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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流浪者一个

[原创] 一个冤假错案默默的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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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flwmwgddfzxw: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罪的非罪教师内部集资行为
      这种用于教育服务公司发展的定向的对象确定的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罪的非罪教师内部集资行为与跟上述事实没有任何牵连的个人私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明明不可相提并论,省高院却混同看待系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义,容忍冤假错案存在而不作为。

发表于 2016-9-3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04111425: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有不有罪?
       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有不有罪?属不属犯罪行为?不是人为认定如何就如何,而是法律规定而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单位内部集资行为’有罪,就是非罪行为。非罪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可相提并论,公众是广泛的不确定的对象。省高院混同看待系背离实事求是违背公平公义,容忍冤假错案存在。

发表于 2016-9-30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ytsjl!:也谈溯及力
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湖南省高院认为解释施行于原审裁判发生效力以后,没有溯及力。
               咋一看好像很对,其实不然,仔细分析一下,便可发现:新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有旧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可以没有溯及力。但从来没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解释。则:
               1:有溯及力。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罪的即属于无罪。既然没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有罪法律规定,则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是无罪行为。前判决系疑罪从有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发表于 2016-9-30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flmymwgdsywz: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罪的即属于无罪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罪的即属于无罪。既然没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有罪法律规定,则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是无罪行为。

发表于 2016-9-30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xmdzjbxt!:鲜明对照,极不协调
最高法周强院长“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百不公平”说法与湖南省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裁定惊爆公平正义极度残缺形成鲜明对照,极不协调。


发表于 2016-9-3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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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qgzsqgyxm: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
     根据刑法规定,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

发表于 2016-9-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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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ba?:谁的悲哀?
        定向的对象确定的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罪的非罪教师内部集资行为被放大为有罪行为!谁的悲哀?

发表于 2016-9-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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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qgyxm!:追诉权归于消灭
     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


发表于 2016-9-3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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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xw!!:非罪行为
     从来没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所以丢开新司法解释,回到生效前,也是非罪行为。


发表于 2016-9-3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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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xt!:极不协调
“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百不公平”说法与湖南省湘高法刑监字第51号裁定惊爆公平正义极度残缺形成鲜明对照,极不协调。

发表于 2016-9-3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sgydzsqxwj!:省高院对追诉期限理解适用的误解。
第13楼
     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故申诉人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7年后再来判一年徒刑再次罚款2000元系违法判决。

发表于 2016-9-3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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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fgmbzd?:难道法官们不知道??
  取保候审期满7年后再判一年徒刑再次罚款2000元做法与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矛盾!难道法官们不知道??


发表于 2016-9-30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05021853: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定案模式-冤假错案模式
   湘潭县政法委书记牵头的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定案模式,当年这样的模式普遍,确大多办成冤案。

发表于 2016-9-3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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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1835:!!!!
沈德咏一级大法官强调说: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在刑事诉讼中,要注重发挥好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司法证明环节的作用,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强化各环节证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在控辩平等基础上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引导全社会树立起无罪推定的原则,让疑罪从无真正深入人心、习以为常,共同为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社会环境。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发表于 2016-9-3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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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qhjczs!:朱孝清副总检察长说
朱孝清副总检察长说: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坚守”就要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去守;“坚守”就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遮蔽。


发表于 2016-9-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hyxszld:呼吁巡视组领导为受屈百姓伸张正义!
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是实现人权、公平公正的唯一。

发表于 2016-9-3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kyzsdh!:康院长说得好!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接受了潇湘晨报专访,结合审议“两高”工作报告,他分析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并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提出了四条建议,并再次呼吁,“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康为民对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说,冤假错案的产生比较复杂,主要有几大原因。
  第一,事实错误,比如湖南怀化麻阳曾发生一起杀人案,当初被认定的死者“复活”了,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司法机关根据新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属于冤杀,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这是实实在在的冤假错案,属于事实错误。
  第二,证据不足,以前的司法理念是有罪认定,疑罪从有,怕放纵“坏人”,又怕杀错人,只好从轻,办理案件迁就于被害者,因此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司法理念发生了转变,由“疑罪从有”转为“疑罪从无”;更重要的是法律作出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不仅被害人的权益需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需要保护。
  第三,时间仓促和来自外部的压力。例如领导的指示、批示,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开会协调,以维稳统一思想,也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针对这些问题,康为民提出了四条建议,来防范冤假错案。
  首先从前置工作做起,“如果公安侦查案件出现了问题、有瑕疵,检察把关不严,便向法院起诉,光靠法院最后一关,是很不够的”。因此,公检法三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好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够防范冤假错案。
  其次,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被告人自己有充分的辩护权利,他委托的律师也要为他充分辩护;如果没有委托律师,还要为他指定律师保障他的辩护权。
  三,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理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来印证,举证、质证、认证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来操作。
  第四,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申诉信访,重视网络舆情,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及时复查纠正。

发表于 2016-9-3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gczch!:高层的政策好,可往往执行起来问题不少
高层的政策好,可往往执行起来问题不少,百姓满意度欠佳,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找政府上访上诉的太多太多,究其原因执法者阳奉阴为,谋私利圈钱,法律停留在讲台上、嘴巴上。新一代中央领导十分重视法制、法治,层层领导讲得好,问题是谁来执行,谁来管?谁是现代包公?总不能是中央领导来具体办案吧,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来具体办案吧?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如何落实制定的政策兑现百姓的承诺。 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是实现人权、公平公正的唯一。呼吁法官依照法律与事实判案,公平公正,不制造冤假错案,为受屈百姓伸张正义!  


发表于 2016-9-3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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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qzydrzhzy:让失去正义的人重获正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说: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基本标尺。正义是人类最古老的梦想之一,它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以为正义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从分配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这就是正义;每一个人都没有得到他不应该得到的东西,这也是正义。一个人得到了他不该得到的东西,这就是不正义。” “如果一个人没有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或者一个人得到了他不该得到的东西,这个时候怎么办?社会就要干预了,这就叫‘纠正正义’。”游劝荣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法工作就是要让正义回到原本的意义上去,让失去正义的人重获正义。


发表于 2016-9-3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05021931: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
朱孝清副总检察长说: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坚守”就要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去守;“坚守”就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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