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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流浪者一个

[原创] 一个冤假错案默默的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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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nkcfbkcp!: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发表于 2016-10-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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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qlzcyfwq!:强烈支持维权!
强烈支持维权!
和伤害百姓的人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16-10-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sxlzsfzdsf:!!!!!
         法律是一种生活规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维系着生活的和谐与理性。法律的尊严、正义、公平,首先来自司法者的守法。

发表于 2016-10-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zdq!!1:再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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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溪笔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明显不妥!
     教育服务公司的所有集资借款对象均系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即联校辖区内的老师及极少部分老师熟悉的亲友,集资对象系定向的确定的。显然,申诉人所面向的集资借款对象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主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明显不妥!

发表于 2016-10-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情无理!: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处理过一次的放弃的侵权类危害程度不大的同一经济案子,7年后再次判一年徒刑再次罚款2000元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发表于 2016-10-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萨姆奶茶1号发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1998年元月当事人被刑事拘期间,其所在公司与办案机关及邵阳市酒厂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罚款的方式处理本案(即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向办案机关缴纳3万元罚金),其所在公司当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故邵阳市酒厂撤回了该案。邵阳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因为生产商没有归案不能结案,【注:没有结案非当事人原因】。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6年多时间中,根据刑法规定,当事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及重犯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外地公安处理过一次的放弃的侵权类危害程度不大的同一经济案子,7年后又被湘潭县法院判一年徒刑并罚款2000元。
             湖南省高院裁定立案后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故7年后判决没有不妥之处,也不算重复处罚。
             点评:立案与躲避逃避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个不可缺的必要条件。立案后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此话是断章取义,不知高院系违法裁定还是自身对【刑法】88条的误解?
              故7年后判决没有不妥之处,也不算重复处罚这样的裁定太牵强附会,不妥说妥,重复硬说不重复,太像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发表于 2016-10-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opsx321:opsx321网友说

         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有不有罪?属不属犯罪行为?不是人为认定如何就如何,而是法律规定而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有罪,就是非罪行为。非罪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可相提并论,公众是广泛的不确定的对象。省高院混同看待系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义,容忍冤假错案存在!

发表于 2016-10-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xfzhnzc!:谢法治湖南1688网友支持!
             公检法联席会议背离实事求是原则定罪办案!公检法各方都把政法委摆前头,有尚方宝剑!整个办案过程就变成了公式化一条龙的填表过程!
             经不起历史检验和法律推敲的案子就多了。


发表于 2016-10-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zzcg989:zzcg989 网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彻底脱离事实根据背离实事求是,惊爆公平公正残缺。


发表于 2016-10-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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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zdsffb!:明显冤案不纠实属最大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我国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英国作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法官的品行应当成为世人的楷模,他们应当是最自律、最有良心的一类人。法官失去良心,法院失去公信,国家失去民心。当法官失去良心、在他身上就丧失了正义,法律也会因此赔上权威和尊严。
     明显冤案不纠实属最大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6-10-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weiquan!:维权!
       我们不但要自己维权、还要支持他人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是每个人对国家的责任 !!
       说一声支持,就是对正义的一份声援!一次顶帖虽然微不足道,但也是为熊熊的正义火焰添上了一根柴禾!!!

发表于 2016-10-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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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1410:百姓为了生存,为了正义维权,拼死抗争!
百姓为了生存,为了正义维权,拼死抗争!!!

发表于 2016-10-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0507163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严格和公正。"
   

发表于 2016-10-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末倒置
本末倒置
本案本身就是一起因某思维变态者诬告信引来的。诈骗集资不成立时,不是立即纠正,而是千方百计罗织新罪名。就像赵作海杀人罪难成立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千方百计推演罗织杀人理由,使其杀人罪成立。这样办成了的判决案子能不是冤案吗?

发表于 2016-10-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雨雷子: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以公信促权威,以和谐促发展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以公信促权威,以和谐促发展!

发表于 2016-10-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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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jcdd!:坚持到底!
   
  
  胜利是属于敢于向邪恶拼搏的人
  
  支持你!广大网友支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16-10-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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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bg!:老百姓的要求很低,只求有理讲得清,冤情有处申!
老百姓的要求很低,只求有理讲得清,冤情有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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