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执法、司法领域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对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司法过程的监督,既有对外监督,也有对内监督。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没有经合议庭受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经检察院指控及举证证明有无医疗事故犯罪证据,且在超过追诉期限7年的情况下凭空判决医疗事故犯罪,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管怎么说都违反刑事检察规则,不管怎样辩解都属于办案不规范。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经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就必须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不属于确有错误,就依法作出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让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正如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言,“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是检察委员会又无检察长,你把申诉材料转法院干什么呢?巴中市检察院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不需要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批”。这话多挖苦人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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