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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蜀爷们

醉驾男被判死刑?受害者家属之心态最让人恶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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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800727在2009-9-7 11:58:00的发言:

他给多少家庭带来了伤害?该不该对人家赔偿??

想用钱买命??做梦!!!

这样也可以。不过我觉得既然要孙伟铭死,那就最多只能充公孙伟铭的那部分财产。孙伟铭父亲孙林的卖车卖房东拼西凑找来的那部分,请连本带利还给孙林。

 

如果受害者家属一开始就不去签什么谅解书,他们大概也能拿到一部分赔偿,但仅仅限于孙伟铭名下的所有财产。现在要了孙父的钱,又称是“迫于形势”,是不是太无耻了?难道有人逼着受害者家属去拿孙父凑出来的那部分钱?!

发表于 2009-9-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人把孙及其父说得可怜巴巴,好象他们才是受害者似的!为何不替那位失去双亲的孤儿想想,若安正常民事赔偿该赔多少钱,你既不能完全赔偿,又想活命,毫无道理!这些受害者若不和你答成所为谅解,恐怕你们那点可怜的钱也不会赔,最终受害者家庭又是个丢了人命,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
     我是个职业司机,谁不知无证违驾?且醉酒开车可能引起的后果,关键是肆意放纵和侥幸心理!!!!!

  民事赔偿该赔,死刑该判!

   很多贪官先前都是好人,难到他不知贪将犯法? 明知故犯,侥幸而已!

发表于 2009-9-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受害人呢?你怎么想?

发表于 2009-9-7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憎恶饮酒驾车的行为,这的确是无视他人生命的不道德行为,是犯罪。所争论的,只是判孙伟铭死刑的合理性问题。而所谓严惩并非只能用死刑来体现。试想,几十年的铁窗生活,对于一个不到30岁,事业刚刚开始的年轻人和他的家庭,惩罚力度够不够?对其他好这一口的驾驶员们,是不是具有足够的惩戒效果?

 

不管最后的结果怎么样,我个人觉得既然是签了谅解书,后来就没必要说那些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孙伟铭被判死刑!酒厂和汽车厂家该判什么刑?

 

1、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在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剥夺生命的惩罚应当是慎之又慎。如果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应当选择不判死刑。现在如果判孙较重的有期徒刑,加上社会的讨论,警示众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2、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是法律制度的悲哀,社会和政府都负有责任。试问现在酒后驾车的人少吗?乱闯红灯的人少吗?通过非正规渠道取得驾照的人少吗?许多人不去违法是因为自觉尊守社会秩序、关爱生命还是怕警察罚款、怕电子眼拍到?靠杀孙伟铭来拯救社会秩序是社会在推卸责任,也是对个人生命权的不尊重。

 

再者,孙伟铭当天喝的什么酒?酒厂在酒瓶上有没有“安全提示”?比方说“酒后不能驾车、酒后不能高空作业……”。还有,孙伟铭当天开的什么车,车上有没有“安全提示”?比方说“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时速超过多少……”如果没有,那酒厂和汽车生产厂家有没有责任?该判什么刑?

 

3、如果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撞死多人必须判死刑,那么按此逻辑,酒后驾车撞死多人该判什么刑?酒后驾车撞死1人者判什么刑?无证驾车撞死人判什么刑?酒后无证驾车没撞死人判什么刑?推而广之,偷工减料的建筑商该判什么刑?黑心食品作坊主判什么刑?国家食品安全乱到这个地步,主管的官员们判什么刑?

 

4、现在的社会问题是,公民缺乏责任感,法律缺乏执行力,政府缺乏管理能力。最现实的治表办法是:政府加强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力度,重塑民族精神,提高国民素质,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酒后驾车判刑1年并罚款2万,严格执行,肯定比现在一阵风似的“严打”“专项行动”有效得多,被孙伟铭撞死的人们才不会白死。

发表于 2009-9-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都是一样的,人言可畏!

发表于 2009-9-7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饶人处,且饶人。

发表于 2009-9-7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jt183在2009-9-5 11:32:00的发言:

赔钱,那是义务!

 

 

 

 

 

这位朋友请注意,这里拿钱出来赔偿的并不是肇事者孙铭伟,而是他的父亲。孙父并没有赔偿的义务,受害者只能向孙铭伟索赔,无权向孙父索赔,孙父也没有代其子赔偿的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孙父自愿拿钱出来向孙铭伟案件的受害者赔偿。但孙父也不是白赔的,是以受害人家属签署谅解协议书为条件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拒绝签署协议书并拒绝孙父的赔偿,也可以接受孙父的赔偿并签署协议书,但不能既向孙父伸手要钱,可拿了钱后又不签署协议书。

 

这位朋友是把赔偿的主体搞混了,把孙父也当成了赔偿主体。

发表于 2009-9-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

发表于 2009-9-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赞同的饶人处且饶人,何必要把一个活生生的人逼死呢,

发表于 2009-9-7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案同判

发表于 2009-9-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别个钱还要别个命!无耻!敲诈!

发表于 2009-9-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依法“醉驾判死”无不可
9月4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4死1伤案在四川省高院开庭。参加旁听的不少人认为,二审改判可能非常大。对此,受害者家属称希望维持原判,称当初签谅解书只是为了拿到赔偿,“被逼的”。(9月5日《重庆晚报》)
   
    对于孙伟铭的生和死,自有公正廉明的法律正义判决,学法不精的我自然不便胡说
。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出尔反尔,我倒有话要说。
孟子有言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受害者家属之一的金宇航曾表示不能谅解孙伟铭,但他和另两家受害人家属还是联名签下了谅解书。9月2日,3家受害人拿到先期60万元赔款后,已将谅解书交给了孙伟铭的代理律师。金宇航和亲戚现在则希望维持孙伟铭死刑原判,称当初签谅解书只是为了拿到赔偿,“被逼的”。赤裸裸的目的和已经没有充分理由的坚持,让尽管失去双亲成了孤儿的金宇航,难以博得更多人的同情和好感。
   
    我相信,即使金宇航不懂法,但他的代理律师一定会告诉他,拿人钱财和签字谅解的言下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受害人,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现在,人家钱也出了,有受害者家属签字的谅解书也上呈法庭了,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刑罚酌定从轻情节,也符合我国慎判死刑的政策,法院在量刑时必然考虑从轻判决。否则,岂不违背了法律意志?金宇航和他的亲戚们还有啥心不甘情不愿的呢?
   
    我们不妨探寻一下,金宇航在谅解书上签名是谁“被逼的”。众多媒体都曾疑问,孙家希望签谅解书的目的,就是想二审时得到改判保住儿子性命,既然一旦改判就会申诉,为啥还要签?金宇航和姑妈回答:如果不签就拿不到赔偿,为了拿到赔款才“被逼签谅解书的”。原来“逼”签的是金钱,有人不想人财两空。金宇航说,失去父母自己成了孤儿,连家都不敢回,这种后果无法挽回,不是赔了钱就可以买命。他一辈子都无法原谅孙伟铭。但是,当他收下孙家先期赔款,证明在他的心目之中,亲情已经让位于金钱,他已经原谅了孙伟铭。如今,法庭之上、公众面前,再声泪俱下地高呼是“被逼的”,就丧失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基本原则,是把自己推上了道德的审判台。
   
    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受害者家属既想拿现金,又想人家偿命,这显然不可能,也不符法律。如果仅仅因为受害了,就可以漫天要价,想怎么着就得怎么着,不达目的绝不罢休,那就成了与情与理与法都无法接受的胡搅蛮缠。相比较之下,另一受害者家属韩常进和韩思杰则显示出了难得的宽容和大度,韩常进认为改判“是自己希望看到的结局”,他甚至还向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捐款600元;韩思杰在外出差,甚至没来参加旁听。虽然他们的亲人只是受伤者,但他们有情有义的举动令人敬佩。
   
    不是说醉酒无证驾车致人4死1伤的孙伟铭不可以死,而是应该依法惩治。有专家说了,如果受害人家属坚持不原谅孙伟铭,说《谅解书》没有反映他们的真实意图,那么民事赔偿就必须退还。只是不知道,金宇航和他的亲友们能否有此惊人之举。(冷雪峰)

摘自---新华网

发表于 2009-9-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孙伟铭生与死更值得关注的
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4死1伤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二审开庭。长达近4小时庭审后,法庭宣布,因案情重大,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院长审定后择日宣判。(9月5日《重庆晚报》)
   
    我注意到报道称,庭上代理律师提交了受害人家属联名签下的谅解书得到法庭采信。公诉人也认为 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此,孙伟铭的生与死又成为国人关注和市井谈论的一大悬念。在我眼中,孙伟铭生与死不无戏剧跌宕悬念固然有看点值得关注,然而还有比孙伟铭生与死更重要更值得关注的悬念。
   
    刑罚只是刑法的手段,其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防止尚未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见,以小见大关注孙伟铭案能否达到刑法目的,显然比就事论事单纯关注孙伟铭生与死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换言之,孙伟铭即使不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但只要能达到刑罚目的,就是一个推动法治进步的成功判例;反之,孙伟铭即使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依然未达刑罚目的,也只能算是法治悲哀和失败判例。
   
    不客气地说,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之所以驾车文明与以车代步频现龃龉未能同步,立法缺失与执法粗疏不能不说是重要因素。有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提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且刑法对醉酒驾驶造成损害后果行为未纳入刑事处罚,至今仍属空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基本上沿用1979年“老皇历”,已然明显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立法空白已然招致现实司法实践尴尬。以孙伟铭二审说事,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和孙的代理律师围绕本案定性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尽管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处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准确的。但律师却提出,我国相关法规对无证、醉酒、超速等违章驾驶行为皆有明确处罚措施,并未说明这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立法的滞后,不能让一个年轻人用生命来买单。”律师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相关争议还存在于业界、网络和民间。
   
    我也不禁想问,如果相关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真正做到了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问还会有这么多马路杀手上演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现实悲剧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孙伟铭个案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反思检讨和整改补位,孙伟铭的生死就不能算具有推进法治的意义。进一步说,假如相关交管执法人员仍然我行我素,执法粗疏,监管不严,即使刑法将醉酒驾驶造成损害后果纳入刑事处罚填补立法空白,即使孙伟铭倒下去了,也势必还会“倒下我一个,还有后来人”。
   
    我不是刑法专家,不敢对孙伟铭生死忘加置喙。鲁迅曾在《集外集拾遗》中就不同人看《红楼梦》写道:“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我无权干涉诟病不同看客出自不同认知心态用意情绪对孙案强烈关注,甚至做编外法官对孙的生死说三道四。但我想说的是,当事司法机关不宜在孙案终裁上卖关子,更不应受网络情绪左右将“民愤”作为裁决依据,而须始终属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的一元标准;媒体也不宜唯孙伟铭生死看点是瞻,更不可有意无意过度炒作渲染制造人为“卖点”。只有这样,孙伟铭案才有可能办成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标本。
   
    总之,我们期待孙伟铭案能够取得举一反三,以小见大的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而不是孙伟铭的生与死。[陈庆贵]
摘自新华网

发表于 2009-9-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者家属肯定心里很痛的原因吧。。。

发表于 2009-9-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哼,那几个家属也太黑了吧!!!!!!!!!

发表于 2009-9-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孙的家属也很惨

发表于 2009-9-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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