪处刑依据一条也不少。
    02年,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为了彰显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由他收集制作的本案案卷笔录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显示: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条共6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发表于 2015-11-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5-11-1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8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会上周强坦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期盼的就是公正司法,最不满的就是裁判不公正、法官不廉洁。对于利用司法职权谋取私利,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行为;同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司法公信的其他不公不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坚决整治、坚决杜绝。”

发表于 2015-11-1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哦

发表于 2015-11-1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个社会,老百姓的不满,社会的腐败都首先表现在司法上,看一看听过的戏,揭露社会黑暗的戏总是与打官司相关。这是因为司法是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屏障出了问题,老百姓便不再有说理的地方,社会的机体就会被破坏。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13条,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判决造假文书造假程序造假层层徇私舞弊,
    复查本案打法律白条废纸片答复前冤后续。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律师均在辨护词中写道: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由全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从侦查机关、到公诉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一份以所谓受害人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检察院还多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还对被告人张雍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无法证实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公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依法进行的。全案证据显示是人为地制造的一起重大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法院用违法证据制造出冤案,
   无罪判有罪是谁签字画押拍板管办?
     法律明确规定:违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可仪陇县法院首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依据。03年仪陇县法院主办法官孟力勇经对全案证据审查后,多次向刑庭庭长、院长汇报:“ 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仍将上述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采用为定案证据,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54条、58条的法律规定用(03)仪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请问仪陇县法院,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怎么就顺利地通过了证据审查关?无罪判有罪怎么如此畅通?庭长、院长、审委会干什么去了?是谁签字画押拍板的?
(二)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
              二审再审有罪无罪全凭崔均一句话!
     03年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该院尹林法官。04年申诉再审,是该院秦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主办法官、审判长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当事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该院尹林法官。04年申诉再审,是该院秦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主办法官、审判长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当事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院裁定书一方面在15 页中认定:“关 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另一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 条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判决。
      不要说南充市中院刻意把13 条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仅凭已在裁定书中第15 页的认定: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按现行法律规定,就这两条,足以满足宣告张雍完全无罪的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明确规定: 严禁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证据应当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南充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这些规定,越过了“严禁”、“应当”、“查实”的法律红线判决,所以,裁定书判决违法,依法应当撤销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机关的身份是多重的:它是法律操作和实施机构,是法律实现的中介,是国家权力(审判权和检察权)执行及其自我监督部门,是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权利并对之加以引导、监督的法制系统部分。可以说,司法机关实际上是集国家权力实施者、法律执行者、政府行政权监督者、公民权利保护者、社会纠纷裁决者,法治观念教育者和规范行为示范者等诸多社会职能于一身的法制部门。这一特点决定了司法权力的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深重的。对于国家权力来讲,由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处心积虑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 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指供诱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 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崔均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企图为自己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穿上合法的外衣!

发表于 2015-11-2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案件,敷案抹案就是司法腐败份子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15-11-2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有案不查,敷案压案,显然自身不廉洁。
发表于 2015-11-2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缺少规定监督侦查过程的程序,使得侦查过程容易被暗箱操作,刑讯逼供现象普遍,错案也就无穷无尽。其次是表现在司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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