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当年受教育系统领导调派负责经营一家教育系统开办并全资所有的勤工俭学企业“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由此带来本人厄运连连,几十年下来,不仅经历牢狱之灾,而且丢了公职,导致老来无住房、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无任何晚年生存保障。要是确因个人能力水平经营不善问题,或挥霍公司导致这样的后果,无疑就该认了!但实在找不出万分之一的理由该认倒霉。
起因:1993年3月23日湘潭县教育局的派出机构易俗河区联校为解决本系统企业【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根据上级精神发出了在全区内开展教师内部集资的通知并承诺担保。此后教育服务公司内部集资断断续续至2000年。此后事件发生的简单线路:
1:刘某诬告
2000年退休教师刘某复印一张结算清楚的2万元集资欠条邀部分不明真相的教师签名后到省市各级巫告我诈骗集资。之所以说其诬告,首先其帐已结算清楚,其次单位集资扯不上诈骗集资的。
2:抓进看守所
2001年8月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关进看守所。
3:落井下石
湘潭县教育局不但没有实事求是澄清该集资系集体开会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通知,有主管部门行政盖章担保的事实,反而背着本人这个法人代表不知情,单方面出台一个所谓同意该局派出机构某联校与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脱钩通知,至于谁申请的?教育服务公司本系联校开办并全权所有何来挂靠关系?都没有论及。其目的是企图推卸责任,转嫁责任,对我落井下石。
4:天上掉下一个“行贿专案”
关进看守所后,本人被通知成了湖南省督办案子,接着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为了折磨我,连普通生活用品需求也一概遭拒绝。省督办,督办内容是什么呢?原来是要调查给某市长所谓“行贿”事实,省督办近两年,办案人员不办集资诈骗案,而是反复威胁利诱要求交代给某市长“行贿”事实经过。
后来才知,原来自己早就被推进了一个陷阱,当年邵阳市号称“黄金搭档”的周本顺书记,孔某市长暗地里不和,后两人几乎同时分别调任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一有机会,周就不忘想整孔,当周本顺了解到有人告状到后来作为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负责人的本人被抓,觉得有戏了,因为当年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本人处理中得到过身为邵阳市长孔某的帮助,周以为,这样的帮助肯定受贿不少。故把案子升为省督办,暗示查查行贿受贿。办案人员得到暗示,受宠诺惊,看作巴结讨好上级和上级的上级的极好机会,办成了也是市县公安系统领导的功劳业绩,故市县几级公安领导十分重视,丢开集资案情,近两年一直高压放在侦破“行贿受贿”上。可是本人从来没有什么他们预先臆想的行贿受贿情节,故近两年也实在无法达到他们臆想的预设结果。
5: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
两年内,办案人员一直没有得到希望的“行贿”情节,而集资诈骗算不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第一个起诉书说我涉案集资46万。可法院说最多判一年。由于本人已经被关押快两年了,属于严重超期羁押,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湘潭县委政法委2003年3月7日召集县公、检、法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主题是:拍板定调把我的罪行搞重一点,必须保证能判三年。有了这个联席会议的定调拍板,相隔个把月,办案人员2003年4于28日出台同案号第二个起诉书,涉案集资金额改为380多万,为保险起见,附加一个邵阳公安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商品案,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了三年有期徒刑,超期羁押问题就这样解决的。
细细联想起来,本人也确实跳不出怪圈,5件事缺一都无法形成怪圈的,没有诬告信,就无从推进陷阱,没有教育局落井下石,就无从通过法律程序,没有“行贿专案”,就不至于被超期羁押,没有超期羁押,就不至于被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就是按第一个起诉书判决,绝对不会造成对我后来严重伤害的,没有周本顺的影子,湘潭市中院再审翻案概率极大,更无高院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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