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流浪者一个

[原创] 一个冤假错案默默的诉说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事实人为无法改变:
! z* v8 h) P1 S, h

      教师内部集资的原始卡,主管部门及法人代表均有盖章担保。 . [* Q* V1 b+ A6 Y( e+ x
      历史和事实谁也改变不了。有单位集资通知,并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潜规则:再审复查案子需要指标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1-11-13 02:20:08
『标签:酸甜苦辣 湘潭 综治司法
↓红网回复  ↓律师回复(1)  ↓相关评论(132)
    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一封公开质疑信

尊敬的刘院长:您好!

    无名百姓致您一封公开质疑信,一冤屈者申诉人对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和湘潭县人民法院(2003)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不服,分别给湘潭市人大.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访申诉。市省两级人大和省高院分别于2011年3月2日.3月3日.3月4日给市中院下达了第25号.第508号及【2011】湘高法访字第178号批转函,要求贵院认真接待,依法处理。匪夷所思,上访申诉书递交贵院后9月余竟了无音讯,石沉大海。
, [, r! {' o1 l7 a& X- }
    质疑1:据可靠内部人士透露,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潜规则,每年再审复查案子只有两个指标。由于数量太多,所以排队不知要排到何年何月?如属实。请问刘院长:这样的潜规则是不是彻底地百分之百地背离了我党历来倡导的严格执行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试想文革中那么多铺天盖地的冤假错案,要是也搞个内部指标控制,恐怕100年300年也平反不了冤假错案哦。' S+ Y, J* A' g: f( r2 L, h7 m* x. H

    质疑2:明显违背事实的判决裁定也要等待漫长年月,是不是对人性对人权的最大摧残?因为真正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在流血,可能过着非人的地狱般的生活。您是否有责任过问一下?

    质疑3:政法委书记牵头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定调拍板的追求唯快.唯破案率.唯审判率.唯政绩的办案模式到底该不该废止而让位实事求是之原则?
6 `& g$ q. w  o! h$ L% H* Z

; T; ~) r9 R( M* U4 W) [$ i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份起诉书


: p" u* ]. T0 P/ x6 f( m  O
3 z8 g; n! G  ?8 w
, I" t5 R1 n+ L- l) h
- F4 L, [9 t% n  C+ \% y
' r4 P) [8 ], [" F6 Z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森甲院长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2-04-02 16:38:31
『标签:酸甜苦辣 湘潭->岳塘区 综治司法
↓相关评论(64)
尊敬的刘森甲院长:# m# G! g! e# |, `2 b

  本申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经千辛万苦,历千难万难,申诉数年后,最近竟收到贵院简单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诉人提供的16套最新证据竟无一进行调查核实程序,就更谈不上任何认定。对贵院如此脱离事实证据的草率官僚.渎职滥权的枉法裁判,感慨万千,愤怒万分!谨以一个普通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向院长您提出如下质问:

  质问1:贵院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诉人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 t2 p  C1 U; D' Z% t" a. Y
  请问贵院究竟有何令人信服的站得住脚的证据?为什么不摆出来?2 s4 U7 G/ T  [

  质问2: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真实事实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有证据1.2.3.4.5.6.7.8.9.10.11.12.13作证】,非申诉人个人行为。
  D  Y: a& H3 {! ^2 R& e
  为什么硬要认为没有任何决策权决定权的申诉人一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 R! r  `3 e4 k* X) V; g6 y, S
  质问3:做出集资决定的主体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区教育服务公司,发挥闲滞资金的效益。执行集资决定的主体是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具体经办人有专干吴秋元老师以及公司其他人员,申诉人本人系法人代表,不负责具体办理。集资用途是用于发展教育服务公司本身;教育服务公司收益实行“三三四”制度,即30%上交联校,30%作为职工福利待遇,4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教育服务公司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为发展勤工俭学而开办的集体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申诉人是受教育局联校委派到教育服务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任职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待遇,由联校发放工资(可查历年联校工资发放册)【有证据1.2.3.4.5.7作证】。说明集资是单位行为,绝非申诉人个人行为;集资用于教育服务公司发展,绝非用于申诉人个人或个人企业【申诉人没有个人企业】。5 O+ H- k3 Q$ t& r' s

  为什么贵院置以上系列证据不顾,非凭空认为集资系申诉人个人行为不可?这与愈加其罪何患无辞有何区别?/ b. e8 o* L! e" H! V( e1 V5 w) i
/ O% G4 b6 a# J( A& e  r& z: q
  质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难看出 :上述情况,就算是个人行为,也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何况系单位行为?

  难道贵院的凭空【认为】大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    # C* _1 H# O- `$ u, C- o5 ?9 u
! i) V/ P' I/ N2 ~
  质问5:关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1998年元月后申诉人被刑拘期间,申诉人所在公司与办案机关及邵阳市酒厂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申诉人所在公司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故邵阳市酒厂事实撤回了该案。邵阳公安局对申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因为生产商没有归案不能结案,没有结案不是申诉人的原因。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事过6年中,申诉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及重犯情节.【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开始也就没有打算再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意思】。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六条:(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再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该条款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连原办案单位都未继续侦办并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属于事实撤销的案件,湘潭县人民法院居然在事过6年后的2003年9月14日追判申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5 ?5 H4 J# i; d0 k' H
  为什么贵院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为什么公安部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贵院就无效?

  质问6:此案第一个起诉书交到法院后,估计最多只能判一年有期徒刑。由于当时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人已经被湘潭县公安局羁押在看守所近两年了,属于典型的高超类超期羁押。为解决超期羁押积案问题,湘潭县政法委书记牵头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定调定罪办案,下令把申诉人的罪行搞重一点,至少要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于是就把事过6年的商品案强加进来产生了第二个起诉书,第一个起诉书作废!9 ^+ Q$ i% Z$ n8 R0 `( O
. d/ V0 C( l. [) N
  这种疑罪从有.从快.从严的历史遗风留下来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定调定罪办案模式难道不与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今天格格不入吗?贵院还要维系这种办案模式多久?
# [5 Q; \$ b( e( c1 K
  质问7:申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县政法委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召开的专题联席会议;2003年4于28日莫名其妙又一个起诉书【即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加进了一个外地公安已处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5 T6 P% E5 u  c& p4 u
* @9 N, B  K3 S1 h6 B
  这样的办案模式弄出来的判决,本身对申诉人的不白冤屈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贵院如此脱离事实证据的草率官僚.渎职滥权的枉法裁判,无理无据随意驳回申诉人的据理申诉,难道不是官官相护吗?

  质问8: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当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方协商同意,赔偿厂方22万,办案机关罚款3万后放人。在当时那个年代办理这类经济案子的社会环境和惯例看,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7年后本地公安重复搜集.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罚2000。本地公安这样做本身就错,法院再判就是错上加错。

  错上加错的判决,贵院不纠,公平公正何在?你们对得起头顶的国徽吗?
  `, m) |' }+ `! f7 F7 r. P# v
  质问9:贵院的审查认为,为什么不是经审查认定?是底气不足还是根本就没有认真审查?4 [7 H$ D" v, q" o

  法官脱离事实证据的基础依据,仅凭主观认为断案判案,难道不是法院的悲哀?不是老百姓的灾难和悲哀吗?
/ q7 [9 @. v; ~( n2 A* s- x
  质问10:贵院说:希望申诉人接到通知后,服判息诉。说得好轻巧哦!且不论法律文书言辞如此欠推敲而鲜见,单论真正的冤案之冤屈者的血泪经历和悲惨境遇的现实,普天之下谁会服错误的判决?2 ?* V6 K/ `; d1 W" R6 R! ~0 k' R' L

  贵院能够而且应该纠错的案子,却草率官僚.渎职滥权.枉法裁判!难道不是明显地人为制造省,中央的无奈的弱势冤屈者上访案吗? 如此强大的系列证据作申诉后盾,法院竟然不闻不问,草率简单而粗暴地驳回申诉了事!简直不敢相信:刘森甲院长主政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弱势老百姓的法律天平还是地狱般的黑法院??3 M2 h- e# Y, W0 }( _
0 U6 \- t: C3 T& B
  相关连接供参考:
7 g5 ?' `& ]/ ?/ u
  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一封公开质疑信 !
; s( ~6 s5 g- m) [
  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749801* ~" |7 N/ U& w$ ?7 ]  [&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潜规则:再审复查案子需要指标* G7 O; m* `; L6 E
/ m) R& h' }* ]) d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001933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违背追诉时效的裁定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2-12-29 21:57:39
『标签:投诉举报 湘潭 综治司法
↓相关评论(14)
  案例:1997年12月当事人因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被邵阳公安刑拘期间,当事人所在公司通过办案机关与邵阳市酒厂经过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因此邵阳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邵阳市酒厂事实撤回了该案,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事过6年中,邵阳市公安局没有重提此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六条:(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应当撤销并告知的案件,虽无结案手续,但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事过6年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追判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合法有效!) O. b7 Q# p2 t. H) Q

  评析: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后,当事人是否逃避侦查审判呢?逃避侦查审判是指犯罪分子以逃跑、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分析此案,邵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赔偿罚款程序和事实成立,取保候审期满后,未再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依法全额退还了当事人的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假如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节,不可能全额退还的】。所以,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的追诉期限的规定,只要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逃避侦查审判情节,其时效一直在过,过了五年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当事人处以刑罚了。 此案从邵阳公安法定期限内未继续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情况看,从对社会危害程度轻微的情况看,从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逃避侦查审判情节的情况看,绝对不属无限追诉期案子。所以事过6年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追判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合法有效之裁定违背追诉时效。此案当事人只要没有逃避审判的行为,就受到时效规定的限制,超过时效的追究应该撤销。为什么《刑法》要对追诉时效做出如此特殊规定呢?个人理解:如果立案或审判中的案件不受时效限制,可以助长办案拖拉,效率低下,影响司法公正,且长期悬而未决的案件对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不利。所以国家才作出了不受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迪文丢弃法律天平为哪般?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3-04-20 23:55:23
『标签:酸甜苦辣 湘潭 综治司法
↓红网回复  ↓相关评论(149)
  公开控诉院长廖迪文:

  你虽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任院长不久,但你有辱头顶国徽,丢弃法律天平,何异地狱般的黑法院!本申诉人愤怒万分!公开控诉你院长如下系列令人发指行为:     
% x5 v5 b( k+ d, C+ t# L
  本申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经千辛万苦,历千难万难,申诉数年后,竟收到贵院简单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又另我不明就里,戏剧般收到贵院立案再审决定书,本以为会给本申诉人一线再生的旭光,可近日收到的贵院【2012】潭中刑再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对申诉人提供的19套最新证据竟无一进行调查核实程序,更谈不上任何认定,简单驳回申诉了事!你如此脱离事实证据的草率官僚.渎职滥权的枉法裁判,无异于草菅人命,愤怒万分!      
2 P% V6 |9 g: o) e! f% H0 A  J0 u
  公开控诉1:贵院笼统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诉人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 }: w- D3 ?2 M1 q
  质问你廖院长:具体的证据是什么?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这种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有证据1.2.3.4.5.6.7.8.9.10.11.12.13作证】为啥视而不见?为什么硬要把没有任何决策权决定权的申诉人一个人愈加其罪?         ; r6 g" Y4 ^. U2 y7 l8 X. O

  公开控诉2:做出集资决定的主体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区教育服务公司,发挥闲滞资金的效益。执行集资决定的主体是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具体经办人有专干吴秋元老师以及公司其他人员,申诉人本人系法人代表,不负责具体办理。集资用途是用于发展教育服务公司本身;教育服务公司收益实行“三三四”制度,即30%上交联校,30%作为职工福利待遇,4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教育服务公司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为发展勤工俭学而开办的集体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申诉人是受教育局联校委派到教育服务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任职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待遇,由联校发放工资(可查历年联校工资发放册)【有证据1.2.3.4.5.7作证】。集资是单位行为,集资用于教育服务公司发展,本次再审仅凭湘潭县工商局2001年8月16日李某个人出具的【关于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济性质认定意见书】这么个简单函调函就简单轻率而武断认定为承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此企业注册以来从来没有承包过。

  质问你廖院长,如果是承包企业,主管部门会工资照发?要“三三四”制度干什么?要主管部门委派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干什么?要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干什么?要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干什么?要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干什么?难道统统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世界上有这样的承包企业吗?为什么置系列证据不顾,百万中取一似的独凭一纸极不正规的某个人之手出具的调查函凭空认定申诉人承包经营过?一切成了个人行为了?

  公开控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据此申诉人就算是个人行为,也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何况系单位行为。可本次再审贵院认为,此解释施行于原审裁判生效以后,本案再审不能适应。此理由更无法令人接受:此解释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质问你廖院长第九条是不是该改为: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过去各地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哦?你廖院长难道有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 再则:要是照你廖院长的逻辑,我们国家文革年代那么多无数的冤假错案,哪一件不是过去各地各级法院生效裁判 ?甚至中央的决定。只要新规定或新司法解释对旧的规定或司法解释无效,那一切冤假错案谈何平反昭雪?谈何拨乱返正?  ; H, U) z: V+ L, J

  公开控诉4:关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1998年元月后申诉人被刑拘期间,申诉人所在公司与办案机关及邵阳市酒厂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申诉人所在公司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故邵阳市酒厂事实撤回了该案。邵阳公安局对申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因为生产商没有归案不能结案,没有结案不是申诉人的原因。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事过6年中,申诉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及重犯情节.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 【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开始也就没有打算再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意思】。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六条:(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再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该条款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连原办案单位都未继续侦办并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属于事实撤销的案件,湘潭县人民法院居然在事过6年后的2003年9月14日追判申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 o, |0 v1 L+ h: K
  质问你廖院长:本次再审贵院又说公安部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和约束力,这不是明显与公安部规定背道而驰吗?为什么贵院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为什么公安部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对你廖院长就无效?

  公开控诉5:此案第一个起诉书交到法院后,估计最多只能判一年有期徒刑。由于当时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人已经被湘潭县公安局羁押在看守所近两年了,属于典型的高超类超期羁押。为解决超期羁押积案问题,湘潭县政法委书记牵头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定调定罪办案,下令把申诉人的罪行搞重一点,至少要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于是就把事过6年的商品案强加进来产生了第二个起诉书,第一个起诉书作废!
' R$ H6 z& e& Y
  质问你廖院长:这种疑罪从有.从快.从严的历史遗风留下来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定调定罪办案模式难道不与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今天格格不入吗?你廖院长还要维系这种办案模式吗?5 M( G! ?: B  s, |
0 N/ C- o1 |8 `  X/ ]
  公开控诉6:申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县政法委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召开的专题联席会议;2003年3月18日湘潭警方要求下邵阳警方移送一个近6年前的已协商赔偿22万罚款3万元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2003年4于28日莫名其妙拼凑一个起诉书【即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加进了这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
) h0 ~* F2 k5 V* R
  质问你廖院长:为什么两个起诉书的过程情节一概只字不涉及?试问这样的办案模式弄出来的判决,本身对申诉人的不白冤屈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贵院如此脱离事实证据的草率官僚.渎职滥权的枉法裁判,无理无据随意驳回申诉人的据理申诉,难道不是有辱头顶国徽,弃法律天平不顾,何异地狱般的黑法院?

  公开控诉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当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方协商同意,赔偿厂方22万,办案机关罚款3万后放人。在当时那个年代办理这类经济案子的社会环境和惯例看,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7年后本地公安重复搜集.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罚2000。本地公安这样做本身就错,法院再判就是错上加错。6 z9 ?( Q2 A* Z+ M
( A9 x( j- L! ^) g& F, R3 S" d8 Z
  质问你廖院长:错上加错的判决,贵院不纠,公平公正何在?难道不又是有辱头顶国徽,弃法律天平不顾,何异地狱般的黑法院?

  公开控诉8:贵院说:希望申诉人接到驳回裁定后,服判息访息诉算了。

  质问你廖院长:你们说得好轻巧哦!真正的冤案之冤屈者的血泪经历和悲惨境遇的现实,普天之下谁会服?你们草率官僚.渎职滥权.枉法裁判!明显地人为地制造省,中央永无休止的无奈的弱势冤屈者上访案!你廖院长主政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愧顶国徽,弃法律天平不顾,何异地狱般的黑法院?, s/ h6 ]+ J2 I7 ?) ?

  相关连接供参考:" Y2 L. h2 u$ g
7 E. b; m+ G% {% P8 ]) |4 b
  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一封公开质疑信 !
9 J, N# ]( [# \6 C* a# n
  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749801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潜规则:再审复查案子需要指标
+ d" Q+ J4 x, n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0019336 g- s7 h4 R3 D, e
/ M2 t0 e& m6 N! `0 \
  十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森甲院长 法院是法律天平还是地狱般的黑法院?

  http://bbs.rednet.cn/thread-26316153-1-2.html
- Q' r/ w* j0 v4 w  d
  给湘潭市政法委的公开求助请求报告!
3 @5 u! G- V' I+ U4 |* y) q( c. U
  http://bbs.rednet.cn/thread-27684737-1-6.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院长弃法律天平为哪般?》的回复疑点漏洞多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3-06-02 19:56:04
『标签:咨询求助 湘潭 综治司法
↓红网回复  ↓相关评论(21)
  红网百姓呼声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迪文丢弃法律天平为哪般?》一文的回复[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517835]实在是疑点多多,漏洞百出!+ C# X8 w5 Y. X" t  x
  m. I- P3 }. t3 y/ v+ H
  一、关于我院(2012)潭中刑再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裁定书中对认定郭志强犯罪的证据及郭志强申诉所提交的19份证据材料为什么不能采信已有详细阐述。      2 H0 Q* c3 g' B" ~. K2 a5 S7 S
     且看详细阐述了些什么:
/ D2 ^1 c! ~) b% I
  1:【关于贷款抵押.担保的协议】无原件且于本案关联性不足;疑点1:请问如果是个人企业,主管部门有必要为个人企业签贷款抵押.担保的协议吗?故非关联性不足,而是直接因果关系。无原件说法太牵强附会,协议是不是存在的事实?庭审时法官为什么不提?原件只有一个,不可能提供证据时给原件吧。( s: o& {/ P4 ~8 q, c

  2:【关于集资的通知】无原件且是1993年所发,而本案认定的事实是1995年6月30以后发生的;疑点2:此说法同样牵强附会,首先此通知是不是事实?再则 1995年6月30日时间起的认定无事实根据,更武断,有失公平公允!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系1993年所发,故属93年后连续没有间断发生的事实行为,后主管部门没有发过停止集资的任何通知,主管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只字不提?硬性死死追究既无决策权又无决定权且不知情的按相关规定实际上没有法人资格的小萝卜头的刑事责任,纯粹坑人游戏!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何在!?

  3: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等5份民事裁判文书部分已被撤销,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余的裁判文书与预审卷【P794-797】中收集的类似民事判决文书裁判结果相矛盾;疑点3:此说法太含糊太欠严肃性,查5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一份被撤销,并且被撤销的一份结论并不是判决错误,而是在5名湘潭市人大代表违规越权强势干涉法院独立判决情况下被迫违心撤销的【此事早有定论,可参考:许秀兰以人大代表身份帮所管辖中心学校“了难”行为欠妥!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644258,五个湘潭市人大代表为行政部门推卸法律责任之真相!  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666200,人大代表许秀兰为自己所辖行政部门了难是一种违法行为!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646447,】,就算一份撤销,绝不是都撤销了吧,咋能说全部已不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其余的裁判文书与预审卷【P794-797】中收集的类似民事判决文书裁判结果相矛盾,矛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不提?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裁判文书裁判为集体行为.职务行为,而预审卷【P794-797】中收集的类似民事判决文书裁判结果为个人行为【实际上同样站不住脚】吧!$ t) Y6 X* @* x7 L

  4:其余材料均不是原件且关联性不足,所以均不能证明举证目的。疑点4:看看多么武断的纯粹的坑人游戏!所提材料是不是存在的真实事实?再则庭审时为什么不提原件问题?到底是疏忽了还是故意不提?

  二 、关于郭志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单位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其个人不构成犯罪主体问题。* L# H2 w0 X" `4 K$ t

  郭志强是湘潭县易俗河学苑职校任命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1993年开始吸收存款时也有联校的通知及联校安排的具体经办人吴秋元,但从1995年以后,吴秋元从经办人位置退出,所有吸收存款业务实际是由郭志强主办,且郭志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使是单位犯罪,郭志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第一,本案所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均是1995年6月30日法律政策明令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的行为,而联校通知安排吸收存款是1993年。第二,1995年6月30日后吸收存款的行为郭志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使单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郭志强个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认定郭志强为本案刑事责任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 ~' `; k! y( i1 J. ]

  此条疑点在于:) c1 Y+ z8 U" G- {$ E. B+ F$ p
$ \" ~2 H& ~$ L+ k* Q. s
  疑点5:当事人是主管部门任命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是承包人就一切个人行为之认定就顺理成章了。可是真相是:89年系承包经营,90年后十多年系目标管理责任制经营。% f+ o( C0 }7 A9 R# D
# q% V+ Y: W4 }7 J8 t) j- z5 J
  疑点6:关于时间和事实认定欠妥,1995年6月30日时间起的认定无事实根据,更武断,有失公平公允!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系1993年所发,故属93年后连续没有间断发生的事实行为,后主管部门没有发过停止集资的任何通知。
1 i" z, ?* k  D& W; L; m+ Z5 X
  疑点7:所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纯粹子午须有,联校通知及联校安排的具体经办人吴秋元等办理的教师内部集资系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是一种企业不规范的违规操作行为。

  疑点8: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郭志强个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认定郭志强为本案刑事责任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真是七拐弯八拐弯,七挑八挑解释当事人符合本案刑事责任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既然如此,主管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只字不提?硬性死死追究既无决策权又无决定权且不知情的按相关规定实际上没有法人资格的小萝卜头的刑事责任,不是纯粹的坑人游戏还能是什么?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何在!?% o7 i/ f% ~  f# R/ z$ W

  三。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本案原二审生效时间是2003年12月5日,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再审。至于上述《解释》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是指在新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处理正在发生的问题,应按照新解释处理,而不能适用相冲突的旧解释。不是指新解释实施前已处理的问题要按新解释重新处理。对郭志强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申诉的应适用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问题,同样因该规定是在原裁判生效后实施的,对本案再审没有溯及力和约束力。郭志强在文中所反映的问题,系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 H5 _6 t% ]+ `/ p; X. c

  此条疑点在于:$ s( U' {! h  I

  疑点9:对新旧司法解释到底如何适应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倒是国家有从旧从轻.从新从轻的原则,即怎样对被告人有利则应该怎样适应新旧司法解释。这里不言而喻。
8 v0 d8 V* `  X- u, f/ ^+ ?
  疑点10:既然新旧司法解释到底如何适应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法律为准绳,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 我国当年的右派平反问题最能说明问题!打成与平反同样是中共中央文件决定生效,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公布前的问题一概无效的逻辑,那后面中央文件不能纠正几十年以前的中共中央文件的决定吧!解释不通!还是只有实事求是才能解释!才能解决问题吧!+ Z2 T5 `/ E  M# I  y, S$ S7 Z

  疑点11:既然新旧司法解释到底如何适应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官在对法律适用范围理解和处理的灵活性范围实在是太大了,并且永远没有错误可言。$ I: b8 L7 I: R. R1 I! a. T" k

  四:关于重复处理问题。虽然邵阳公安机关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取保候审多年,但并未结案,且移送湘潭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属重复追究。: i$ k# }0 D- w' q

  此条疑点在于:
$ k& C4 [, K! F* A! Z- H) V
  疑点12:此案七年前邵阳已罚款3万,赔偿厂家22万。七年后同一案子湘潭再罚款2000元判一年徒刑,问一个三岁小孩都知道属重复追究的。
2 S: K7 j# A7 {3 p" ~" S1 R
  疑点13:此案邵阳公安虽然立案,但事过7年中当事人没有躲避逃脱情节,是受追诉期限制的。邵阳公安移送和湘潭法院的判决均是违背国家追诉期限规定的知法违法行为。) l( ~' X9 t) I) U8 z

  疑点14:至于事过7年未结案,不是当事人能够决定和左右的,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结案而没有结案,这是邵阳公安机关的过错和责任。公安机关的过错和责任岂能殃及和强拉被告人垫背买单!天理不容!
/ p9 x: _  Q  @
  五、关于郭志强反映的“前后两份起诉书,内容不同”的问题。此系公诉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不存在“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等问题。
) x) @) Q" ~. C. A$ \, z
  此条疑点更明显:
7 g/ q( E! I5 W
  疑点15:前后两份起诉书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不能正面交代?请问如果没有两年超期羁押,问题会怎样?很明显,如果在合法羁押期几个月内,肯定第一个起诉书顺利进入判决程序,一个罪名而不是两个罪名。' O: g7 m* N4 e/ @( V9 _, r
  D2 o; u" C  I' P0 n1 {* C+ X. K
  疑点16:真系公诉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不存在“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等问题吗?看事实更明显,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县政法委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召开的专题联席会议拍板量刑定罪定调定案;2003年3月18日湘潭警方要求下邵阳警方移送一个近6年前的已协商赔偿22万罚款3万元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2003年4于28日莫名其妙拼凑一个起诉书【即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加进了这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罗织罪名,愈加其罪太明显不过了。/ W5 w, N9 o" s- f  _
" ~. i% q. `2 f' z/ {8 i
  疑点17:超期羁押是湘潭公安机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超期羁押带来的过错和责任,岂能强拉和殃及被告人垫背买单!人为任意加长刑期,天理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市人大代表许秀兰利用特殊身份为所辖部门提供庇护!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0-07-19 23:52:07
『标签:酸甜苦辣 湘潭->湘潭县 综治司法

[tr][/tr]
↓相关评论(16)
  在《百姓呼声》五位湘潭市人大代表为教育行政部门推卸法律责任一贴的回帖中,许秀兰称:五位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是宪法、代表法和监督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从事实出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说:此案法院再审中,当事人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人大代表许秀兰:你讲的当事人是指谁?是原告?不是!是被告?不是!如果是就不会兴师动众来这么高度强硬的督办意见书问罪法院了。那你要维护的当事人只能是被告B【教育行政部门】了。案中原告,被告A,被告B三者关系是:被告B是被告A企业的开办者全权所有者和直接主管单位。被告A当年与原告借贷是一种职务行为,被告A现在一无所有,而且这个一无所有结局的演变过程与被告B的过错,不作为和故意整人迫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雨湖法院认定被告A无能力偿还且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判令主管部门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本来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有关法律条文恰当。你许秀兰明知被告B如果存在异议,可以走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上诉。你却在被告B法定上诉期限不上诉,待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邀集另外4位市人大代表签名,以个人名义对法院横加指责,以高调督办的强硬口气,责成法院必须改判借以达到为庇护对象了难的目的。现在你这个难了成了!因为法院碍于你人大代表特殊身份的淫威,被迫决定中止已生效判决书的执行,进行再审!说是再审,明眼人都知道,这个再审不知要拖到何年何月?你这样直裸裸的干涉司法公正,还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否!是猥亵戏弄法律的尊严!你口口声声美其名是从事实出发,要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等等。你庇护的被告B走了正当途径、合法程序吗?没有!再请问:你从什么事实出发?了解了什么真实事实?原告和两个被告中,你只偏信一方,没有兼听另外两方半点陈述!你许秀兰把享有参政议政的监督职能擅自拔高到可以横加指责法院,可以强硬高调督办个案!人大代表许秀兰的行为极不规范,也不严肃,涉嫌越权,滥用职权和胡乱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7 N! `7 j$ Z, f/ B  J% a' N

  此类问题焦点是:原告【系退休教师等弱势群体】,两个被告。被告1属一无所有的弱势者,被告2属行政主管部门【属人大代表许秀兰管辖】。许秀兰等五位人大代表理直气壮地对法院说“我们将保留继续跟踪督办此案的权力”,此背景下,法院已决定中止生效判决执行再审。此类案件如判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原告等弱势群体的权益颗粒无收,如硬是判决郭志强个人承担责任,郭志强是一无所有,连生活生存都困难的现状,无异于继续把郭志强逼往绝路,逼出极端事件。1 _4 u+ V8 J- U; I. S

  请求湘潭市人大调查核实各方事实事情,排除五位代表的干预,让雨湖法院独立司法,作出合情合理公正公平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破产原因及责任五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0-09-27 01:07:26
『标签:酸甜苦辣 湘潭->湘潭县 教育考试
8 X6 z& k! y5 j0 [2 I, P, W
[tr][/tr]
↓相关评论(16)
  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破产原因及责任五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 |4 A, B3 q/ y
' i8 N3 P) }' M" _
  尊敬的局长:您好!' m8 d4 s. y: u: r' ^4 b/ @
7 k/ e5 \4 }2 @
  这里的提问是您的数届前任或者下级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与您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和责任,但您作为湘潭县教育局最高行政长官对这些问题有责任和义务当一个评判者,作出实事求是的合情合理合法的答复!" ~( z8 |" A  i$ g0 @( Q$ q

  一:首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任免联校校长不兼顾企业因素是否严重失策?- C- I- Y( K/ k0 F- g/ }3 U

  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从一万五千余元开办资产,经过数年的打拼,发展到数百万上千万资产,这些不是某个人的努力能做得到的,是与联校特别是校长的全力支持分不开的。94年任命的联校校长在教育教学方面的能力笔者无权评价,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表现如同白痴草包。企业出现危机时,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代表出现完全相反的思维和措施。安酒集团破产时,虽破掉公司300多万,但公司实际亏损也就百把万,不是没有扭亏为盈翻身的机会。当时企业是银行部门的AAA诚信企业,法人代表积极与农行领导沟通争取增加150万的贷款支持并已内部同意,而主管部门却一味的静止被动的思维风险问题,不同意增加贷款!而且机械地硬性规定当时现有贷款必须减少到50万元,弄得农行领导们大笑话一个。这如同某人急需输血,庸医不但没有输血,反而抽血,势必加速这人的死亡?可以到手的贷款没贷成,结果公司很快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当年基金会危机的影响,教师内部集资全部取钱为主,几乎没有一个存进的。公司很快陷入资金链断裂,法人代表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吹的境地。如果主管部门能与企业同心同德,当时保持银行关系,增加贷款,就是教师内部集资全部取走,公司也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公司业务照常运转,绝不会造成教育服务公司最后破产的。湘潭县教育局任免联校校长严重失策导致了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的破产。' Y" l( `. z' h: `
% Y6 c. w3 {* t. p4 j1 l7 y
  二:二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联校教育局法盲做法是否加剧了企业破产风险?

  郭志强既不是个体户,也不是下海.停薪留职.自谋职业。而是受教育局联校委派任命到其主管并所有的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的经营管理人员。【见附后证据链】,历年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公司集体性质,属联校所有,任职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可查历年联校工资发放册】,公司利润分配是三三四,三上交联校,三为职工福利待遇。四为公司发展基金。此说明公司绝非郭志强个人所有。与联校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虽约定经理承担公司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债权债务处理责任。这是公司红火时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高度信任和充分放权的表述和措施。但绝不是公司无端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为个人所有的私人企业的依据。试想主管部门当时是根据省市县各级政府有关鼓励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文件精神自己投资开办的企业,调派一名公办教师去该企业任经理,法人代表,负责全权管理经营责任,而且主管部门按月发放公办教师的工资【不由企业发放工资】,调派前该企业就已经存在,何来私人企业?所谓私人企业一说,主管部门纯粹是为了推卸责任之法盲托辞。假如联校教育局非法盲,可以对企业进行合法的破产清算来解决风险危机。联校教育局的法盲做法认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了企业破产风险。3 A+ n, i# R$ \7 u& P+ `
% r% B) I& S, S7 l
  三:三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联校教育局颠倒黑白做法是否加剧了企业破产风险?  ^  d0 q- z1 e' t  G; o3 [) I, L: T& H

  一味的毫无依据,颠倒黑白借以私营企业,承包企业,挂靠企业,个人行为等等假名来躲避自身风险责任,一时的小聪明结果是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难度和加剧了企业破产风险。2 Q$ O7 R( J/ }: R# ~8 i
7 I2 y$ H- j5 c' G0 _3 Y- X- S
  四:四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联校教育局不作为是否导致企业的最后破产?

  寃假错案的形成主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当时得了6万8千元纯利息好处的教师刘艺云以变态的心理复印一张过时假集资欠条【实际上公司已与其结清债务,不欠他分文】邀部分教师签名后到处告状称郭志强诈骗集资时,主管部门只要稍稍有所作为,不是睁只眼闭只眼,实事求是出面说句公道话:集资系联校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向区内教师发出了开展教师内部集资的通知,由联校委派专职人员【吴秋元老师】具体逐笔承办。并且由联校对逐笔教师内部集资进行了行政盖章担保的事实【见附后证据链】,更诈骗集资。判决绝对形成不了,也就没有后来郭志强的三年牢狱之灾。试想酒厂三年中变数该有多大?郭志强当时系酒厂业务比较红火中被抓去坐三年牢的,中断三年后要恢复业务加上社会竞争的变化不是难上难吗?刑满释放后虽使尽浑身解数到底还是回天无力!没有组织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个人力量是有限的。由于联校教育局不作为导致了企业的最后破产。
! u- k7 T8 {9 c% @8 d
  五:五问湘潭县教育局局长:联校教育局对自己的教师极端不负责任是否也是导致企业最后破产的重要原因?

  世界上哪个企业没有危机和挫折的经历?只要处理得当,都有转危为安走出困境的机会的。联校自己开办的企业出现危机了,联校教育局不但没有积极的应对办法和措施与企业共度难关,只是别出心裁急急忙忙把主管部门调派进企业的两名公办教师除名,开除公职,愚蠢的认为:把他们开除了,一切责任就与主管部门无关了。试问:他们这些年在集资教师的强烈要求和支持下,呕心沥血,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每年定期部分偿还集资债务,累计为教育服务公司清偿近百万债务,他们算不算在岗在位尽职尽责?现在由于联校教育局对自己的教师极端不负责任导致他们无工作【被开除】,无生活来源【企业无法办下去】,无老年保障【无钱购买养老保险】。无疑是釜底抽薪,导致了企业的最后破产。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老总被心理变态者诬告集资诈骗
长株潭说法 发表于 2013-09-21 17:54:40
  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湘潭当年报纸,电视等媒体均有报道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老总被心理变态者诬告集资诈骗,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2月28日的起诉书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办案机关办案过程就确实令人费解:既然系集资诈骗,其典型特征就是假名及姓假地址和非法占有目的。该案具备这些特征吗?答案是否定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的教师内部集资真名真姓真地址真单位且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特征风牛马不相及。明显定罪证据不足,本应疑罪从无,办案机关却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了案。实际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站不住脚的。时过境迁的今天,作为当年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老总的当事人背负莫名其妙罪名十多年,深受其害,深渊中苦不堪言。湘潭政法委不折不扣学习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中,不对这样的案件进行梳理清查,何以体现司法公信力?何谈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问湘潭县政法委:实事求是办案原则还要不要?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1-11-29 15:58:33
  尊敬的湘潭县政法委书记:您好!

  首先要感谢县政法委对“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定罪办案模式弊端之大”的网贴的回复。但这个回复与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说明相差太远!此贴涉及的案子虽是您几届前的县政法委书记经手办的案子,与您没有任何关系,但您作为现任湘潭县政法委书记,还是应该有权,有能力,有义务,也非常应该对此案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应对和说明吧。

  回复中存在如下疑问:

  一: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2月28日的起诉书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问书记大人:这是不是意味着以集资诈骗罪抓捕郭志强抓人抓错了?

  二: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抓人时为什么没有先调查落实一下情况?比如带头告状的刘义云以已经结清债务的假欠条骗得领导批示,实际上当时公司并没有欠刘义云一分钱的情况为什么不能调查落实一下情况?

  再问书记大人:难道公安局只凭道听途说就执法抓人?

  三: 郭志强被抓进看守所后,办案干警楚xx宣布:你郭志强犯下天大的集资诈骗罪,这次你不死【意思不判死刑】也这辈子别想出牢房了,老实待着吧!后来确实一待就是两年,第一份起诉书才姗姗来迟。

  三问书记大人:你们公安系统都是这样靠吓唬当事人办案吗?你们公安系统抓人时连什么罪名都不需要推敲确定吗?你们公安系统让当事人坐了两年聋子班房后,因为罪名系莫须有,本来应该还当事人自由,可你们将错就错,想想别的办法改个别的罪名顶替使错抓合法化,你们的办案风格难道不是愈加其罪,何患无辞吗?

  四:据说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子是湖南省督办的案子,对他进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听说他当年在里面因为没有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想叫家人送都遭干警训斥和拒绝。

  四问书记大人:这三不准看押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野蛮的非人的做法是不是对嫌疑人的基本生活权人权的剥夺和侵犯?

  五:回复中说根本不存在只是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更不存在政法委拍板定调把当事人的罪搞重一点,增加涉案金额和将已处理的另一犯罪合并审理达到判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回顾一下事实经过: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另后来据内部人士透露,此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县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召开的专题联席会议;2003年4于28日莫名其妙又一个起诉书【即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加进了一个外地公安已处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

  五问书记大人:在有吻合的时间[2003。2。28-2003。3。7-2003。4。28]和事实面前,政法委有必要再次否认吗?前后两个起诉书区别之大的原因不是为了欲加其罪,罗织罪名外,还有别的合理的解释吗?

  六: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当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方协商同意,赔偿厂方22万,办案机关罚款3万后放人。在当时那个年代办理这类经济案子的社会环境和惯例看,比较普遍。

  六问书记大人: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7年后本地公安重复搜集.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罚2000,难道不是一个不可思议的冤枉吗?

  七:嫌集资诈骗罪抓错人了,搞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替!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典型特征是向社会不确定人员对象吸收存款。而当年的教师内部集资系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更不是郭志强的私家个人行为。

  七问书记大人:给郭志强搞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替!难道不牵强附会?同样不恰当吗?

  八:当时县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于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参加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

  八问书记大人:其冠冕堂皇的“统一了执法思想”实际与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办案难道有任何细微区别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彻底脱离事实,违背公平公正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4-04-09 22:38:47
  尊敬的省委巡视组领导们:  

  向您们反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彻底脱离事实根据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正的如下情况:

  1:湘潭县政法委书记牵头的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定案模式脱离实事求是原则该不该否定?      当事人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起诉书集资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为追求政绩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县政法委贺顺恒书记2003年3月7日牵头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定案【已关押2年了,只判一年岂不是笑话,必须把罪行搞大一点,保证能判3年以上】;据此联席会议精神,2003年3月18日湘潭警方要求下邵阳警方移送一个近6年前的已协商赔偿22万罚款3万元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2003年4于28日县检察院拼凑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集资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为保险起见加进了6年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了三年有期徒刑,超期羁押问题解决了,定罪率高了,光辉政绩有了】。公检法联席会议背离实事求是原则定罪办案!公检法各方都把政法委摆前头,有尚方宝剑!整个办案过程就变成了公式化一条龙的填表过程!这种权力机关以权力介入司法审判程序,人为罗织罪名加长刑罚,借以掩盖超期羁押问题轻而易举得以实现,却毁了当事人后半生并至当事人一家于深渊。省高院不可能不能明辨是非,而是漠视和容忍冤假错案。

  2:湖南高院不调查不看当事人提供的最新证据,非承包经营却脱离事实根据裁定为承包经营

  湘潭县工商局2001年8月16日给有关办案单位提供了一个“关于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济性质认定意见”,其中认定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企业从1989年至1999年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并签订了合同,由承包人郭志强向教育组上交一定的管理费。事实:企业1989年虽与主管部门签有三年有效期的承包合同,但主管部门1990年取消承包经营,改为企业目标管理责任模式,后十多年每年企业都与主管部门签有目标管理责任合同书。故百分之90以上时间里申诉人不是企业承包人。而且1989-1990这仅有的一年承包期不在以后教师内部集资发生期间内。省高院对申诉人提供的历年目标管理责任合同书视而不见,竟然根据湘潭县工商局这个违背事实的认定意见认定当事人系公司十多年的承包人,不调查不看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非承包经营却脱离事实根据裁定为承包经营。法律的威严,司法的公平正义何在?

  3:省高院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义容忍冤假错案存在

  做出集资决定和发出通知并提供行政盖章担保的主体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执行集资决定的主体是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具体经办人有专干吴秋元老师以及公司其他人员,申诉人为指定的法人代表,不负责具体办理。集资用途是用于发展教育服务公司本身;教育服务公司收益实行“三三四”制度,即30%上交联校,30%作为职工福利待遇,4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教育服务公司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为发展勤工俭学而开办的集体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申诉人系教育局联校委派到教育服务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任职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待遇,由联校发放工资。这种用于教育服务公司发展的定向的对象确定的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罪的非罪教师内部集资行为与跟上述事实没有任何牵连的个人私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明明不可相提并论,省高院却混同看待系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义,容忍冤假错案存在而不作为。

  4:省高院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正武断冷酷驳回正当合法申诉

  教育服务公司的所有集资借款对象均系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即联校辖区内的老师及极少部分老师熟悉的亲友,集资对象系定向的确定的。显然,申诉人所面向的集资借款对象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主体。按集资发生年代仅属于特定社会环境下企业一种不规范的违规操作行为,故原判决裁定明显属于疑罪从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重大错误,省高院却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正武断冷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5:省高院对法律溯及力释义理解适用明显误解

  按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湖南省高院认为解释施行于原审裁判发生效力以后,没有溯及力。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页第14行规定,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规范可以有溯及力。所以省高院对法律溯及力释义理解适用明显误解。

  6:省高院割裂前因后果关系违背公正公平正义

  湖南省高院认定集资行为发生在1995年6月30日后与事实相违。没有主管部门1993的集资决定,通知和连续集资,哪会有1995年6月30日后的集资!【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停止集资的任何决定和通知,虽个别企业人员变动但企业属性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把时间割裂开来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割裂前因后果关系违背公正正义!

  7:省高院置公平公正正义的法律天平何在?

  省高院说“即使是单位犯罪,你也应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看上去此话合法,但问题在:单位与个人犯罪均不靠谱,换句话说,就是不管你千有理万有理,哪怕是千冤万冤就是要加罪于你。硬性死死追究既无决策权又无决定权且被动的执行者,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7}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注册资金不足五十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该企业注册资金34.5万元】,实际上没有法人资格的上诉人一个小萝卜头的刑事责任,而拥有决策权决定权的官员们却秋毫无损,省高院置公平公正正义的法律天平何在?

  8:湖南省高院无视重复处罚错误容忍冤假错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1998年元月后上诉人被刑事拘期间,其所在公司与办案机关及邵阳市酒厂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所在公司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故邵阳市酒厂撤回了该案。邵阳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因为生产商没有归案不能结案,【注:没有结案非申诉人的原因】。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6年多时间中,根据刑法规定,申诉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而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开始也就没有打算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意思。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六条:(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所以该案是应该撤销的。外地公安处理过一次的放弃的侵权类危害程度不大的同一经济案子,7年后再次判一年徒刑再次罚款2000元的做法与当事人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明显不该混为一谈?省高院混为一谈看待无视重复处罚错误容忍冤假错案而不作为!

  9:湖南省高院对追诉期限理解适用出现误解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故申诉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7年后再来判一年徒刑再次罚款2000元系违法判决。省高院维持此判决是对追诉期限理解适用的误解。

  上访申诉人:郭志强、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430321195504187130,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南路51号,电话:13975254778.

  本人年轻时保卫祖国当过兵,追求进步入了党,恢复高考升了学,教育工作数十年,一生勤恳无劣行,由于上述原因弄的我年老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任何老年保障。

  尊敬省委巡视组领导们:虽然市省法院驳回了我的申诉,再大的无奈再大的冤屈本人的人生经历决定了不会走报复社会的极端的,坚信总有说理之处,还清白之日,如天要灭我,也就认了!故向您们反映反映,望得到您们的关注。给我再次伸冤的机会。

  湖南湘潭县群众:郭志强叩首。

  2014.4.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盖子之深度反思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4-11-22 23:29:38

[tr][/tr]
  大家都知道: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能降格“留有余地”。当年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老总被心理变态者刘艺云以虚假集资款复印件诬告诈骗集资,2001年8月7日以涉嫌集资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的起诉书变更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万,2003年3月7日县政法委公、检、法专题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2003年4于28日出台同案号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改为涉案金额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为安全起见,另加进了一个外地公安已事实处理了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十多年来此案当事人经历县市省北京人大.信访.法院无数次的千辛万苦的上访经历,也得到不少权威人士资深法律工作者以及接访大法官的同情,垂询,斟酌,指点。虽然目前还没有最后终极结果,但当事人信心信念坚定不移,坚信正义只会迟到,绝对不会缺席。为抛砖引玉,揭一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的盖子,引发引发一下社会之深度反思。

  深度反思1:当年心理变态者刘艺云以虚假集资款复印件诬告诈骗集资,应该查实到底诈骗了他什么?诈骗情节怎样?不相识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老总到他家里诈骗钱财吗?起码应该查实一下欠款原件吧,举手之劳心理变态者诬告情节不是一下子就一目了然了吗?实际上当年刘艺云的集资款全部系他本人送交公司财务的并且当时公司已与刘结清债务不欠刘一分钱。为什么没有查?是当年办案责任干警楚宇峰故意?还是办案能力素质水平所致?

  深度反思2:诈骗集资,其典型特征就是假名假姓假地址和非法占有目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的教师内部集资真名真姓真地址真单位使用,按理说,诬告信最基本的证据事实属虚构应当排除,追究诬告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楚宇峰为什么不排除,反而降格“留有余地”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深度反思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教师内部集资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辖区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明明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可楚宇峰削足适履,削去以上种种相关不适履的连带事实成因,仅拿集资行为去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履,作法卑鄙!用心险恶!

  深度反思4:办案人楚宇峰以涉嫌集资诈骗案是湖南省督办为幌子,吓骗并用,“XXX,你的案子掉我手里死定了,不死也要脱层皮,至少一辈子别想出去了”,对当事人进实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连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联系家属解决的合理要求都遭拒绝。实难理解,一个这样小小的教师内部集资案会惊动湖南省督办?是楚宇峰个人督办还是确有其事?至少楚宇峰这种企图把自己强势开心建立在嫌疑人的崩溃痛苦上除了欠道德外,绝无常人可取之处。

  深度反思5:本来一个简单并不复杂的主管部门倡导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子,却偏偏要借题发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极尽恐吓利诱手段,威逼交代行贿XXX人数和数额不果一拖近两年,这种好大喜功立功心切但违背法治思维的办案心态作风导致人为案件复杂化扩大化和严重后果。

  深度反思6:在超期羁押问题面前,不是以理性和法制思维对待,让问题负面影响最小化并达到当事人谅解目的,而是反向反思维把问题汇报推给县政法委,2003年2月28日第一个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最多能判一年】;县委政法委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专题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解决难题,试想按合法司法程序办案绝不会导致错误延续和扩张化。故楚宇峰是有意无意间起到了事实上要挟绑架政法委来遮掩自己过错的效果。

  深度反思7:联席会议后,把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增加8.4倍,还要为安全起见,加进一个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商品案。楚宇峰就这样利用职权把嫌疑人玩于股掌之间,超期羁押问题平了,疑难杂案办成了,受到了嘉奖,受到了提拔。楚宇峰强势开心风光无限的背后,是现今当事人背负莫名其妙罪名十多年,夫妇俩双双被开除公职,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老年保障,深受其害,深渊中苦不堪言。

  深度反思8: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商品案,该不该再立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应该撤销的案件强行再立案,这样利用职权欲加其罪玩嫌疑人于股掌之中,为己升迁不择手段置嫌疑人人权合法权益不顾。楚宇峰是否曾经考虑过遵重一点点人权,讲一点点人性、讲一点点道德、讲一点点证据、讲一点点道义?

  深度反思9: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商品案,再立案到底合法不合法?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立案和躲避逃避侦查审判情节的两个必要条件,故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此案邵阳公安虽然立案,但事过7年中当事人随叫随到没有躲避逃脱情节,是受追诉期限制的。故属于违法立案追究。

  深度反思10:如何对待上级或者高层领导的批示时可能存在事实相符于事实不符的情况,事实相符当然不必谈论,但事实不符时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态度和执行办法:一是高度无条件顺从领导旨意同时又借势领导批示千方百计先入为主人为创造条件办成批示案件而毫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毫不忌讳冤假错案发生,而恰恰就是这样的人员善办疑难杂案得到“神探”光环的称号,有嘉奖,有提拔。二是客观实事求是向领导反馈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这样可能会出现查案不力能力差的评价,没有嘉奖没提拔。这是司法体制和制度存在某些缺陷,鼓励和逼迫办案人员选择第一种办法。平心而论,楚宇峰选择了第一种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曝光湘潭县公安局处理冤假错案的荒唐逻辑!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4-12-03 17:04:49
  湘潭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8日对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盖子之深度反思一贴的回复:“网友您好! 该案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一系列司法程序,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当事人不服可以走司法程序。”寥寥数语,不着边际,把明显利益实惠,过错严重却有神探美誉的干警楚宇峰的相关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凸显湘潭县公安局对待和处置自己所办冤假错案的麻木不仁和荒唐逻辑。

  谁不知,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三者关系的公开秘密,就如做饭,端饭,吃饭。公安做啥饭,决定了监察端啥饭,法院吃啥饭。饭中有沙子,做饭的公安当然是主动的首位的,端和吃当然是被动的次要关系。把公安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除了逻辑荒唐麻木不仁外,毫无立足之点,更无平天下之效!

  按照湘潭县公安局的荒谬逻辑和麻木不仁,那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还有聂树斌、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等冤假错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男女神探”干警们都可以把责任轻而易举推得干干净净的,这些神探干警们真得五体投地感谢湘潭县公安局的!
    相关帖文: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盖子之深度反思
              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彻底脱离事实,违背公平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湘潭县公安局有关冤假错案荒唐逻辑的一封公开信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4-12-16 15:47:12
  尊敬的局长:您好!

  此案系历史积案,湘潭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8日对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盖子之深度反思一贴的回复:“网友您好! 该案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一系列司法程序,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当事人不服可以走司法程序。”应该知悉吧,寥寥数语,不着边际,把明显利益实惠,过错严重却当年有“神探”美誉的干警楚宇峰的相关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凸显湘潭县公安局对待和处置自己所办冤假错案的麻木不仁和荒唐逻辑。当事人饱经风霜并无非得延续仇恨,对个人纠缠不放之意,但局长应该可以作出与中央当今时代精神吻合,体现高度政治智慧凸显公安正能量有所安抚慰藉当事人的答复吧。

  荒唐逻辑1:当年心理变态者刘艺云以虚假集资款复印件诬告诈骗集资,立案后,起码应该查实一下欠款原件吧,举手之劳即可立马戳穿当时公司已与刘结清债务不欠刘一分钱的事实真相,排除虚构事实举报。为什么没有查?是当年办案责任干警楚宇峰故意?还是办案能力素质水平所致?假如有人举报A杀人了,而A事实根本没有杀人,不落实A杀了谁等等,就先入为主办理了A杀人罪案,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教师内部集资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辖区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明明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可楚宇峰削足适履,削去以上种种相关不适履的连带事实成因,仅拿集资行为去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履,作法卑鄙!用心险恶!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3:办案人楚宇峰以涉嫌集资诈骗案是湖南省督办为幌子,吓骗并用,“XXX,你的案子掉我手里死定了,不死也要脱层皮,至少一辈子别想出去了”,对当事人实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连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联系家属解决的合理要求都遭拒绝。实难理解,一个这样小小的教师内部集资案会惊动湖南省督办?是楚宇峰个人督办还是确有其事?至少楚宇峰这种企图把自己强势开心建立在嫌疑人的崩溃痛苦上,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4:本来一个简单并不复杂的主管部门倡导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子,却偏偏要借题发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极尽恐吓利诱手段,威逼交代行贿XXX人数和数额,不果一拖近两年,这种好大喜功立功心切但违背法治思维的办案心态作风导致人为案件复杂化扩大化和严重后果。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5:在超期羁押问题面前,不是以理性和法制思维对待,让问题负面影响最小化并达到当事人谅解目的,而是反向反思维把问题汇报推给县政法委,2003年2月28日第一个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最多能判一年】;县委政法委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专题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解决难题,试想按合法司法程序办案绝不会导致错误延续和扩张化。楚宇峰事实上要挟绑架了政法委来遮掩自己的过错。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6:联席会议后,把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增加8.4倍,还要为安全起见,加进一个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商品案。楚宇峰就这样利用职权把嫌疑人玩于股掌之间,超期羁押问题平了,疑难杂案办成了,受到了嘉奖,受到了提拔。楚宇峰强势开心风光无限的背后,是现今当事人背负莫名其妙罪名十多年,夫妇俩双双被开除公职,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老年保障,深受其害,深渊中苦不堪言。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7: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商品案,该不该再立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明知撤案不撤案非当事人责任和所能左右的应该撤销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案件强行再立案,这样利用职权欲加其罪玩嫌疑人于股掌之中,为己升迁不择手段置嫌疑人人权合法权益不顾。楚宇峰自始至终就没有考虑过遵重一点点人权,讲一点点人性、讲一点点道德、讲一点点证据。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8: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商品案,再立案到底合法不合法?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立案和躲避逃避侦查审判情节的两个必要条件,故虽立案,但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此案邵阳公安虽然立案,但事过7年中当事人随叫随到没有躲避逃脱情节,是受追诉期限制的。违法立案追究,也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荒唐逻辑9:如何对待上级或者高层领导的批示时可能存在事实相符于事实不符的情况,事实相符当然不必谈论,但事实不符时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态度和执行办法:一是高度无条件顺从领导旨意同时又借势领导批示千方百计先入为主人为创造条件办成批示案件而毫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毫不忌讳冤假错案发生,而恰恰就是这样的人员善办疑难杂案得到“神探”光环的称号,有嘉奖,有提拔。二是客观实事求是向领导反馈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这样可能会出现查案不力能力差的评价,没有嘉奖没提拔。楚宇峰义无反顾选择了第一种办法抛弃了没有嘉奖没提拔的第二种办法,能以“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给当事人定罪的”理由把责任优惠给别人,把楚宇峰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湘潭县公安局韩局长的公开商榷信
流浪者一个 发表于 2015-02-02 14:39:41
  尊敬的韩局长:

  湘潭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8日对揭湘潭县公安局所办冤假错案盖子之深度反思一贴的回复:寥寥数语,不着边际,把明显利益实惠,过错严重涉嫌个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当年有“神探”美誉的干警楚宇峰的相关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凸显湘潭县公安局对待和处置自己所办冤假错案的麻木不仁和荒唐逻辑。当事人饱经风霜并无非得延续仇恨,对个人纠缠不放之意,但希望韩局长不要把并非胡搅蛮缠的正当合法维权网帖看作累赘包袱,而是思维机遇切入点和突破点,在调研客观事实证据基础上作出与中央当今时代精神吻合,体现高度政治智慧凸显公安正能量的判断。

  敬请韩局长判断1:当年心理变态者刘艺云以虚假集资欠条复印件诬告诈骗集资,立案后,起码应该查实一下欠款原件的,举手之劳即可立马戳穿刘艺云虚构事实举报。为什么不查?是不是办案责任干警楚宇峰故意不查?

  敬请韩局长判断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根本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教师内部集资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辖区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明明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可楚宇峰削足适履,削去以上种种相关不适履的巨大连带事实成因,仅以简单集资去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履,楚宇峰为什么要这样做?目的何在?

  敬请韩局长判断3:办案人楚宇峰以涉嫌集资诈骗案是湖南省督办为幌子,吓骗并用,“XXX,你的案子掉我手里死定了,不死也要脱层皮,至少一辈子别想出去了”,对当事人实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连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联系家属解决的合理要求都遭拒绝。一个这样小小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到底有不有湖南省督办文件?没有,则楚宇峰涉嫌个人职务犯罪!

  敬请韩局长判断4:本来一个简单并不复杂的主管部门倡导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子,却偏偏要借题发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极尽恐吓利诱手段,威逼要交代行贿XXX人数和数额,不果一拖超期羁押近两年,楚宇峰为什么要这样做?

  敬请韩局长判断5:在超期羁押问题面前,不是以理性和法制思维对待,让问题负面影响最小化并达到当事人谅解目的,而是反向反思维把问题汇报推给县政法委,2003年2月28日第一个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最多能判一年】;县委政法委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专题联席会议拍板定罪定案解决难题,试想按合法司法程序办案绝不会导致错误延续和扩张化。楚宇峰事实上要挟绑架了政法委来遮掩自己的过错。故责任主要在楚宇峰职务犯罪!

  敬请韩局长判断6:联席会议后,把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增加8.4倍,还要为安全起见,加进一个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商品案。楚宇峰就这样利用职权把嫌疑人玩于股掌之间,超期羁押问题平了,疑难杂案办成了,受到了嘉奖,受到了提拔。楚宇峰强势开心风光无限的背后,是现今当事人背负莫名其妙罪名十多年,夫妇双双被开除公职,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老年保障,深受其害,深渊中苦不堪言。楚宇峰到底有功还是有过?

  敬请韩局长判断7: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商品案,该不该再立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明知撤案不撤案非当事人责任和所能左右的应该撤销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案件强行再立案,这样利用职权欲加其罪玩嫌疑人于股掌之中,为己升迁不择手段置嫌疑人人权合法权益不顾。楚宇峰为什么敢于不遵重一点点人权?不讲一点点人性?不讲一点点道德?不讲一点点证据?

  敬请韩局长判断8: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商品案,再立案到底合法不合法?最高法最高检解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据此邵阳案充其量都在此量刑范围之内,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立案和躲避逃避侦查审判情节的两个必要条件,故虽立案,但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此案邵阳公安虽然立案,但事过7年中当事人随叫随到没有躲避逃脱情节,是受追诉期限制的。楚宇峰为掩盖超期羁押违法行为,违法再立案追究!

  敬请韩局长判断9:如何对待上级或者高层领导的批示时本来存在事实相符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事实相符当然不必谈论,但事实不符时存在两种不同态度和执行办法:一是高度无条件顺从领导旨意同时又借势领导批示千方百计先入为主,人为罗织和创造条件办成批示案件而毫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毫不忌讳冤假错案发生,获善办疑难杂案“神探”光环的称号,获嘉奖,获提拔。二是客观实事求是向领导反馈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获查案不力能力差的评价,失嘉奖失提拔。楚宇峰义无反顾选择了第一种办法抛弃了第二种办法该不该清算?

发表于 2016-9-3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tr][/tr]
lbxdgsnssgn:老百姓打官司难,老百姓申诉更难!
      高层一再强调: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感觉公平正义,现实中实在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呀!老百姓打官司难,老百姓要申诉更难!

发表于 2016-9-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乡村:立案与躲避逃避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个不可缺的必要条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1998年元月当事人被刑事拘期间,其所在公司与办案机关及邵阳市酒厂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其所在公司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故邵阳市酒厂撤回了该案。邵阳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因为生产商没有归案不能结案,【注:没有结案非当事人原因】。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6年多时间中,根据刑法规定,当事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及重犯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外地公安处理过一次的放弃的侵权类危害程度不大的同一经济案子,7年后又被湘潭县法院判一年徒刑并罚款2000元。
             湖南省高院裁定立案后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故7年后判决没有不妥之处,也不算重复处罚。
             点评:立案与躲避逃避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个不可缺的必要条件。立案后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此话是断章取义,不知高院系违法裁定还是自身对【刑法】88条的误解?
             故7年后判决没有不妥之处,也不算重复处罚这样的裁定太像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