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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

《转帖》中国改制最牛的“企业”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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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获悉,剑阁开封供销社自愿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据他本人讲:“现手续办完毕,个人向劳动部门补缴费900元,享受24个月,共领7420元,分月从今年4月领取,底保1人月380元,这是我们职工找的结果”。
发表于 2010-1-2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改制取得政府部门批复后,无条件的按批复组织实施改制,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劳动部、省劳动厅有关政策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该企业只按批复搞了第一步,不搞第二步,违反改制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合理要求至今不解决,没有一点人性。
发表于 2010-2-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200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们对照以上述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找不到一条适用我们职工。所以说,我们99名职工不是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是企业利用优势,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胁迫,职工没有选择,有总公司实施细则为证。

发表于 2010-2-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太黑,还有这样的改革者!不按改革批复、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把全部职工推向社会,供销社棉麻改革指导小组应负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0-2-11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99年10月集体到市政府信访,11月几号县信访办转县联社承办,现已三个多月,我们未收到信访回复,县联社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2-26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1-4-2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的人不多啊,快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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