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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运管局局长曾颖违法行政,川东北驾校、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经营收入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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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5 22:28
曾不是人。连狗都不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5 23:32
纪委也是在保护曾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4:52
西充县实验驾校关于对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
滥用职权罪   违法批复“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的
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
举报材料

  举报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
  举报目的: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事实理由: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滥用职权,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主要内容为“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训练场....招收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该场地培训”、“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内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 事项。该违法行为故意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开绿灯,致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大肆招生、培训、收费,非法收入达7个亿,造成国家、人民、举报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曾颖的犯罪事实依据:
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是注册在南充市嘉陵区的驾校,在2013年其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更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被告人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许可事项不但超出其许可经营的车型(B2,C1、C2)范围、也超出了经营区域范围、也超出了招生区域范围,而且也没有具备国家标准的场地证明等法定条件,被告人曾颖作为执法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规定是明知的,但其故意知法犯法,故意滥用国家职权并超越其职权违法行政,应罪加一等。同时,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13年10月提出的《关于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的请示报告》(南驾训[2013]04号),但其申请事项仅仅是“批准我培训公司在我考试中心招收新生和培训”一项,没有申请“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训练场……招收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该场地培训”、“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内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 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就是说: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法定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被告人利欲熏心,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不顾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允许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大小车异地招生、异地经营、异地培训、乱收费,致使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收入达7个亿。致使我校自己投资8000多万元建设的训练场多年闲置,70多台大型客货车、牵引车多年停运生锈腐烂,200多名教职员工无工可干,造成驾校社会极不稳定,多次上访无果,多次找曾颖停止川东北驾校的非法经营。曾颖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反,我校教职员工从正月初七开始上班到现在找他,他不但不履行法律职责,天天上班躲猫猫,甚至还要到处找关系,干预司法,到处找关系,要省、市、县政府说情,拖时间,为川东北驾校继续非法经营当说客。被告人曾颖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也被顺庆区法院确认,判决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确认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
    二、法律依据:
    (一)违反的行业法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六条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二)违反的刑法的规定。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是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检察部门依法查处、严惩不怠。
      此致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西充县实验驾校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表于 2017-3-2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thread-14451931-1-1.html南充市运管局与川东北驾校黑幕,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发表于 2017-3-2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25 22:28
曾不是人。连狗都不如。

他不如你!

发表于 2017-3-2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3-23 12:23
浅谈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门口的一群“跪”族http://mt.sohu.com/20160326/n442168550.shtml

一群刁民

发表于 2017-3-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3-23 23:22
http://www.scfzxw.com/fy/2017-03-13/6473.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3月13日下午 ...

王校长你多处有病 还这么浑

发表于 2017-3-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么咒别个 我觉得你也该死

发表于 2017-3-2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人当官,鸡犬发财。
发表于 2017-3-27 14: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韩伦红、任明政府与川东北考试中心和法官打假官司演双簧骗取国家土地!他们为什么会赢,请看下面图片(特别是划红线处)。
imag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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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4: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thread-14453852-1-1.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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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5:08
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7-3-2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thread-14453852-1-1.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杜冲何许人也?居然是西充的!冒充北大的,我看是北大青鸟的!
125702kxx19jviaii8faax.jpg
看看以下几张图片,你就知道杜冲是做什么的。西充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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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右上角居然是杜冲!你们想想为什么他会出来发帖!给钱就办事,毫无职业操守!
发表于 2017-3-2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执行申请(第二次)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男,校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颖,男,局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琴,女,经理.
   申请目的: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
        2、因嘉陵区法院正在执行(2015)嘉行初字第4号判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判决等案件,如你院工作繁忙可将(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案指定并移送嘉陵区法院一并执行。            
             3、返还垫付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不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经我校多次催促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而且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仍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院至今没有回复的执行进展情况。目前,两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还反而在麻辣空间等网络上评价、质疑、诋毁你院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称其在多扶有训练场,置你院的生效判决而不顾,仍然非法经营, 判决如同一张废纸,没有公信力、既定力,而且损害法律和你院的权威、尊严。故再次申请你院对(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强制二被执行人停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立即撤销“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的所有条款,否则对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94条、96条给予严重处罚。
现申请人依《行政诉讼法》第94、96条规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希你院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制止两被告的违法行政和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7-3-2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3-27 14:07
韩伦红、任明政府与川东北考试中心和法官打假官司演双簧骗取国家土地!他们为什么会赢,请看下面图片(特别 ...

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7-3-2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8 12:16
有些人就是拿钱办事,昧着良心做事,如果不积德,可能不止是你,你的家庭,你的家族都会为此付出代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8 19:33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7-3-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8 21:03
这麽多保护伞,川东北抗的住这个压力不哦?但是,北京大老虎知道你的品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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