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不可思议:既然目前同是受害者,首先应该是联合起来一齐去法院告一房二卖的无良地产商来挽回损失,而不应当绞尽脑汁去自相残害,我估计相关地产商知道后肯定都笑坏了,真是愚蠢到极点!
根据我对国内房产和相关法法律的了解,按道理这些房产产权真正所有者还是应当属于最早的在房管局办了房产登记手续并取了备案号的的楼主,当然之后不管谁从哪儿购买的同一房产那肯定均为受骗方,为此地产商已售出的房产谁是真正所有者早在房管局已有定位,搞清这些并不难,也没有那么复杂,至于法院再出面去了解调查一遍那就更容易啦!这年头谁敢骗法院啊!所以法院查清楚后再例行公事地宣判结果,我想法院多少也是当今共产党领导的执法机关,不至于有这么明目张胆地糊涂无能吧!
作为我对地产商曾付给楼主50万元的看法:(楼主说是地产商付的是工程一部分补偿款),(而地产商说是退房款),其实真正属什么款项我想法院在调查取证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真实单据或文件作出准确的判定先不说,但是明眼的人都知道楼主早在与地产商签有关购房合同时已先期支付了102万购房款(这是地产商公开认可的),如果地产商没有先退完这102万元(楼主说还有连带其他条件),只有傻子会与你地产商再去房管局办理有关房产变跟手续.
还有那四川法制报记者插这案子的事就更有意思了:据我对法制报的熟悉,这报社本是当地司法厅一下属单位,与法院应该属一个系统的,也就是说都是自己人,按正常思维记者要是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先与法院有关经办人员先沟通了解好案子的真实细节,再请示领导作出合理的处理.但目前倒好,连自己人的面子都不给,感觉法制报就是记者自家开的,刊登出来文章简直就是污蔑我们的法院,也就是说在污蔑自己人,真是太好笑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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