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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市民合法购买入住的房屋 法院竟判给他人”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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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第一首打油诗写得太拙劣!不仅文笔差,人品也差!“花巨资买判决,动用黑恶强占房”,你敢不敢公开亮出真实身份?躲在阴暗角落放什么屁?

直接怀疑此贴是法制报某个人当事小人写的。看四川法制报下面的记者名字,关于这个人我认识,也了解。并从他的朋友那边了解了这个人这几年不少的劣行。

你那么会“誓死对抗”,那么正义,也不会帮别人办事,事未办成就狮子大张口要钱(几年前的一幕你不会忘了吧)

“花巨资去勾兑”:看来你常在干这种事,所以说起来轻车熟路、头头是道!

欢迎去110、派出所查证!在法治社会,光天化日之下,黑恶势力去强占民房,你还有什么谣不敢造的?

对你的所有谎言,不值得再去驳斥。楼主所花的代价也不用向你汇报。毕竟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并不是靠造谣中伤、哭穷、断章取义来达到目的的。到底你的东家许了你什么好处,你这样卖力地上窜下跳,偏袒一方,污蔑法院,你唯恐这社会不乱啊?你这种跳梁小丑会得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09-8-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第一首打油诗写得太拙劣!不仅文笔差,人品也差!“花巨资买判决,动用黑恶强占房”,你敢不敢公开亮出真实身份?躲在阴暗角落放什么屁?

直接怀疑此贴是法制报某个人当事小人写的。看四川法制报下面的记者名字,关于这个人我认识,也了解。并从他的朋友那边了解了这个人这几年不少的劣行。

你那么会“誓死对抗”,那么正义,也不会帮别人办事,事未办成就狮子大张口要钱(几年前的一幕你不会忘了吧)

“花巨资去勾兑”:看来你常在干这种事,所以说起来轻车熟路、头头是道!

欢迎去110、派出所查证!在法治社会,光天化日之下,黑恶势力去强占民房,你还有什么谣不敢造的?

对你的所有谎言,不值得再去驳斥。楼主所花的代价也不用向你汇报。毕竟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并不是靠造谣中伤、哭穷、断章取义来达到目的的。到底你的东家许了你什么好处,你这样卖力地上窜下跳,偏袒一方,污蔑法院,你唯恐这社会不乱啊?你这种跳梁小丑会得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09-8-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第一首打油诗写得太拙劣!不仅文笔差,人品也差!“花巨资买判决,动用黑恶强占房”,你敢不敢公开亮出真实身份?躲在阴暗角落放什么屁?

直接怀疑此贴是法制报某个人当事小人写的。看四川法制报下面的记者名字,关于这个人我认识,也了解。并从他的朋友那边了解了这个人这几年不少的劣行。

你那么会“誓死对抗”,那么正义,也不会帮别人办事,事未办成就狮子大张口要钱(几年前的一幕你不会忘了吧)

“花巨资去勾兑”:看来你常在干这种事,所以说起来轻车熟路、头头是道!

欢迎去110、派出所查证!在法治社会,光天化日之下,黑恶势力去强占民房,你还有什么谣不敢造的?

对你的所有谎言,不值得再去驳斥。楼主所花的代价也不用向你汇报。毕竟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并不是靠造谣中伤、哭穷、断章取义来达到目的的。到底你的东家许了你什么好处,你这样卖力地上窜下跳,偏袒一方,污蔑法院,你唯恐这社会不乱啊?你这种跳梁小丑会得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09-8-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第一首打油诗写得太拙劣!不仅文笔差,人品也差!“花巨资买判决,动用黑恶强占房”,你敢不敢公开亮出真实身份?躲在阴暗角落放什么屁?

直接怀疑此贴是法制报某个人当事小人写的。看四川法制报下面的记者名字,关于这个人我认识,也了解。并从他的朋友那边了解了这个人这几年不少的劣行。

你那么会“誓死对抗”,那么正义,也不会帮别人办事,事未办成就狮子大张口要钱(几年前的一幕你不会忘了吧)

“花巨资去勾兑”:看来你常在干这种事,所以说起来轻车熟路、头头是道!

欢迎去110、派出所查证!在法治社会,光天化日之下,黑恶势力去强占民房,你还有什么谣不敢造的?

对你的所有谎言,不值得再去驳斥。楼主所花的代价也不用向你汇报。毕竟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并不是靠造谣中伤、哭穷、断章取义来达到目的的。到底你的东家许了你什么好处,你这样卖力地上窜下跳,偏袒一方,污蔑法院,你唯恐这社会不乱啊?你这种跳梁小丑会得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09-8-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谁是债主找谁去SB,懂人事么?

发表于 2009-8-25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蠢材

顶楼主,其他全SB!!!
发表于 2009-8-2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楼主的遭遇深表同情。

唉!谁让你们不赶紧给记者包红包呢?

人家给你打电话要约你谈,那不是给你机会了吗?难怪会报道得太过失实,那是你自己不懂事啊。

还有,谁让你是外地人呢?人家就是表明了要欺负你外地人,你又能怎么着嘛?

发表于 2009-8-2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外地人来成都做生意的,我来说两句:


从电视报道开始,我就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刚开始跟大家的感觉一样,同情那几户人家。后来楼主终于不再沉默,我们才得以了解事情的真相。我越看越蹊跷,有很多疑问,愿意跟各位网友讨论:


1、开发商2000万的装修可是个大项目。成都这么多本地有实力有水平的装修公

司,他们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远在福建的装饰公司?异地施工成本高不说,以后的维修也成问题。除非开发商愿意多花冤枉钱,除非他们不管以后的维修!难道,这是开发商计划的第一步?因为,如有扯皮的事情发生,异地公司当然就不如本地公司强势。

2、面对大项目的承接,装修公司都愿意做出很多让步,包括先出资购房。也就

是说,开发商装修合同未签,先签购房合同,先套得100多万的资金,落袋为安!这对于资金一直吃紧的天亿公司来说,不愧是个高招!

3、当然,开发商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做装修的,于是第三步——违约!

4、第四步,房子不是都卖给装修公司了吗?手续在房管局不是已齐全了吗?没

关系,以超低价,以比同类邻近楼盘低三分之二的价格,吸引贪图便宜的购房者二次购房!再次套资金!在诱惑面前,他们眼睛只盯着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自然放松警惕,失去理智!

5、第五步,后购房者迟早会醒悟过来的,怎么办?先打预防针,告诉他们,你

们告我们也没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最关键现在房子不在我们手上,拿什么赔你?你们只有去找先买房的,做出拼命的架势,并广造舆论,逼他们就范!因为他们是外地的!(当然这是我的一家之言,因为不是这样,购房者有的开宝马,有的有多处房产,显然不痴不傻,明摆着始作俑者不找,却纠缠着前购房者又哭又闹,这作何解释嘛?谁都知道一方二卖是开发商的责任嘛,找另一个受害者闹什么劲哪?于是才有了这幕后默契)


后购房者无奈,只有接受现实,把矛头转向了前购房者。开发商两面三刀,一方面,告诉前购房者,房子是你的,我们坚决承认!另一方面,告诉后购房者,房子只有闹大才拿得回来,你跟他们闹,闹得越大越好!


于是乎,我们就看到了这两个受害者先开战,害人者却自己悄悄躲啦!还加了个低智商的记者掺和,水平低却强出头,把开发商骗人的话拿来当证据说,其逻辑能力、判断能力、观察能力、知觉能力统统不及格!


   明眼人都看到,前购房户购房在先,备案号等各种法定手续齐全,房子归他没什么好说,已经卖掉的房子开发商哪有权利再卖?法院判决再正确不过!更何况我是外地来开公司的我知道,从沿海调集人马长达三年,其费用之巨,无需再提!需要醒醒的,是那几户后购房户。你们找前者闹是毫无道理的,不管有意无意,你们已经事实上沦为了开发商的帮凶!你们有没有设身处地地想过,同时受害人,他们的巨额损失,谁来赔偿?你们还落井下石,网友们也绝不会支持,因为你漏掉了这个事情的始作俑者——开发商!集中精力,打起精神,去找开发商讨回你们的合法权益!加油!

发表于 2009-8-2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外地人来成都做生意的,我来说两句:


从电视报道开始,我就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刚开始跟大家的感觉一样,同情那几户人家。后来楼主终于不再沉默,我们才得以了解事情的真相。我越看越蹊跷,有很多疑问,愿意跟各位网友讨论:


1、开发商2000万的装修可是个大项目。成都这么多本地有实力有水平的装修公

司,他们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远在福建的装饰公司?异地施工成本高不说,以后的维修也成问题。除非开发商愿意多花冤枉钱,除非他们不管以后的维修!难道,这是开发商计划的第一步?因为,如有扯皮的事情发生,异地公司当然就不如本地公司强势。

2、面对大项目的承接,装修公司都愿意做出很多让步,包括先出资购房。也就

是说,开发商装修合同未签,先签购房合同,先套得100多万的资金,落袋为安!这对于资金一直吃紧的天亿公司来说,不愧是个高招!

3、当然,开发商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做装修的,于是第三步——违约!

4、第四步,房子不是都卖给装修公司了吗?手续在房管局不是已齐全了吗?没

关系,以超低价,以比同类邻近楼盘低三分之二的价格,吸引贪图便宜的购房者二次购房!再次套资金!在诱惑面前,他们眼睛只盯着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自然放松警惕,失去理智!

5、第五步,后购房者迟早会醒悟过来的,怎么办?先打预防针,告诉他们,你

们告我们也没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最关键现在房子不在我们手上,拿什么赔你?你们只有去找先买房的,做出拼命的架势,并广造舆论,逼他们就范!因为他们是外地的!(当然这是我的一家之言,因为不是这样,购房者有的开宝马,有的有多处房产,显然不痴不傻,明摆着始作俑者不找,却纠缠着前购房者又哭又闹,这作何解释嘛?谁都知道一方二卖是开发商的责任嘛,找另一个受害者闹什么劲哪?于是才有了这幕后默契)


后购房者无奈,只有接受现实,把矛头转向了前购房者。开发商两面三刀,一方面,告诉前购房者,房子是你的,我们坚决承认!另一方面,告诉后购房者,房子只有闹大才拿得回来,你跟他们闹,闹得越大越好!


于是乎,我们就看到了这两个受害者先开战,害人者却自己悄悄躲啦!还加了个低智商的记者掺和,水平低却强出头,把开发商骗人的话拿来当证据说,其逻辑能力、判断能力、观察能力、知觉能力统统不及格!


   明眼人都看到,前购房户购房在先,备案号等各种法定手续齐全,房子归他没什么好说,已经卖掉的房子开发商哪有权利再卖?法院判决再正确不过!更何况我是外地来开公司的我知道,从沿海调集人马长达三年,其费用之巨,无需再提!需要醒醒的,是那几户后购房户。你们找前者闹是毫无道理的,不管有意无意,你们已经事实上沦为了开发商的帮凶!你们有没有设身处地地想过,同时受害人,他们的巨额损失,谁来赔偿?你们还落井下石,网友们也绝不会支持,因为你漏掉了这个事情的始作俑者——开发商!集中精力,打起精神,去找开发商讨回你们的合法权益!加油!

发表于 2009-8-2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几句

我两边的言论都仔细读了一下,谈几点感受:

一.双方都是受害者,主要的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太坏了.

二,不可能房管局,法院,公安几家全部都出了问题吧,陈小原到底是何方神圣,有那么大的本事全部收买?

三,强烈要求公开有8部汽车的背景的人的身份,能量不小,能把记者给买通了,乱说一通,有能人查一下此人的背景.

四,要相信法律,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9-8-27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SB记者,拿了人家的手软啊,有8部汽车的送了你一部汽车吗?是部黑色的迈腾还是部宝马?

发表于 2009-8-2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话都说成这样,真是让我无语,走在大街上还光鲜光鲜的正人君子!

相关的报道本人已详细看过,看似有些曲折,其实细想一下也简单的很,出于对法律的兴趣,现说说本人的看法: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如果合同已经解除万事歇菜!

 

首先,陈与天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


从报道中的资料来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为了另一个合同的实现,既陈为了与天亿签订装饰设计施工合同,获得天亿公司的装修工程。

原因如下

1、 报道中提供的装饰合同的条款之一:《协议书》约定,天亿公司将其开发的“星河名居”(后更名为“天亿大厦”)的装饰工程承包给得盛公司进行统一设计和装饰,工程造价约为2000万元;得盛公司的代表陈小原个人须按工程款10%的比例购买天亿公司6套商品房。

2、 陈给天亿公司函件上的文字表述:因《协议书》未能履行,陈小原于2003年5月8日致函天亿公司,称但迄今已逾两年,贵公司一直未与我方签订装饰施工合同。贵公司不但单方面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一并丧失了我方购房的前提和基础。基于此,我方郑重提出下列要求:1、请贵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我方已付出的购房款及资金利息。2、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普通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不是为了居住或投资,而是为了获得装修工程而为之。


其次,陈与天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解除

 

1、  看一下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法条可知,合同的解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约定解除;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也就是说,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2、  正是有了上规定,才出现了上述的“陈给天亿公司的函件”。

 

      天亿公司违约致使装饰合同无法履行,陈也就无法获得其装修工程,同时以获得装修工程为前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丧失了其固有的目的。因此,陈给天亿去函称:“贵公司不但单方面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一并丧失了我方购房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天亿一方的违约行为(为按约履行装饰设计工程合同)致使其与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陈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发函给天亿公司,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天亿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请贵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我方已付出的购房款及资金利息。2、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此购房合同已经解除。

 

都省省吧,说来说去就这么点破事!

发表于 2009-8-28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8部车的主人到底是什么人

我看到车牌,是我们小区的一个人的,是车有点多,也是有宝马,但严重鄙视此人,平时十分嚣张,听说是在市上的什么部门工作的,纪委好生查一下此人,看是不是个贪官?

发表于 2009-8-29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说,是执一家之辞的不良记者和贪图便宜的二次购房户,使本来简单的一房二卖的官司加入了谩骂、攻击、诬告、谎言。戏耍了公众的同情心,侮辱了公众的正义感!

试想,如果法律,秩序都可以通过不良媒体和虚拟网络而随意践踏,那他们还有什么谎言不敢说?还有什么假话不敢写?还有什么丑事不敢做?(引自于一位网友的话)?所幸的是,事实和法律不是靠欺骗公众的哭诉、假扮弱者博得同情和无良记者的谎言就可以抹杀和掩盖的。

发表于 2009-8-29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出一个所谓的调解员宣称合同无效,真他妈混账,你以为自己是什么呀,谁穿裤子没把拉链拉上把你露出来了呀,快滚回去,一个对法律有兴趣的人居然比法官更懂法律,真是恬不知耻

发表于 2009-8-2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员的批话多

不知道这个调解员是不是真正懂法律,你学过几天法律,敢到这儿来信口雌黄,回去好生学学法律,我是说你到今天怎么帮你代理的管私者上输多胜少,原来是业务不行,再加上又不会做人,到处吹牛行骗,也就只有骗点代理费吧,只望你是只望不到了解,只是苦了那些找你的受害者了!!!

发表于 2009-8-2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房二卖的后购房者,不检讨自己的失误,却妄图把损失转嫁他人,为达到私利不择手段!可耻!

顶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不要管他们的,党的17大上都明确写明了要保护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我看你这个案例是典型的一房二卖,那些人应该把房子无偿还给你,而且还要对你深深鞠一躬,说“不好意思,把房子给你弄脏了”。然后去找开发商,而不是在这里赖着不走。

楼主,你住自己的房,让他们折腾去吧!!!!!!

发表于 2009-8-30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第二批买房者应好好检讨自己的失误

发表于 2009-8-3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第二批买房者应好好检讨自己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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