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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政法委书记,这是唱的哪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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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wy 发表于 2015-11-15 14:44
如果是楼主所说情形,确实就不合理,只要立案时没过追溯时效,就不会过期...除非是准备立案时已过追溯时效才不 ...

请问你是听说的还是估计的;还是你看到有法律明文规定?我们就是想知道你说的这条法律规定是什么时候由谁作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公诉案件不要检察院起诉,不要法庭审理,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申诉后终审法院不受理,而由上级法院直接驳回申诉,还以“只要立案追诉了及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堂而皇之作解释,其实巴中市中级法院整的这些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东西。说得好听点,是法院的工作失误新;说得难听点,是法院不要脸。   
     公诉案件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没有经过法庭审理,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构成犯罪;而且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没有延长及其他情节。这在法治国家,简直就是笑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还需要偷偷摸摸的,把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秘而不宣,见不得人,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当的这院长也窝囊,如果没有被何齐踩到尾巴的话,你又害怕何齐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知错不改;无耻没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罪从无的无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另外一种无罪就是没有证据认定是他犯罪的,就是完全无罪,是冤案。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就是属于冤案,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他们就不怕羞,也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齐副院长整的这事:“案结事不了”    “无耻没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恬不知耻,巴中市中级法院这做法就叫恬不知耻;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给出个负责任的回复,至少应该像个男人样子敢于担当。对就是对,对就对得有理有据;错就是错,错也要错得有人担责任;不能老是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更不能把申诉人的依法讲理当成法院不要脸的资本。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个瞎眼的贪官提拔的何齐当副院长,这瞎眼贪官一定要被抓,否则天理难容?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哪怕只有这一个不要脸的进入法院领导班子,还想指望巴中市中级法院能依法纠正错案、错判,那就是痴心妄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当人们遭遇不公、彼此鼓励时,往往会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但事实上,迟到的正义尽管依然可贵,但确实不那么完整。每一个普通人,当某一天迎面撞上冤假错案、成为当事者,或者因所谓行政权力的“处理不当”而身陷囹圄,其对司法程序、法律实施状况的切身体验,都是猝不及防但却终生难忘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却没有任何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之久,没有任何延长刑事追诉时效和重新计算时效的任何情形,依法不得追诉。这是一起人为的明知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还要不要脸?

发表于 2015-11-2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情只有巴中市政法委书记才清楚,其他人还真不好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被冤判医疗事故罪后,巴中市中级法院知错改,巴中市检察院亦不依法抗诉;在整天高喊法治的今天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冷漠实在令人寒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了,善良的熊仁荣等了太久太久,真相没有到来,正义也没有到来,被冤判的熊仁荣还没有等来昭雪的一天。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味地回避对熊仁荣冤判医疗事故犯罪案的申诉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再审、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法院领导一厢情愿地诡辩“再审变更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到头来虽然提高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的知名度,但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让熊仁荣在失望中陷入无尽的绝望。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了,善良的熊仁荣等了太久太久,真相没有到来,正义也没有到来,被冤判的熊仁荣还没有等来昭雪的一天。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味地回避对熊仁荣冤判医疗事故犯罪案的申诉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再审、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法院领导一厢情愿地诡辩“再审变更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到头来虽然提高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的知名度,但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不知道政法委书记是怎么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执法、司法领域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对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司法过程的监督,既有对外监督,也有对内监督。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没有经合议庭受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经检察院指控及举证证明有无医疗事故犯罪证据,且在超过追诉期限7年的情况下凭空判决医疗事故犯罪,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管怎么说都违反刑事检察规则,不管怎样辩解都属于办案不规范。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经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就必须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不属于确有错误,就依法作出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让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正如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言,“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是检察委员会又无检察长,你把申诉材料转法院干什么呢?巴中市检察院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不需要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批”。这话多挖苦人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如此处理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到底是因为什么?
    依照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上公开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确属丢脸、自讨没趣。作为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的检察官怎么可以糊涂到连检察院的职权都不清楚,你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干什么呢?正如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言,“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是检察委员会又无检察长,巴中市检察院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不需要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批”。
  依照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上公开的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4、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不作出复查通知送达熊仁荣,表示巴中市检察院已对熊仁荣申诉案件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如此处理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到底是因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你们整的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服务中心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窗口。让法官多做事、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服务渠道更加多元、便捷。整合诉讼事项,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照检查一下,你们至今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致使熊仁荣反复跑省高院、最高法院,检察院,你们整的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5 16:48
人民法院?真的是人民的法院?只是个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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