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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恶心就吐

★★★★★谈谈“露丁丁”与“挺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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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信息处理 发表于 2016-1-30 14:41
我只是质疑一下你的文字描述倾向性太明显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高十米。。。。
简单来看,你是黑 ...

人无知没啥!但是肆无忌惮地无耻就让人无语了!你一步三回头,罔顾事实,随心所欲地污蔑攻击!
你唾沫飞溅地胡说八道了一啪哒哒!你居然能恬不知耻地说出这种话:
“········郭某一方千方百计找证据瑕疵,要想证明露鸡鸡证据不充分,规避责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指责。”
你知道你说这通屁话的意思吗?百般狡辩,想方设法规避责任,
还恬不知耻地说: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指责?
“我只是质疑一下你的文字描述的倾向性太明显了。“!
“不扯咯,看不惯张起嘴巴乱说,我就质疑一下就走。”
如果你是正常人,我就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扭扭捏捏地恶心言论?





发表于 2016-1-3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力监督,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1:12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 ...

本人的确没有多少逛菜市场的体验!
如果屁民网友要从字里行间捕捉我主观立场的偏向性!
我会理性检视自己!但是,

一、关于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适合用”公然“,
是”占道“还是”堵路“这二者的区别!让你如此愕然!真的吓我一跳!
我的理解是:占用公共通道,本来就是”占道“!
但是有权利通过的人无法通过,并因此发生纠纷了,这时候的”占道“行为就变成了”堵路“!

二、至于你说的兰某在此事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个我的确也不敢苟同!兰某在自己因为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不便,
正当地提出要求,即使语气不友善!
(兰某是不是开口就辱骂,这个论坛没有具体的信息,我也不做愚蠢的常识性猜测)
我认为兰某这也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无论是道义上还是法律角度看,
也没有兰某必须忍气吞声的道理!推波助澜一说实在不敢苟同!
遇到权益被侵犯不忍气吞声就是”推波助澜“?
如果人人都忍气吞声,那倒是要“推波助澜”地培育出无数的欺行霸市之徒来!

三、关于罚当其罪的问题,毫无疑问这是刑事司法的一大原则!
问题就在于治安处罚和寻衅滋事罪对公共场所的暴力争斗和纠纷作了重叠的规范!
这个要由司法人员考量方方面面的社会效率自由裁量独自做出裁判!
我阐述了一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要斟酌社会警示教育的社会功能!
这个案件上了新闻,产生了社会影响!
再加上郭某一方有代理权的郭妻及代理人的蒙冤的尖锐言论!
司法机关偏重处罚,这在我看来也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本来就有互相衔接相互补充的过度空间!
总之,根据现在非常明了的案件事实,我的主观判断就是并没有明显的不公!
当然,这是我个人的评判!都是探讨!

也祝你新年快乐!



发表于 2016-1-3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郭明显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偏要咬机巴将往刑法上扯。

发表于 2016-1-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烤串 发表于 2016-1-30 12:55
有网友说寻衅滋事的首要条件是为了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随意实施侵害等行为
1.露机机不健康是必 ...

首先说明一点,我并无“挺丁丁”之意,只是觉得罪罚不当而已。

1、“露丁丁”是龌蹉行为没错,根据你的描述来看,郭某似乎是受到言语刺激后的行为,至于“罕见”,不敢苟同,公交色狼的事隔几天就有新闻出来,有的采取的是蹭、有的是打飞机、有的是射在别人受害者裤管上,说起来这些更符合“寻求刺激”一说。就单纯“露丁丁”而言,郭某逊色不少。

2、所谓“无故”,就是完全非他人因素,譬如前段时间的醉警伤人事件。阁下理解的无故过于宽泛,阁下的理解应该是“无故”是除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后的反击之外的都属于“无故”,据此,阁下把“有故”和“自卫”混为一谈了。

3、这种事一般人还真做不不出来,自然该受到处罚,没有人反对郭某应该受到合理的惩处,刑法并无“横惯了”一罪,“横惯了”也不是刑法里从重情节。且坛友发的庭审实录里,只字未提郭某“横惯了”或者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情,所以肯定不是惯犯。

4、郭某是否认错,起码从坛友的庭审实录来看,公诉人认定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郭某也在法庭上表示“悔错”。退一步讲,给予受害者道歉并赔偿是可能减轻处罚的,但绝对不是从重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30 20:19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郭明显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偏要咬机巴将往刑法上扯。

这位习惯对着镜子评价自己吗?
看你也就是仅仅有流氓的心思满腔做流氓的欲望,严重缺失做流氓的气质和潜力!
流氓也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靠,啥机巴玩意儿,也配来挺丁丁?

发表于 2016-1-3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0:46
首先说明一点,我并无“挺丁丁”之意,只是觉得罪罚不当而已。1、“露丁丁”是龌蹉行为没错,根据你的描 ...

1.不管是是蹭、是打飞机、还是射在受害者裤管上,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人还是有羞耻感的,怕被别人发现,都是藏着搞的,郭露机机有吗??或者说他露那一瞬间有吗?世上没有后悔药,即使是一时冲动,犯了错就要承担后果;
2.露机机事件和兰某与郭母的骂战是有一点因果关系,但不是必然关系,不构成郭对兰某实施侵害的要素!我在11楼举的A到Z打斗的例子就很能说明这种关系.
3.这里的横惯了指郭某平常经常做一些违法但自己觉得不违法的事,包括我们自己有时都做些违法的事,只是我们不以为然,比如闯红灯,所以在对兰某实施侵害时根本没想到有严重后果,当知道后果很严重后,就有了哭天喊地的说冤枉,罪不至此!我不相信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郭某对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一事不知情!
4.法院对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表述我在其它帖子也说过,恰好说明了法院并没有因为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诽谤而加重对郭的处罚,做到了一码事归一码事,没有报复,才只判了八个月,如果没有‘认罪态度较好”,我想判一年以上没问题!!而郭当庭炒了G,以及事后郭妻出走,郭母向G道歉,说明郭不认同郭妻在网上的一系列不当行为,至少说明郭在庭审时已意识到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等一系列行为是非常错误的,而郭妻和郭母却执迷不悟。庭审上有悔错,表示欢迎,但我坚持认为郭有必要登门诚恳道歉,同时在网上发布道歉,毕竟这件不但对当事双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更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网上的轩然大波由郭妻和G捏造事实造谣引起,不应由郭出面道歉,但他的道歉声明却可以彻底撇清与G的关系,也是对G的警告,让大家看到一个男人做错事后诚恳道歉重新做人的态度!
      至今G还在网上胡说八道,瞎扯,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我只能对高坪公安局呵呵了。

发表于 2016-1-3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热闹!

发表于 2016-1-30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6-1-30 19:51
本人的确没有多少逛菜市场的体验!
如果屁民网友要从字里行间捕捉我主观立场的偏向性!
我会理性检视自 ...


理性探讨:

1、根据“莽娃儿”的调查,郭某车辆是造成通道拥堵的车辆之一,而不是造成通道拥堵的唯一车辆。只是郭某是停在路中间,是主因,非唯一。况且,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利己思想,只顾自己方便,我们很多人包括我自己也有违停被罚的时候。“占道”和“堵路”是有本质区别的,“堵路”具有主观恶意性,而我们占道、违停并不是为了封堵道路,而是为了自己方便。

2、不忍气吞声,并不代表就应该语气不友善。当然,无论从庭审还是众网友的调查,都忽略了这一情节。而个人认为是否具有这一情节,对案件的定性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我们维护我们的权益并不代表就可以损害他人的权益。譬如,我们遇到抢道、加塞、不按导向行驶,停车被堵,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用谩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谩骂,是造成冲突的原因之一。

3、舆论关注不是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社会危害性才是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况且本案的舆论关注是具有明显两面性的,该慎重,但不该从重。代理人的言论和郭某无关,把代理人的言论作为对郭某从重处罚的条件更是欲加之罪,毕竟郭某在第二天已经被刑事拘留,且庭审上,郭某表示认错,且公诉人认为郭某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所以,阁下的从重站不住脚,事实上应该是从轻处罚了。

本案有没有明显不公,我不评论,但依然有疑问:

1、平安高坪的回复里为何充满情绪化的词语?为何引用和夸大了群众的证言证词?作为司法部门,犯如此常识性的错误,又怎能让人对结果不产生怀疑?

2、G网友声称掌握了一些我们至今都没看到的证据,对这样明显的抹黑,司法机关为何不澄清、不说明、不回应,是自大还是理亏?对这种“诽谤”为何不依法处理还任其发展,如何让人不心生疑惑?

3、从第一次回复至今,没有再有任何说明,一个具有基本逻辑推理的人都能看出回复的问题,难道司法机关看不出来?为何不进行改正?



发表于 2016-1-30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烤串 发表于 2016-1-30 22:00
1.不管是是蹭、是打飞机、还是射在受害者裤管上,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人还是有羞耻感的,怕被别人发现,都是 ...

1、公众场合露JJ,在刑法里并没有这一条。不管他的JJ被多少人看到,都不构成犯罪。我们可以道德谴责,可以治安处罚,但不能判刑。

2、所谓无故的“故”,并不是说必然联系。

3、耍横惯了,是一种有罪推定。即使我闯100次红灯,只要没被逮到,我闯101次被逮到,交警也只能以我闯1次红灯处罚,扣我6分,罚我200,这是依法办事。如果交警据此推论出我前面还闯了100次,扣我606分,罚我20200,这肯定是违法。所以,我们的“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本身就有问题,也不能因别人一次的错误而完全否定一个人。

4、对于高坪警方的第一次回复,我就想知道:为何一级司法机关的公开回复为如此“想当然”,谁都可以不严谨,司法机关不能不严谨,不严谨的司法机关司法裁判的结果如何让人信服?




发表于 2016-1-3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3:11
1、公众场合露JJ,在刑法里并没有这一条。不管他的JJ被多少人看到,都不构成犯罪。我们可以道德谴责,可 ...

1.你认为哪个国家的哪部法律里面会具体到写着露JJ会判多少年?找出来让大家开开眼?这就是你认为的法不禁止即可为?无针对性的露是治安事件,有针对性的露呢?这可是恶劣的当从侮辱妇女啊!!
2。好好理解我举的A到Z的打斗事件吧。不要荒唐到把什么事都扯上关系,这也是为什么G被法官喝斥不讲重点的原因,G已荒唐到怪兰某车太宽了,所以过不去。
3。很不幸,郭某不以为然的行为这次被抓到了,兰某要告他!!我再次声明,这里说耍横惯了,不是什么有罪推定,是指郭某平常习惯性做一些违法的事且不以为然,所以这次习惯性的又做了,碰到了一定要追究责任的兰某。我又哪里提出要追究他以前的违法行为,要是追究的话,怕是他要哭死在牢里!
4。司法机关的回复不当不影响郭某的量刑,即使这个回复被认定为不当,也是另外立案调查的事,跟郭某的案子怎么判没有必然关系,不要混在一起,也支持你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疑,但希望这种质疑不是帮郭脱罪,更不是和G一样胡说八道,没证据的乱说!
     G拿王小美来类比郭露机机,看看下面的图片吧,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说不下去了,他说要人鉴定王小美精神有问题,我想鉴定结论出来后他又要说鉴定机构弄虚作假了,又开始新一轮的指责,反正为了脱罪,他是什么话都说得的出来,胡搅蛮缠,荒唐至极!!好比世人都知道地面摆了一坨屎,G非要说是黄金,还要去啃两口,你能把他咋的!
无标题.png

发表于 2016-1-3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何楚天 发表于 2016-1-30 07:30
斯言诚哉!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前,一切所谓质疑、疑问都是然并卵!我看见一些马甲或者键盘 ...

“其实,先就一道歉和赔偿就一了百了的事”既然能道歉赔偿解决问题的事,为何最后却摊上了刑法?而且是减轻处罚后的结果。难道我们的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就这么大?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发表于 2016-1-30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3:47
“其实,先就一道歉和赔偿就一了百了的事”既然能道歉赔偿解决问题的事,为何最后却摊上了刑法?而且是减 ...

你活了这么久了,难道还不了解我国公务员的作派吗??当然是能少一事是一事,能撮合他们私下解决,公务员就不用去调查取证了,也就不用累了,何乐而不为?撮合不了,那就按程序走呗,这也是被害人兰某要求的!!如果兰某不要求,有个毛的人管啊!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30 20:19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郭明显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偏要咬机巴将往刑法上扯。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郭明显是违反了刑法的相应规定,偏要咬机巴将往治安处罚法上扯。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2:57
理性探讨:1、根据“莽娃儿”的调查,郭某车辆是造成通道拥堵的车辆之一,而不是造成通道拥堵的唯一车 ...

你能不能合理解释,gzcs声称的警黑勾结,勒索三万块钱未成,构陷有为农村青年的情节?顺便猜度一下他为什么无论是在论坛还是在法庭上,都不敢出示相应言 正
扌居 的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08:42
楼主是不是莽娃的小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11:46
力挺楼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11:47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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