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贿选案让中国和世界目瞪口呆:选举出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有45名贿选拉票,占总数的44.1%;619名本届省人大代表中,523人涉案,占总数的84.5%;本届省人大常委会62名组成人员中,38名被终止代表资格,占总数的61.3%;中共十八大后,辽宁省有4名副省级以上官员落马,其中3名涉贿选案。
人大《选举法》对各级人大选举做出了详尽规范,但立法机构绝不可能想到,中国政坛会出现如此丑闻。如何处置,竟无法可依,逼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
但是,贿选在中国绝非仅是辽宁。几乎发生在同一时期,湖南衡阳市贿选案的涉案规模与辽宁案仅在伯仲之间:选出的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中,56人送钱拉票,518名市人大代表和 68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涉案金额超过1.1亿元人民币,人均受贿近18.8万元。
至于基层人大和村委会选举,贿选更为常见,在有些地方甚至呈半公开状态。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所以,辽宁贿选案标志着辽宁国家权力塌方。
《人民日报》说,对拉票贿选坚持“零容忍”,此言当然没错。但是,对于重创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力机关贿选,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代议制民主,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选外,县及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虽说选举村(居)委会是公民权利的直接体现,村(居)委会是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形式,而时下的村(居)委会越来越像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所谓的村(居)委会选举更像是自由参与的游戏。
如果说村委会选举尚且有个过场,城市的很多居委会选举甚至连过场都不要了,直接由街道指定。基层如此,你指望县以上的选举能好到哪里去。你可以指责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但是,当选举权对于权利所有者无足轻重时,要它作甚。
当然不是说省人大生病让村委会吃药。只是想说明一个道理,当仅有的一点点公民直选权利,退化为民主政治制度的佐料时,一定是制度本身出了问题。
不彻底根除贿选,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只能是政治家的理想蓝图,永远不能成为普惠全民的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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