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跌倒在路旁,扶还是不扶?一个原本很简单的道德问题,现在却充满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江苏正研究并推动立法,预计2020年内完成:对于那些自己跌倒的老人,被扶起后,却反诬搀扶者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观点一
坚守“谁主张谁举证”,则无所谓老人摔倒扶不扶
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如果有人提出自己被撞要求索赔的主张,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更直白地说,就算是讹人,也不是那么好讹的,不能提供证据就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观点二
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是不是“虚晃一枪”?
非也!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在更大意义是用来预防犯罪的。客观地说,对于“老人跌倒扶不扶”,说是“刚性约束”,其实还是很无奈的。“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的定义,实际上还是涉及还原真相的证据。但是,只要有了“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法律伺候,情况就会不一样。
观点三
已经有了诈骗罪,为何还要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
在“扶不起”事件中的讹诈行为,在主观恶意上是不同于诈骗犯罪的。前者大都是在趋利避害心理下的推卸责任,而后者是有主观故意的见利忘义。因此,在二者都具有欺骗性质的特征中,“扶不起”更反映出道德层面的恶性。因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在惩处力度上,无论参照或低于诈骗罪,必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当“扶不起”中讹人的一方面临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至少可防范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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