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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蜀爷们

醉驾男被判死刑?受害者家属之心态最让人恶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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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拿了赔偿又反悔,恐怕是有点说不过去.况且,就这个案例而言,死刑是太严厉了.同样的撞死人,酒后驾车也好,飙车也好,在同一个国家同一部法律下,却出现了不同的判罚结果,真不知道是在侮辱谁!

发表于 2009-9-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与否固然对孙伟铭的最终判决具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法律的公平不是一味满足当事一方,不论其有多么令人同情的理由。所以,不是谁放谁一马的事情。

中院的判决,有不教而诛之嫌。很赞同下面这个帖子:

QUOTE:
以下是引用戈壁滩在2009-9-4 11:46:00的发言:
  kicering:醉驾撞人判死刑需要法律铺垫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后驾车肇事,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恶性事故。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今天,这起颇有争议的案件进入二审。

  究竟这样一个造成恶性交通故事的责任人是否该判处死刑,我想大部分愿意思考的人都会有些犹豫。一方面,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是明知有巨大危险而放任其发生的行为,且确实酿成大祸,四条人命因他形同故意杀人的行为而倾刻殒灭,让孙以一命抵四命怎么算都便宜了他;但另一面,虽然成都中院举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孙案的本质还是交通肇事罪。这样的案例有好多,其中不乏悍马,奥迪之类的富翁车,官员车,肇事的也不乏酒醉的,飚车的,还有肇事后口吐狂言的,找人定缸的,却很少听说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订罪的,更没听说判死刑的。在这样的判例背景下,判孙伟铭死刑有所不妥。

  会有人说,只有这样严打才能杀鸡儆猴,才能让司机们不敢越雷池一步。这话表面上有理,但细想则不然,因为法律的威严不在于“严厉打击”,而在于公正公平。这不仅因为公平是一种公共心理需求,更因为公平本身就是一种法理力量。缺乏公平的法律,再严厉也只会产生恐吓力,而产生不了威严。我们之所以对孙案判死刑报有怀疑,就在于这种判决有损公平,表面上的严厉事实上损害了法律的公信。至少,我们知道那些在斑马线上把人撞飞的阔少并没被处以极刑,他们可能比孙还清醒,是真正的“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还有那些出了事找秘书顶缸的奥迪车主,就算被查出来,最后也是轻拿轻放。有例在先,如果判了孙伟铭死刑,则有捡软柿子捏的嫌疑。

  另外,死刑判决的失当还在于缺少法律铺垫。如果认为孙是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当于认定酒后驾车是一种“危害社会的危险方法”。这一定性是相当严重的,即便没有产生后果,也要处于相当的刑罚,但事实上我们的交通法规并没有对酒后驾车做出等价于这一定性的处罚,绝大多数时候就是扣分,罚款,连拘留的都很少。这事实上给司机和亲朋好友造成这样的印象,“少喝点儿没啥”,就算被抓了也就罚几分。如果现行法律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回过头来却忽然判酒后肇事的孙伟铭死刑,这种判决不是有悖法理吗?如果孙真的罪该至死,那么中国的法律制定都首先要感到羞愧,因为他们没有设计好这个法律体系以形成足够的警示级别;如果孙罪不至死,那成都中院的判决就是“搞运动”式的跟风判决。孙伟铭固然身负重罪,但中国法律起码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有报导说孙伟铭其实是个非常善良的人,事母至孝,资助小女孩上学,地震时他还跟朋友买了2000多元的食品与水到都江堰发放给受灾群众。他出事后很多人为他说好话,给他捐钱,他甚至已经和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谅解。我是希望法院的二审判决能从社会效果和尊重受害方意愿的角度,对孙从轻处罚的。

  最后,再重申,我坚决支持对酒后驾车肇事处以重刑,但我更支持对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酒后驾车也要施以刑事处罚。只要这样,酒后驾车才能成为全社会的红线,对酒后肇事的重刑才有了法律铺垫。

发表于 2009-9-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决支持对酒后驾车肇事处以重刑,但我更支持对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酒后驾车也要施以刑事处罚。只要这样,酒后驾车才能成为全社会的红线,对酒后肇事的重刑才有了法律铺垫。
发表于 2009-9-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感叹!人非草木孰能无过!得饶人处且饶人。

发表于 2009-9-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是成都的法官以此出尽风头,别说全国,就在咱四川,同样性质的案子在棉竹只判了一年,受害家属几家人共才得到几万赔偿,真是大笑话.一句话,都怪孙家是重庆的,而且没权.

发表于 2009-9-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憎恶饮酒驾车的行为,这的确是无视他人生命的不道德行为,是犯罪。所争论的,只是判孙伟铭死刑的合理性问题。而所谓严惩并非只能用死刑来体现。试想,几十年的铁窗生活,对于一个不到30岁,事业刚刚开始的年轻人和他的家庭,惩罚力度够不够?对其他好这一口的驾驶员们,是不是具有足够的惩戒效果?

发表于 2009-9-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引且一条中国著名法学家晖的话。

谢晖,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谢氏在8月10日的《南方都市报》上撰文指出

 

“再如孙铭伟案和胡斌案,为什么同是交通肇事案,法院对两案的当事人却做出了如此悬殊的判决?”

 

有意思的是这位法学家不留情面且斩钉截铁地把孙铭案定为“交通肇事”而不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发表于 2009-9-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坚持自己的诉求。但是,诉求是否合理以及最终是否能够达成,是另一码事。

发表于 2009-9-5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十话十说在2009-9-4 11:14:00的发言:

理解受害人家属的心情,但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积极在赔偿,大家都看到他们家已尽全力了。

放孙伟铭一条生路吧!看在他父亲的面上!!!

人非草木孰能无过!得饶人处且饶人。


发表于 2009-9-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昨日新闻有感:

姓韩的做“人”不错。宽容,大度。

那个小伙子一直是这态度,我同情也理解。

那个女的,恶婆一个:道德低下,活生生一副无赖与骗子嘴脸!(世上有此类人,世风怎不败坏!)

            这个女的这系列表演使人们心理急转直下,由可怜到可恨——以后交通肇事者家属,还会有“孙林”式的人吗?!

发表于 2009-9-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不是孙的亲朋好友就是他的律师!      民事赔偿该赔,死刑该判!

   我是一职业司机,谁不知酒后驾车违法违规?你应有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事故的预见性!  支持对酒后驾车的行为依法严惩!  对醉酒驾车肈事者立即对其财产冻结,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很多事例受害者赢了官司输了钱,  对酒后驾车至人死命者,一律格杀无论!!!

发表于 2009-9-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无赦!

发表于 2009-9-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无赦!

zgd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9-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jt183在2009-9-5 21:42:00的发言:

报上名来,你家有几口人,明天我就拉开车来把他们撞死,每个死者配一百万,就把你留下,看看你的“宽容”与“大度”!

你这是故意杀人,就不是陪钱的问题.另外,你有车吗?有100万吗?吹牛不打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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