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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露丁丁”与“挺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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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麻辣论坛,今年因为受到“露丁丁”事件的强烈刺激,使得大家再一次集中兴奋起来,而且持续地兴奋了大半年,眼瞅着跨年了都还不见大家伙儿消停下来!

      基于本人非常认同“监督一切公权力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圣神权利和“高逼格”的义务!”这一观念,一直对民众通过个人的评判来质疑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质疑监督合法拥有强制执法权的司法机关的各种言论,抱着敬畏的态度!生怕给大家伙儿行使高大上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添堵!毕竟质疑和监督公权力的力量,现在而今眼目前显得非常薄弱和可怜!

      但是论坛有关这个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占强势的舆论表现出来的就不是这么一回事!

      一些人在论坛的发言,由对“露丁丁”案件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质疑,演变成对受害人——一介女流的兰某发动肆无忌惮的攻击,叫嚣要高坪警方抓捕受害人兰某!荒唐到由“露丁丁”演变成了“挺丁丁”!恶心得我实在忍不住发了个帖子《▲▲▲▲▲南充论坛的正义之声不应该被私心绑架,丑恶不只在于露丁丁!》http://www.mala.cn/thread-12423812-1-1.html(出处: 麻辣社区)

      目的是让大家专注于案件的事实真相!

      现在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法院通过庭审确认的案情事实与高坪警方在论坛回应的“案情通告”基本上没有什么偏差!

      当然,对于有的人来说,压根儿就不需要一个结果!无论结果公正与否!

      由各种“精明”的推测再加上自创的“常理、常识、常情”来坚决否认“露丁丁”,到吆喝被害人兰某涉黑敲诈,继而言之凿凿的声称警黑勾结,再到发帖说《高坪察院公诉科宋科长,符检察官庭上,庭下公然撒谎、面不改色,心更黑》、《高坪区法院熊营生院:为什么要端着共产党的饭碗替国民党干事》,最后到质问论坛《这样的流莽网民为什么不永久禁言》!

      本来对这种言论帖,往往也就围观一下图一乐罢了!但是昨天围观后心里总觉得别扭,继而恶心得不行!实在忍不住凑热闹的劲儿,今儿还要再发几句瘪瘪言!

                 一、这是不是一个民事邻里纠纷?

      就“露丁丁”案来说,这不仅仅是“露丁丁”,这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辱骂、殴打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中的一个肆意耍横逞强的细节!这更不是邻里纠纷!你把公共场所私有化了?菜市场既不是郭某的客厅也不是兰某的院坝!车停在菜市场的过道上,堵的不是兰某一个人的路!怎么就成了邻里纠纷了?菜市场的张某、李某、赵二王麻子就飞过?所以郭某的堵路、辱骂、殴打一系列暴力行为威胁到了菜市场的群众,是侵犯了菜市场公众的权利!

               二、这是不是绝对只能治安处罚,绝对不够刑事惩罚的治安案件?

      就我国目前这种法制状况和司法实践水平来说,都得不出绝对的结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说明,我国法制还处于建设和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大家都习惯把法律说成天平,衡量正邪判断对错!但是法律毕竟不是一杆秤,并·不能精确称出对与错正与恶的几两几钱几毫克!

      法律的最大社会功能就是规范大家的言行,所谓“规范”:规:尺规;范:模具!哪些话可以说哪些事可以做,对具体个人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只是法律规范社会大众言行的手段!对社会其他人员是警示、教育和约束的作用,对具体违法犯罪者是惩罚改造的作用!

      就“露丁丁”这个个案来说,郭某在公共场所堵路、辱骂、殴打一个过路女人后,拒不赔付医药拒不不赔礼道歉拒不认错!这是对被害人的加重伤害,也是对公共秩序的加重侵犯!

      而且在网络上发文歪曲事实,极力狡辩!这种“挺丁丁”的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肆意践踏,对对法律威严的极端藐视!

      这些“挺丁丁”的愚蠢言行,进一步暴露了此种暴力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思悔改,就增加了再犯的可能性!所以司法机关实时加强司法手段,加重惩罚力度是无可厚非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个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也承担着警示教育公众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和作用!并针对违法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效果,来适用法律的惩罚力度!这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只有拘留所和监狱才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所以,网友一再劝郭某通过认错悔过和对被害人赔礼道歉来换取自己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不是用规矩代替法制!这是劝他表现出接受法律的合理约束和教育改造的成效!

     大部分网友都乐于以法官的角度来看待案件!也许因为臆想中随自己的意愿使用一下司法审判权,会有一种别致的快感吧!

     “露丁丁”暴露的是对被害人的恶意侮辱和郭某逞强耍横的嚣张跋扈!“挺丁丁”的言行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践踏和对法律的极端藐视!

       大家都在不自觉地伤害法制,最终危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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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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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02:14
批话多得死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丫近半年来”丁丁“话听习惯了也说习惯了吧?
             你丫不嫌腻呀?要不试着换个口味?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此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事后郭某和兰某双方都报了警!
                    这个有明确划分管辖区的案件,是不是同一个派出所出警的?
                    如果被害人兰某警方有人,极有可能找自己的有关系的派出所报警!
                    请知道此细节的网友说明一下!隐瞒不说的有何目的和理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07:26
首先本人为你没有座上法官的位置感到遗憾,同时也为你没有座上审判长的位置感到高兴,你若是法院院长很多人人头都要落地。
还有骂人的人是否是不文明?不道德?自己是否骂人自问一下

发表于 2016-1-30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斯言诚哉!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前,一切所谓质疑、疑问都是然并卵!我看见一些马甲或者键盘侠要警察提供什么录像来供他们质疑,我就有一种看猴戏的感觉,自己认为自己是什么玩意?录像中肯定有证人,证人被骚扰警察不承担责任呀?我就说过这是南充“李天一”案的翻版,大家都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忽略案件的基本事实,李天一案水军说是嫖宿,老天,大帝都什么时候5个人轮流操一个女人只給2000元的?有看官说大不了是吃了“霸王鸡”!对了,吃霸王鸡不就说强奸吗?“漏丁丁”本来是小案子,本案基本事实是,郭家3个人打对方一个人,而且是女人,在某些人眼中,郭家还是弱势群体了,看官,你们见过这样的弱势群体吗?其实,先就一道歉和赔偿就一了百了的事,搞成这样,原因是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算了吧!祝网友春节快乐!阖家欢乐!

发表于 2016-1-3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个道德败坏,人品败坏,践踏法律的垃圾,也用得着来讨论,你应该讨论的是你儿子三岁的时候露那么多次JJ,为什么没有被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10:47
公共场所露jj侮辱女性,直接割了。

发表于 2016-1-3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我真不敢相信这竟然话出自坛友“恶心就吐”之口,一起简单的偶发邻里纠纷,你难道一定要扣上有目的有预谋才是?我只能说你真的不食人间烟火,你不妨早上早些时候去一市场、二市场等市场去看看,郭、兰事件天天都在上演。当然不可否认,社会本身存在的现象与郭的行为有失公序良俗,就“露丁丁”本身甚至无耻到极点,从当时双方“力量”对比,兰的确处于弱势,兰在整个事件中有没有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你甚至办案机关只字不提。成都“别车事件”翻盘告诉我们,表象不能代表事件本身。
      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个人认为它绝对不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自由裁量,而是在施用刑法轻重之间的自由裁量。同时安徽叔侄强奸案翻盘后有一个权威说法(没时间去查阅),宁愿放走100个坏人绝不错抓、错判一个(大概意思),也就是说疑罪从无的原则。再说一个在众目睽睽之下几分钟的事,要7、8个月结案,太多的让人不可思议。
      对于郭到案后的态度,从“莽娃儿”在旁听庭审后信息,公诉机关对郭的表述是:公诉人认为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希望合议庭在定性量刑上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审判机关对郭的表述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再次重申,郭罪与非罪,最轻最重由事件本身而定,由郭到案后的态度决定,郭在被羁押期间,他是没有能力左右外界言行,如果他真有这本事,你我即便想在这瞎B,高坪司法机关也不会给你我这机会。外界的言行犯到哪条用哪条,个人认为与对郭的裁定没有半毛钱关系。
  施用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个人认为罚当其罪才是依法治国真正意义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罚当其罪,小说应该是百姓之幸,大说应该是民族之幸。
      以愉快玩耍的心情,老屁已开启过年模式,顺祝LZ新年快乐!

发表于 2016-1-30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1:12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 ...

支持,说的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6-1-3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1:12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 ...

有网友说寻衅滋事的首要条件是为了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随意实施侵害等行为
1.露机机不健康是必须的,那是不是寻求刺激呢?世界罕见的龌矬行为,他心里没数吗?但郭某做了,为什么?就是为了满足他那狂妄的心理,你不是要咬暖吗,老子就亮给你,来咬啊,服不服!??这不是寻求刺激?
2.无故: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从情理上讲,郭母与兰某的骂战,郭作为儿子应帮腔,但从法理上讲,郭母与兰某的骂战就是两个人的骂战,跟郭没关系,而郭出厕所就与兰某打骂,是不是无故伤人?好比,A和B骂架,A告诉了哥哥,A的哥哥为了帮A出头,去把B打了,我敢说绝对是A的哥哥寻衅滋事!再举例:A无故打B,B不小碰了C,B和C打起来了,C不小碰了D,C和D又打起来了,如此下去,最后Y和Z打起来了,此26人全部被抓进看守所,审判Y和Z时,Y说,要不是X打我,我根本不会碰到Z,是X的错,X又说是W的错,最后都推到是A的错,请问这个案子怎么判?是不是应试两两分开判?各负各的法律责任!!
3.随意实施侵害:这种行为是一般人能做出来的,说明啥,平常横惯了,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当然做起很随意!更有人拿王小美露机机说事,王小美是精神病,郭和挺露机机的人是精神病吗!?
再来回顾下整件事,郭妻发帖,G帮腔,发布没露的不实言论,露没露!?在场的郭妻难道不知道?为什么不及时纠正G,而是默认G胡说八道?想想为什么吧?你我一开始就被人下套!再辅以G说兰某敲诈勒索三万的事和龙门警方乱作为的事,彻底让大家深信郭就是被陷害的啊!!当这些事被证明为不实言论,G有道歉吗?郭有向兰某道歉吗?至少我没看到,看到的是不断的狡辩!!这样奇葩的行为,不反思,不道歉,还要上诉,还有廉耻吗??我可以肯定的说,上诉成功与否,郭家已抬不起头!!这种事的重点是露机机这样败俗的行为!!郭的左邻右舍怎么看?郭的儿女在学校,他的同学会怎么看他的儿女?给家人儿女造成了多大的精神伤害?我想不判他刑,也应自己关在家里反思,难道这破事还要让全国全世界都知道,上CCTV,CNN,BBC?是个男人就应放弃上诉,诚恳登门向兰某道歉,发帖向网友声明道歉,发表声明警告G不要再把事态扩大化!
G说郭妻离家出走是公检法挑拨离间,真是高级黑!!很明显,这是郭对郭妻和郭母请G来胡说八道不满引起的,才有了郭当庭要求解除G的代理人关系,事后郭妻和郭母执迷不悟,才有了G声称的郭母向他道歉,郭妻出走广东!!再这样僵持下去,郭和郭妻离婚是迟早的事,两家人妻离子散,可这个G还在到处黑,推卸责任!!这样一个捏造事实,胡说八道,恶意诽谤的人居然还可以被某些网友吹捧,这些人真是三观被狗吃了。
客观的说,整个事件可分为四部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无必然联系,法律定性上互不影响,不能简单的认为别人打我了,所以我还手把他打残就是责任少的,那别人吃屎了,你会跟着去吃屎吗?我想不会,因为大家还是能分清利弊,那为什么会存在还手打残人还认为责任少这种观念呢?这就是人本能的报复心理还要找块遮羞布!四部分应分开处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可以由监护承担一定责任,更不能因为有亲属朋友关系就可以否认这种独立性,就可以合并法律关系,难道一个人判了十年,可以分给十个亲戚朋友,一人坐一年!?
1.兰某与郭母的抓扯打骂
2.郭某对兰某的恶劣侮辱
3.郭妻和G在网上捏造事实,造谣生事,煽动舆论,另外,恶意诽谤公检法待定
4.办案过程的公职人员是否有G所说的违法问题,有就处理相关人员,没有就是G恶意诽谤,处理G
发表于 2016-1-3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郭某在公共场所堵路、辱骂、殴打一个过路女人后”
堵路是占道,南充的这种情形到处都是。
辱骂郭某无缘无故辱骂他人,应是精神病,免于刑事责任。
殴打一个过路女人。
一个过路女人。
过路女人。
楼主太无知了,也没必要跟你扯,跟你扯也不能影响案件。
不扯咯,看不惯张起嘴巴乱说,我就质疑一下就走。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信息处理 发表于 2016-1-30 13:55
“郭某在公共场所堵路、辱骂、殴打一个过路女人后”
堵路是占道,南充的这种情形到处都是。
辱骂郭某无缘 ...

这B装得过于粗糙!没有亮点!
俺只能对你奕奕自乐的背影送一个字——呸!
发表于 2016-1-30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辅以G说兰某敲诈勒索三万的事和龙门警方乱作为的事,彻底让大家深信郭就是被陷害的啊!”

从法律上来讲,敲诈勒索没有证据不能乱说,
从实际经验来看,兰某被露鸡鸡,想找回损失,找郭某提要钱补偿是人之常情,到是郭某没有通话录音为证。
这几楼舆论导向太明显了,楼主是吃翔长大的?
关注此事的网友谁不知道:

一、郭某露鸡鸡没?

郭某一方先说没漏,想逃脱责任,后来警方证据显示漏了,郭某一方千方百计找证据瑕疵,要想证明露鸡鸡证据不充分,规避责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指责,但是如果以造谣影响舆论以期望达到逃脱责任不可取。

二、郭某露鸡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各种情理猜测,无论想绳之以法,还是想规避惩罚,都不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干扯没意思。

三、如何定性高坪公检法的行为?

首先不赞同给南充新闻的通稿,高坪给新闻通稿时的目的何在,是完成任务目标,还是教育社会,基层公安办事程序不严谨是实情(抓获还是自首),导致证据出现瑕疵,公检法一家,互相帮忙也属实情。

四、露鸡鸡案能给我们带来多大的改变?

1、基层公安与社会人士接触情况具体如何?以后如果管理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管理能不能改善?
2、菜市场占道现象突出能不能改善?
3、人行横道占道经营能不能改善?
4、人上一百、五颜六色,有没有社会混混在各行各业继续逞强斗能,让老百姓感觉他是“黑社会”?

高坪通稿的目的一样都达不到。
以上问题的答案全部是否定的,反而让人怀疑高坪通稿的目的,也让大家都能认识到一点,超得再好,也要跟基层搞好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4: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于本人的帖子让你产生项上人头落地的恐怖幻觉深感遗憾!


其次,针对具有特色交流语言嗜好的网友,我使用他们偏爱的语言参与交流
,本人反复自问,最终确认这是一份对等的尊重,你的责问粗鲁无知!


发表于 2016-1-3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6-1-30 14:13
这B装得过于粗糙!没有亮点!
俺只能对你奕奕自乐的背影送一个字——呸!

我只是质疑一下你的文字描述倾向性太明显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高十米。。。。
简单来看,你是黑郭某,但是用意太明显,就怀疑你黑高坪了。

发表于 2016-1-3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1:12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 ...

支持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无知了,张起恶心的嘴巴吐出一派的胡言,明明就一治安纠纷,结果搞成刑事案件。法、法、法··············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信息处理 发表于 2016-1-30 14:25
“再辅以G说兰某敲诈勒索三万的事和龙门警方乱作为的事,彻底让大家深信郭就是被陷害的啊!”

从法律上 ...

我专门谈一下敲诈勒索的事。

在论坛明确提出兰家敲诈勒索“三万块钱的”是gzcs。他最早在7月11日发帖指出:

0000015544.png

然后在7月14日、17日、23日分别还提及,而且这个过程细节还越来越丰满,增加了“开奔驰的大哥”“十几个人”等细节。

00024.jpg
00000155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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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他的网帖,我了解了这些细节。所以调查中,我专门就这个问题,对郭某家人及gzcs自己,进行了采访。没有任何一个人,声称有这样的事发生。兰某只是要求郭家赔礼道歉,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的金额。


就他在论坛上的谎言,我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要如此做,他承认是一种策略。我当即表示反对,还委托两位论坛知名网友劝说他,还要做这种不法勾当,但他仍一意孤行。而且就在我的调查帖发出后,他仍在强调警黑勾结,勒索的细节。


这些,我全程都录音录像了的。


这表明,他根本就不尊重事实,而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不择手段地行事。目前看来,正是这些虚构的事实,让舆论发生了强烈的偏见,导致了社会矛盾加深,且事件进一步复杂化。


将一件简单的案子,灌注这些企图改变性质的细节,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我认为值得思考。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的挑拨马甲就不要再上了。

此事已经够热的了,给你们创造的点击还不够吗?非要大家都不玩了才高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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