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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改制最牛的“企业”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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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改制最牛的“企业”见过吗?  

企业为什么要改制?当然是为了企业本身和企业的职工改出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但是,绵阳市梓潼县供销合作社在对直属企业县棉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时,改制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就报县体办批复,在依法取得梓体改领[2000]05号批复后,公司用县体改办统一监制的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全部99名职工签字(法人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改制有功03年调县社任纪检主任、副主任),并由政工代表公司单方公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至今日,棉麻公司还是棉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不成立,企业关门停工停产9年,也不给职工发生活费,中断社会保险,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
   上述改制,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及绵委发(1998)23号、绵府发(1998)41号、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属于违法改制,通过改制达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县供销社当年成立棉麻 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有着不可推卸责任。县体改办、劳动局这些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同样负有责任。2007年职工信访,县委副书记邹林作出重要批示:点了2位副县长的名,要求发展商务局局长、供销社主任先拿一个处理意见在汇报:一是改制政策;二是棉麻公司今后如何办?2008年度份10月在职工的再三要求下(按信访条例超期9个月),县发展商务局以梓发改商务[2008]201号回复县信访局:根据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通知》(绵府发[1998]41号精神,“市、县供销社具体负责本级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企业、联社成立体改办事机构承办具体事项,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一抓到底”,县供销社《关于成立梓潼县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的通知》(梓供体改[2000]04号的精神,因此,现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的生活费、养老保险及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组建等问题请具体咨询县供销社。县改制主管部门和县委、县府领导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县供销社就能解决吗?信访三级终止,地方保护主义,最多到市一级就终止(职工2004-2006年的信访足以证明),谁为弱势职工主持公道?中国有我们这样如此改制的 企业吗?肯定没有。所以我们称之它为中国最牛的改制“企业”? 
    相关政策:
    1、改制一般程序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确认、产权界定、产权转让、改制、改组、公司化改造;拟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具体改制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绵委办发[1998]23号)。(县供销社、棉麻公司未进行清产核资产评估,改制方案都是县供社拟定的,也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公司只是盖公章而已并上报体改办批准。)
    2、产权量化应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无偿量化到职工名下(绵委发([1998]23号)。抵减企业负债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财产,本着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宽严适度、公平合理的原则,界定职工资产,作为企业的劳动产权,按照职务、贡献等条件量化到人头,并实行配股、增股相结合。绵府发
(1998)41号。(未将职工劳动产权量化到人头)                                
    3、通过清产核资的企业经营性净资金产,可界定为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社有资产在农资、棉麻等行可以实行控股或参股,在其它行业可以全部转让(  绵府发[1998]41号)。                                                       

    4、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补偿标准:用现金补偿按身份4000元、工龄400元/执行,用资产补偿按身份6000元、工龄500元执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程序办;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筹备;认真做好改制的宣传动职工的思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梓体改领[2000]05号)。
    按照政策,我们职工理解公司的改制应这样进行操作:一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二是确认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并量化到职工人头;三是按照《公司法》重组有限公司;四是改制后,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 合同(按劳动法签订),与企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劳动法第26条3项办理。程序不健全,改制有风险;程序健全,同样有风险。
    
    欢迎广大网友点评,谢谢。             


                                   2009年8月25日


                            发表人:企业职工侯寿林




企业为什么要改制?当然是为了企业本身和企业的职工改出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但是,绵阳市梓潼县供销合作社在对直属企业县棉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时,改制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就报县体办批复,在依法取得梓体改领[2000]05号批复后,公司用县体改办统一监制的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全部99名职工签字(法人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改制有功03年调县社任纪检主任、副主任),并由政工代表公司单方公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至今日,棉麻公司还是棉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不成立,企业关门停工停产9年,也不给职工发生活费,中断社会保险,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
   上述改制,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及绵委发(1998)23号、绵府发(1998)41号、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属于违法改制,通过改制达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县供销社当年成立棉麻 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有着不可推卸责任。县体改办、劳动局这些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同样负有责任。2007年职工信访,县委副书记邹林作出重要批示:点了2位副县长的名,要求发展商务局局长、供销社主任先拿一个处理意见在汇报:一是改制政策;二是棉麻公司今后如何办?2008年度份10月在职工的再三要求下(按信访条例超期9个月),县发展商务局以梓发改商务[2008]201号回复县信访局:根据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通知》(绵府发[1998]41号精神,“市、县供销社具体负责本级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企业、联社成立体改办事机构承办具体事项,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一抓到底”,县供销社《关于成立梓潼县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的通知》(梓供体改[2000]04号的精神,因此,现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的生活费、养老保险及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组建等问题请具体咨询县供销社。县改制主管部门和县委、县府领导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县供销社就能解决吗?信访三级终止,地方保护主义,最多到市一级就终止(职工2004-2006年的信访足以证明),谁为弱势职工主持公道?中国有我们这样如此改制的 企业吗?肯定没有。所以我们称之它为中国最牛的改制“企业”? 
    相关政策:
    1、改制一般程序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确认、产权界定、产权转让、改制、改组、公司化改造;拟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具体改制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绵委办发[1998]23号)。(县供销社、棉麻公司未进行清产核资产评估,改制方案都是县供社拟定的,也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公司只是盖公章而已并上报体改办批准。)
    2、产权量化应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无偿量化到职工名下(绵委发([1998]23号)。抵减企业负债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财产,本着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宽严适度、公平合理的原则,界定职工资产,作为企业的劳动产权,按照职务、贡献等条件量化到人头,并实行配股、增股相结合。绵府发
(1998)41号。(未将职工劳动产权量化到人头)                                
    3、通过清产核资的企业经营性净资金产,可界定为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社有资产在农资、棉麻等行可以实行控股或参股,在其它行业可以全部转让(  绵府发[1998]41号)。                                                       

    4、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补偿标准:用现金补偿按身份4000元、工龄400元/执行,用资产补偿按身份6000元、工龄500元执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程序办;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筹备;认真做好改制的宣传动职工的思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梓体改领[2000]05号)。
    按照政策,我们职工理解公司的改制应这样进行操作:一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二是确认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并量化到职工人头;三是按照《公司法》重组有限公司;四是改制后,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 合同(按劳动法签订),与企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劳动法第26条3项办理。程序不健全,改制有风险;程序健全,同样有风险。
    
    欢迎广大网友点评,谢谢。             


                                   2009年8月25日


                            发表人:企业职工侯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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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重多的改制企业,都是成立了有限公司的,大多数的职工都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少部分确实不愿意进入有限公司的,由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确实没有见过如此牛的“改制企业”?县社棉麻公司改革指导小组及公司法人代表简直就是骗子,为什么不按中央、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对该企业实施改制,连职工死、活都不管,简直没有人性。望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以人为本,实切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重多的改制企业,都是成立了有限公司的,大多数的职工都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少部分确实不愿意进入有限公司的,由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确实没有见过如此牛的“改制企业”?县社棉麻公司改革指导小组及公司法人代表简直就是骗子,为什么不按中央、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对该企业实施改制,连职工死、活都不管,简直没有人性。望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以人为本,实切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帖子怎么没人站出来评两句?还是我来评一评 :

    

        
     对一个企业实行忙目改制,拟定改制方案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程

序违法,有始无终,是想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这是一场通过精心策

划的大骗局,让纯洁、温柔的职工一步一步掉进陷阱,严重侵害了全体职工的合

法权益,中央早就规定:对侵害职工(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总工会有个通知,没有通过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利用威胁恐吓欺骗手段改制的是绝对不行的!  列如下面:

 

《通知》中特别强调,“要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发表于 2009-9-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在县社我们拿到了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下今天在县社我们拿到了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说的好,但就是做不到。下面是相关条款 : 
  

      第二条: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指割断企业与 企业的劳动关系、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 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工资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意。
    

发表于 2009-9-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你们当初就不该签字。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照《劳按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就拿我为例算一个帐,7 月20日前签字我的经济补偿为15000多元,过了7 月20日后我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公司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工资标准的12个月,这样还不到5000元,再说我又是一名党员,企业改制作为职工本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谁知。。。。。。。。?

fys

发表于 2009-9-1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09-9-1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5条规定: 乙方自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回甲方复工、复职,更不能吵闹生事,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
      请问原公司贾玉国、县社成立的棉麻公司改制指导小组成员们,现在的有限公司在什么地方?我们职工如何双向选择?职工的生、老、病、死就这样不管了吗?
发表于 2009-9-11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5条规定: 乙方自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回甲方复工、复职,更不能吵闹生事,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
      请问原公司贾玉国、县社成立的棉麻公司改制指导小组成员们,现在的有限公司在什么地方?我们职工如何双向选择?职工的生、老、病、死就这样不管了吗?
发表于 2009-9-11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 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

    本人侯寿林,生于1962年11月13日,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12月15日,现属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的职工,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本人自愿申请与棉麻总公司(单位全称)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再单方面要求到企业复工、复职,今后用工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与任清洪等七人共同以总公司大门口综合楼门面第四间作为解除劳动关系60%的经济补偿,其余40%用流动资产作为补偿。
    特此申请,希批准!
                            申请人:侯寿林

                              2000年7月5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企业全称)梓潼县棉麻公司
乙方:侯寿林同志,性别:男,出生1962年11月,身份证号码:510725621113001

     根据梓体改领(2000)5号文件精神规定,我单位职工侯寿林同志,自愿申请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总公司研究同意该同志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从此,乙方不再是具有全民身份的职工。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实际工龄18年7月(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可为准)。
    二、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多少、有无视本企业资产状况及有关规定来确定),由甲方一次支付15281.69元。
    三、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今后乙方的生、老、病、死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社会上发生的经济、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本人承担,甲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为乙方参加的各种保险到期2000年6月30日止自行终止。(如乙方愿意可到自行到劳动、就业部门续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续)。
    五、乙方自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回甲方复工、复职,更不能吵闹生事,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
    六、乙方占用甲方住房、公物、有借款的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一次性办理结清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局、县公证处,甲方主管局、甲方、乙方 、县体改领导小组各1 份)。


甲方;(盖章)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章          甲方代表:(签字)贾玉国印

乙方:(签字、手印)侯寿林
                                       

                                  2000年平7 月5 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发表于 2009-9-1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以国际口吻表示严重的遗憾!对县ZF的态度表示强力的不满!望有管领导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老百姓一个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从重.从快给予处理!在国庆60大庆,万万不可印发群众事件!这将关呼你头上乌沙!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改制》无果,把全员职工推向社会(失业),应由改制企业及县社改革指导小组承担全部责任,有改制方案、有批复、有实施细则,为什么不按规则办事;相关职能部门县体改办、劳动局应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县体改办是承担当地发展与改革的重任,是执行和掌握政策的决策者、监督者,造成全员职工失业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长达9 年未按批复重组有限公司;其次是县劳动局,据查,当年企业改制是给劳动局报送相关资料的,根据劳部发[1998]34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精神,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极时予以纠正。改制企业职工长达9 年失业,劳动部门又在干什么?
fys

发表于 2009-10-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09-10-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职工当球踢、当包袱,改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典型的天高皇帝远,猴子称霸王,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09-10-2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深律师谈企业改制中因续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的处理

  1、因续签劳动合同引起争议的处理。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故意缩短合同期限,以达到较短时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对此,应审查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若其行为违反上述原则,则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搞一刀切,单方面要求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劳动合同应变更而未予变更,事后引起争议的处理。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只与目前在岗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未与休假、带薪上学、停薪留职、内退、病退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继续认可,若事后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认定原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仍然有效,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附加限制性条件引起争议的处理。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有些改制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给劳动者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如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强行要求职工必须入股,否则就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显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规定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这种附加显失公平条件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法院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解除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主要有两个程序:(1)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笔者在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有些企业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是搞暗箱操作,以行政手段强行解除正在履行中的未到期合同。致使许多职工失业,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法院应认定其行为程序违法。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赔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法》第28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比较明确。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企业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如有些国有企业在减员分流过程中,强行要求职工将自己的工龄“买断”,并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按工龄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的作法。对一次性支付安置费问题,目前只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原劳动部等12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两个文件作了规定,但均属于严格控制适用的规定,前者是针对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后者是针对困难企业,并且必须是职工自愿,绝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或强制推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与“买断”工具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的同时,也剥夺了职工因工龄产生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致使“买断”工龄的职工从此既失去维持生活经济来源,又割断了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若所有企业都这样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岂不形同虚设。因此,对企业变相解除劳动

发表于 2009-10-3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影响

  若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好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首先必须明确企

业改制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企业改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产权

性质及产权组织形成的改革,如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

转让、出售、分立、合并等;二是企业内部经营形式、管理方式的改革,

如承包、租赁、托管等。从法律上分析,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和方

式,均是企业法人的变更、终止和重新设置,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总有新

的承继者。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

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可见,企业改制虽然会引起企业

名称、产权性质、组织形式、经营形式、管理方式的改变,但企业在法律

上的人格却并未因这种改变而消灭。因此,企业改制前与劳动者订阅的未

到期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不能以改制为借口否认原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当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除外。

发表于 2009-10-3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委负责人就规范国企改制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问: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还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

发表于 2009-10-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资产重组与劳动关系问题案例

来源:点亮网 发布日期: 2009-09-07
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原则相一致。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资产重组后的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09-10-3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改制重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还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下同)改造时,在未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股份制企业法人执照前,企业与职工终

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

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并取得股份制企业法人执照后,应及时与职工重

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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