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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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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怀着感激之情,我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致以敬礼!

我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于1999年冬状告开发商在产权调换中,拆迁补偿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中违法部分无效,确认我依据合法证据上标明的补偿标准结算的补差款。行政诉讼我胜诉,民事两审均因审委会枉法判决而败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于04年4月指令绵阳市中院再审。原以为中院会依法正判了,然而,承办人一见面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这让我倒抽一囗冷气。果然,中院尾大不掉,我行我素,审委会于8月下旬再次枉法判决:维持原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 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规定,我随即到省高院申请提审。这次,立案庭违反高法规定,不裁定提审或驳回,竟发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要我息诉服判一一用处理信访的方式把我封杀:既不能在高院立案再审,又依法不能被高法受理。我不服,按程序连续向高院、省人大、省政法委申诉,向高法、中央政法委多次申诉。07年4月,法官开恩了:我们有规定,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了;你年纪大了,一囗气摊了算了,多活几年什么都出来了,实在忍不下这囗气,去求检察院抗诉一一立案庭尹红兵庭长规定的是发驳回通知的才不再受理,而法官竟改为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呜呼!法院系统的现状就这样,他们耍起横,谁也无办法!

社会上,人们对检察院的评价比对法院的好得多,但也有议论:不敢对行政官司、牵涉到企业、征地、拆迁的民事案子进行监督。我有如此经历。03年二审败诉后求市检抗诉,据说前市委书记曾在98年的一次干部大会上宣布过不许对拆迁官司抗诉,他们发了张《不予抗诉通知书》,要我到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后,05年又求他们,因市政法委仍不许对拆迁案件抗诉,不受理;06年至07年10月,司法环境进一步好转,但他们有顾虑,不愿受理,让找省人大申诉。

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举国上下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找领导解决问题的时期可能到了?

11月1日又是领导接访日,抱着试试的心态去市检,幸运的是这天只有我一位到访者。接访的是位年轻的男领导,女接访员介绍说是陈副检察长。陈副检察长边让座边客气地问:“老同志要谈什么问题?”我答:“请求落实十七大精神,实施法律监督,依法解决我的申请抗诉案。”接着我详细陈述了诉讼和申诉经过以及我对案件的分析、看法,枉法判决对我经济、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我要维护法律权威进而得到公正判决的决心。陈副检察长耐心地听我陈诉,其间,详细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仔细看了几份关键书证,随后指示受理。此时已十二点十五分,他直拨民行处电话,让处长敖荧收材料,受理审查;又让我拿上材料上九楼找敖处长。敖处长正在看案件卷宗,收下材料后说“等书面通知”。

被省高院“封杀” 而僵死的案子因偶遇陈副检察长而复活,叫我如何不欣喜、感激?我与陈副检察长素昧平生,从无来往(以后也再没见过面),他却耐心地倾听冗长的陈述,不厌恶、不忽悠、不推诿,平易近人,公事公办,这是我诉讼维权以来第一次遇见。陈副检察长对我申诉的依法处理,表现出一位检察官忠于职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道德,一位共产党员紧跟党中央、践行十七大精神的坚强党性,一位副检察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依法解决涉诉信访、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责任感!这在攀关系、讲效益、图享受、搞忽悠、耍权威的风气中,实属难能可贵!          陈副检察长,          我无以为谢,在此向您致以敬礼!

接着,在敖处长领导下案子依程序向前推进:初审、立案、借档,由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李建新具体审查。这可苦了李检察官,他过去没有接触过拆迁官司,有关十年前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省市县政策一无所知,需要全部找齐学习掌握,单是学习国务院授权建设部所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厚厚一本)就足足花了相当时间;同时三次审判卷宗也很厚,外加行政诉讼资料,看得李捡察官头昏眼花;特别是至今我都未完全读懂的再审判决书,是一篇高水平的奇文,为判我败诉,撰写者采用无中生有、隐瞒篡改、张冠李戴、颠倒黑白等刀笔吏手法,把案子搞得迷雾蒙蒙,要成功破解,难度很大。但是,这些困难没有挡住老李,在敖处长指导下,经大家多次分析解剖,抽丝剥茧,终于解开迷雾,从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抓住了错判要害,形成《请求抗诉报告》,经院领导慎重审查批准,于08年4月下旬报省检察院。

对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案子提请抗诉,在全川可能是第一例,至少在绵阳市是第一例。民行处的领导和检察官完全可以装模作样,立案审查一段时间后,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为由发一纸《不抗诉决定书》,既敷衍了领导,又抚慰了法院同行,更摆平了申诉人。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而是认真阅卷、认真剖析案情,认真对照法律、法令、规章、政策落实问题,得出正确结论;院领导也及时严格审查并批准上报。如此作为,充分表现出他们在自觉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公平正义的要求,他们是党性强,有政治责任感,有道德,忠于职守,作风踏实、工作认真的法律卫士!          

我未花一分钱、未敬一棵烟就办成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这叫我怎么不为绵阳市检察院有这样的领导和检察官而欢呼!               

绵阳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您们品德高尚,维护了司法公正,恢复了我对司法的信心,我无以为谢,在此向您们致以敬礼!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罗良仲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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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7-9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怀着感激之情,我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致以敬礼!

  我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于1999年冬状告开发商在产权调换中,拆迁补偿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中违法部分无效,确认我依据合法证据上标明的补偿标准结算的补差款。行政诉讼我胜诉,民事两审均因审委会枉法判决而败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于04年4月指令绵阳市中院再审。原以为中院会依法正判了,然而,承办人一见面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这让我倒抽一囗冷气。果然,中院尾大不掉,我行我素,审委会于8月下旬再次枉法判决:维持原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规定,我随即到省高院申请提审。这次,立案庭违反高法规定,不裁定提审或驳回,竟发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要我息诉服判一一用处理信访的方式把我封杀:既不能在高院立案再审,又依法不能被高法受理。我不服,按程序连续向高院、省人大、省政法委申诉,向高法、中央政法委多次申诉。07年4月,法官开恩了:我们有规定,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了;你年纪大了,一囗气摊了算了,多活几年什么都出来了,实在忍不下这囗气,去求检察院抗诉一一立案庭尹红兵庭长规定的是发驳回通知的才不再受理,而法官竟改为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呜呼!法院系统的现状就这样,他们耍起横,谁也无办法!

  社会上,人们对检察院的评价比对法院的好得多,但也有议论:不敢对行政官司、牵涉到企业、征地、拆迁的民事案子进行监督。我有如此经历。03年二审败诉后求市检抗诉,据说前市委书记曾在98年的一次干部大会上宣布过不许对拆迁官司抗诉,他们发了张《不予抗诉通知书》,要我到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后,05年又求他们,因市政法委仍不许对拆迁案件抗诉,不受理;06年至07年10月,司法环境进一步好转,但他们有顾虑,不愿受理,让找省人大申诉。

  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举国上下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找领导解决问题的时期可能到了?

  11月1日又是领导接访日,抱着试试的心态去市检,幸运的是这天只有我一位到访者。接访的是位年轻的男领导,女接访员介绍说是陈副检察长。陈副检察长边让座边客气地问:“老同志要谈什么问题?”我答:“请求落实十七大精神,实施法律监督,依法解决我的申请抗诉案。”接着我详细陈述了诉讼和申诉经过以及我对案件的分析、看法,枉法判决对我经济、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我要维护法律权威进而得到公正判决的决心。陈副检察长耐心地听我陈诉,其间,详细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仔细看了几份关键书证,随后指示受理。此时已十二点十五分,他直拨民行处电话,让处长敖荧收材料,受理审查;又让我拿上材料上九楼找敖处长。敖处长正在看案件卷宗,收下材料后说“等书面通知”。

  被省高院“封杀”而僵死的案子因偶遇陈副检察长而复活,叫我如何不欣喜、感激?我与陈副检察长素昧平生,从无来往(以后也再没见过面),他却耐心地倾听冗长的陈述,不厌恶、不忽悠、不推诿,平易近人,公事公办,这是我诉讼维权以来第一次遇见。陈副检察长对我申诉的依法处理,表现出一位检察官忠于职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道德,一位共产党员紧跟党中央、践行十七大精神的坚强党性,一位副检察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依法解决涉诉信访、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责任感!这在攀关系、讲效益、图享受、搞忽悠、耍权威的风气中,实属难能可贵!陈副检察长,我无以为谢,在此向您致以敬礼!

  接着,在敖处长领导下案子依程序向前推进:初审、立案、借档,由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李建新具体审查。这可苦了李检察官,他过去没有接触过拆迁官司,有关十年前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省市县政策一无所知,需要全部找齐学习掌握,单是学习国务院授权建设部所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厚厚一本)就足足花了相当时间;同时三次审判卷宗也很厚,外加行政诉讼资料,看得李捡察官头昏眼花;特别是至今我都未完全读懂的再审判决书,是一篇高水平的奇文,为判我败诉,撰写者采用无中生有、隐瞒篡改、张冠李戴、颠倒黑白等刀笔吏手法,把案子搞得迷雾蒙蒙,要成功破解,难度很大。但是,这些困难没有挡住老李,在敖处长指导下,经大家多次分析解剖,抽丝剥茧,终于解开迷雾,从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抓住了错判要害,形成《请求抗诉报告》,经院领导慎重审查批准,于08年4月下旬报省检察院。

  对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案子提请抗诉,在全川可能是第一例,至少在绵阳市是第一例。民行处的领导和检察官完全可以装模作样,立案审查一段时间后,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为由发一纸《不抗诉决定书》,既敷衍了领导,又抚慰了法院同行,更摆平了申诉人。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而是认真阅卷、认真剖析案情,认真对照法律、法令、规章、政策落实问题,得出正确结论;院领导也及时严格审查并批准上报。如此作为,充分表现出他们在自觉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公平正义的要求,他们是党性强,有政治责任感,有道德,忠于职守,作风踏实、工作认真的法律卫士!

  我未花一分钱、未敬一棵烟就办成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这叫我怎么不为绵阳市检察院有这样的领导和检察官而欢呼!

  绵阳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您们品德高尚,维护了司法公正,恢复了我对司法的信心,我无以为谢,在此向您们致以敬礼!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罗良仲

  2009年6月18日

  请网友指点!
ztl

发表于 2009-7-17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ztl

发表于 2009-7-17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发表于 2009-7-18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h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几位网友的支持。伱们都说到了实质。这确系暗夜中的一点灯火,让人看到希望;也确系一花独放不是春,还有不少冤假错案未依法纠正。问题在于当事人自已。就我所知,这两三年市检察院民行处成绩突出,名列全川第二(第一是成都市检,下辖区县多,案子多),检察官都不错。但他们不能找当事人抗诉,是当事人提出申诉才可能受理审查。我的幸运之处是在好的时机遇上了陈副检察长,否则可能还在上访。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想至今还未纠错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只要未过时效,可到市检寻求救济,,以便早日解脫。现在时机也好:6月22日,中央政法委发文扡方政法部门,要求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伩访问题,对非正常初信、初访要倒查承办人责任,对重伩、重访,缠伩缠访也要倒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忆不准确,有兴趣的可到新华网法治论坛搜索)。要想通过抗诉得到救济的快行动。

发表于 2009-7-2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好官!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星星网友说的正确,确实有好官。就是县、市、省三级法院多数法官是好官,他们对案子都有中肯的看法,但迫于纪律,只能不吭气。但愿这种现象会消失。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8-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没有看到这样的帖子了~~还是关于绵阳的~~~顶 先!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支持!若果各级法院的审妻会坚守公平正义这条底级,冤假错案不会出现,这样的帖子就会多起未:如果其他检察院也象绵阳市检察院一样,敢于、善于实施法律监督,这样的帖子也会多起耒。再次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检察院的工作应该得到市委肯定,他们的成绩应该受到表彰!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祝市检察院成绩更突出,工作更辉煌!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敢于对多次枉法判决的拆迁补偿官司提请抗诉,是捍卫法律尊严的勇敢之举,应该向他们致敬!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干得比绵阳市中院好得多!中院又在枉法判决案子,又在坑人!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前狠抓涉法涉诉伩访工作、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为建国六十周年大庆营造祥和氛围的努力中,市检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比中院好得多!市委吴书记、曾市长心中有数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潜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60

 

          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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