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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

《转帖》中国改制最牛的“企业”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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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县社给我们的信访回复,发表你的观点! 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原棉麻总公司侯寿林等31名职工
                  维权申诉书有关问题的回复

侯寿林等同志:
    你们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维权申诉书》收收悉后,我社高度重视,落实专门人员进行了核查,通过走访当年改革历者和查阅档案资料,情况已基本明确,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弄清家底,依法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将劳动产权量化到每个职工,补足职工该得而未得的部份问题
    梓潼县棉麻总公司改革是依据梓潼县人民政府梓府发[1999]37号文件:“企业割断与县社的依附关系,职工割断与企业的依附关系”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经联社同意并报县体改办批复后实施的。职工的劳动产权采取在割断与公司的关系时有公司职工身份现金补偿4000元,工龄每年400元,而不是采取将职工劳动产权转为新公司股份的方式。在进行了断职工身份改革的同时,棉麻总公司成立了专门班子,确定了专门人员,筹备组建股份制公司,其进行的一项先导性的工作就是对总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当时委托四川正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以川资评报[2000]第099号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当时总公司帐面资产1017522.66元,评估后资产总额为9482323.31元,负债总额为12828292.96元,净资产为—3345969.65元,资产负债率为了加强135.29%。
    二、关于解决职工停产至今的生活费问题
    在职工与棉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复工、复职”,“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由于棉麻总公司资不抵债,加之我县农业产业结构和国家棉花收购政策的重大调整,棉麻总公司在原业务基础上重新组建股份制公司已失掉了产业支撑和国家政策支持,只能保牌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和有关遗留问题,复产已无可能。在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领取补偿金后,企业也不应该承担所谓原职工在企业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三、关于补缴职工停缴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问题
    棉麻总公司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今后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职工自行负责,总公司为职工参加的各种保险到2000年6月30日自行终止,职工愿意可自行到劳动、就业部门续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棉麻总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应无承缴原职工各险义务。                                                        
    此复!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


发表于 2009-11-3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内容强词夺理,避重就轻。只讲:在职工与棉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复工、复职”,“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棉麻总公司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今后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职工自行负责,总公司为职工参加的各种保险到2000年6月30日自行终止,职工愿意可自行到劳动、就业部门续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而不谈不按法律法规、不按政策、不按批复重组有限责任公司给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在归避风险和责任。总公司解除全员劳动关系与不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也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有关联,川劳发[1998]1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在哪里?职工无法与新企业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何来的双向选择?中央、省、市从2004年起就明确提出:坚决纠正重组改制不落实中央有关规定,损坏职工利益的问题。周永康同志要求,矛盾到来时“勇于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3日   来源:国务院

办公厅      
  2005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国有企业重组

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监察部、国资委、全国总工

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

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组织了对

部分省(区、市)开展维权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监察机关坚持和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

通,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

件。目前,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基本得到落实,一些侵害

职工权益的问题得到纠正。(监察部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发[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

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

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花

、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亿万农

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

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

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

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

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

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

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但实现这

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

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

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

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

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

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

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

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

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

。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

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

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

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

办好消费合作社。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

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

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

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

。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

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

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

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

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

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

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

渠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

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

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

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

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

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
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

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

制改革的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

;要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彻底实行政策性业

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

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

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

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理,

明确责任,确保储备棉安全。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发展棉花合

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棉花合作组织可直接与大型

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

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

托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

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

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

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

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

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

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

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

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

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尽快修

订股金管理办法。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

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

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

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

积极配合,根据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

,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

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

       

发表于 2009-1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重组改制,国发[1999]5号、国办发[1998]42号、劳部发〔1998

〕34号、劳社部发[2005]19号、绵委办发(1998)23号、绵委发[2001]22

号、绵府发(1998)41号、梓府发[1999]37号、梓体改领(2000)05号、

梓棉总司[2000]06号、《宪法》、《劳动法》、《工会法》、《民法通则

》等,是棉麻总公司参与改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发表于 2009-11-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快来看梓潼县社耍无奈(上面信访回复),对职工反映改制重组

遗留问题,在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不予以支持,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

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的规定。10月20日在次引发职工到绵

阳市政府信访局集体信访,望引起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省、

市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这起因企业重组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共同维

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发表于 2009-1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办发[1998]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在棉花生产、流通、储备、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

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发展,满足了纺织用棉和其他用棉的

需要。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和改革措施是适时的、正确的,为深化棉花流

通体制改革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棉花

资源充裕,棉花替代品逐步增多,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

基本成熟。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进一步改革棉花流

通体制。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

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

新体制。国家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

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降低

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

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国家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

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市场,防止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国家计委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棉花供求状况、棉花生产成本、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棉价等

因素,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指导性种

植计划及国内外棉花供求信息,引导棉花生产,促进总量平衡。遇有特殊

情况,国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

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

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

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

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销社、

棉花加工厂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

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有条件的产

棉区要大力发展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逐步与纺织企

业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组织。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棉花收购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

有资 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加工单

位必须有符合规 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具体资格和条件,由省级人民政

府制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定并

严格监督。资格审定要充分听取经贸委 和供销社的意见。对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

目前全国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不得新上

籽棉 加工项目,更不得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

花收购、经营单 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

棉花经营单位现有设施和加 工能力。

四、完善储备棉管理体制,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为确保国家对棉花市场的有效调控,必须强化国家对储备棉的管理,使之

储得 进、调得动、用得上,并能出陈储新,定期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

控需要和中央财 政承受能力确定国家储备棉规模。储备棉的收储、轮换

、抛售计划以及收购和出库 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制定。国家储备 棉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安排专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费 用、利息由中央财政

负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继续委托供销合作总社承担国家储备棉管理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储

备棉 的购进、抛售、调运、轮换;通过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国家

储备棉的承储单 位,并对储备数量和储备棉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国家储备棉棉权属国务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凡承担

国家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 、专账、专人管理,将国家储备

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不具备上述条 件的企业,不能承担

国家储备棉任务。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 的审计监

督。

省级政府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棉花供求平衡形势,自行确定是否

建立 地方储备,储备数量报国家计委备案,所需费用、利息等由同级财

政支付,参照国 家储备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

督。 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

和质量标准,确 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 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

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

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 制度。从1999年

度起,首先做到,国家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国家储备棉入 库、出库

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国家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

 财政支付费用、利息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

需任何一方 都可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和为双

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 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据此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

加快棉花国家标准改革,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

头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于1999棉花年度试行。

六、培育棉花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棉花是大宗的工业原料,其流通方式主要是合同订货、直达供货,培育棉

花市 场关键是要建立起反应灵敏的棉花供求和价格信息系统。要加强建

立以全国棉花交 易市场为中心、以棉花集中产销区为依托、实行计算机

网络化管理的全国棉花交易 网络,充分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

。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采

购和投放国家储备棉,对棉花供求和价格进行调控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

支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盲目 兴建棉花

交易市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棉花的收购、交易和运销。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棉花收购渠道拓宽后,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

应, 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

多少款;销售多 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 挂帐。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

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 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

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 花收购资金,一经发

现,严肃查处。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促进纺织企业多

购棉 、多用国产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库存量来安排购棉资金

贷款数额和贷款 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防止挪用。纺

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 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的

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 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八、加强棉花进出口管理,确保有效的宏观调控

我国纺织工业必须立足于使用国内原料。棉花经营放开后,棉花进出口继

续由 国家统一安排,由国家核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进口的棉花纳入

国家配额管理。 国家采取措施适当扩大棉花出口,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

产棉生产出口产品;对加工 贸易要严格台账管理和核销制度,严厉打击

以加工贸易为名走私、贩私棉花、棉纱 的行为。

九、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努力提高棉花单产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棉花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

势在 必行。近几年,要放缓新疆棉区发展步伐,在2000年以前棉花

播种面积保持现 有水平;适当减少长江流域棉区面积;进一步压缩黄河

流域棉区面积。今后我国稳 定棉花生产以及提高棉农收益主要靠提高棉

花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产棉区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大科技兴棉

投入力度,搞好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的推广,加强 病虫害防治,促进棉

花高产、优质、高效。

十、规范棉花企业与供销社的关系,深化棉花企业改革

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都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求,面向市场,在经营

体制 上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经济实体 。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

务与多种经营分开,供销社 棉花企业的多种经营要设立独立法人,单独

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 款。

要深化棉花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

经营 费用。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要大力 发展代理、贸工农一体化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

式。供销社棉花企业是棉花 流通的主要力量,要克服当前棉花压库等困

难,千方百计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在保 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发

挥重要作用。

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是199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义市 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周密部署,扎 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棉花主产

区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精神, 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棉花流通

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长期 以来各级供销社在扶持棉花生产

、衔接棉花产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 优势,与农业部门一

道共同抓好棉花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为农服务工作。各地 区、各部

门必须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

标。

发表于 2009-1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但实现这

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梓潼县供销社违背中央5号文件精神,在短短约两年的时间内搞“两个割断”解除了全社职工劳动关系(除法人代表),最后就棉麻总公司这样一个经批复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职工也不放过。这那里是在改革,简直就是“宰尽杀绝”,与党中央唱反调,破坏改革。骗局!!!





发表于 2009-11-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0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此,一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和购销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扩大和活跃农村市场。二要通过加强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不断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三要通过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盘活资产、民主管理,加强基层社建设,增强基层社和联合社服务功能。四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五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发表于 2009-11-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改制,谁说了算?依据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当然是职工代表大会说了算。而梓潼县棉麻总公司重组改制,是企业法人代表及县联社成立的棉麻总公司改革指导小组说了算, 根本没有把职工放在眼里,记在心里,忽视职工权力,漠视职工利益,只强调解除劳动关系,不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说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是“领导者”,说不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领导者”,你们这那是搞改革,是“渎职侵权”,职工可到纪委报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检察院立案查处。
发表于 2009-11-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劳发[1998]16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后,我省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出现了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机制大转换的新局面。在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省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企业改制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参与,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企业改制中,对安排职工下岗的数量和进度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下岗职工要加强管理。安排职工下岗的原则、程序、下岗证发放、分流安置等有关问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

    四、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依法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再就业的,应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要强化企业用人新机制。企业可将用人的劳企业动合同期限划分为若干档次。新录用的职工从下档开始,续订劳动合同可依次或越级进档。进一步打破企业内部岗位用人界限,各岗位均可实行动态的竞争上岗制度过。

    七、企业新招职工包括新建企业招收职工,均应按规定招收一定比例的失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八、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得职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支关系。

    九、鉴于企业改制形式多样、企业职工分流渠道较多、劳动关系复杂等情况,企业与职工新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各经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企业无论以什么形式改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制度、工资标准都由改制后的新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职工收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十一、企业改制后组建的新企业,要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企业改制中,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应按离退休人数和不低于本企业基本养老金5年的标准,从资产转让或资产清偿收入中划拔养老保险基金给社会保险机构;按离退休人数和一定标准划拔医疗费和今后的死亡待遇费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了死亡待遇。

    十三、企业破产、解体、联合、兼并、出售时,应从资产收入或资产清偿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及利息。

    十四、接收破产、解体、出售、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含自谋职业,下同)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原缴费年限保留,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企业中按工龄长短领取了一定的安置费、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年限保留。今后再就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如不再就业,个人自愿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选下定比例)为基数,按不超过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具体费率由各地政府确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企业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除国家已有规定的外,不准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前休息的职工,先由企业内部作退养处理,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十六、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析,个人事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自选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不清,按不超过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心入个人账户。具体费率由各地政府确定。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确良,个人应按规定的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为办理。

    十七、下岗职工到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务工,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可由原企业为其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八、改制后的企业或新建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制企业和新建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以方当事人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发表于 2009-11-9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县联社回复:“总公司是依据梓府发(1999)37号文件‘两个割断’

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当我们查阅了该文件才知,纯属断章取义,该文件

是县政府批转县联社《关于全面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改革方

案中‘两农’总公司的改革:鉴于两农总公司去冬今春已进行了内部深化

改革,基本达到了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效益的预期目的。同时,农

资棉花经营涉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和农业、农村稳定关系重大,所以两

农总公司的改革重在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搞“两个割断”。那么,重组

改制是不是先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市、县两找不到有这样的规定,市委
明确规定,重组改制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原

企业职工全民或集体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09-11-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赵洪武等38人与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桓台县建管局劳动争议案

                                  ——企业改制不能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赵洪武等38人

      被告: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第三人:桓台县建管局

      1998年2月18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合重组协议,约定:山东万鑫集团公司拥有总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其资不抵债差额542万元的债务。原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174名职工的档案身份不变,在“交接日”前,万鑫集团公司应核实并补交县劳动局劳动保险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以保持其工龄的连续性。“交接日”后职工的待遇及由重组后的总公司统筹安排。同年2月16日,桓台县人民政府下发桓政函(1998)1号“关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联合重组的批复”的文件,规定重组后的总公司拥有原总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总公司资不抵债差额的542万元的债务,原总公司174人档案身份不变,并由重组后的总公司负责安置。1998年3月1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山东万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交接重组后成为新的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后,总公司便决定自1998年3月1日起,解除与原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72名职工(包括本案38名职工)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1、联合重组的出证书中载明的养老保险金为768781.78元(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方38名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该笔债务自1998年3月1日起转为重组的企业即本案被告,而被告至今未向劳动部门交纳所涉职工的保险金。2、被告桓建公司向本案38名原告职工中的22名原告收取数额不等的抵押金,后改为借资,借资总额为162000元的本金。

      1999年9月,赵洪武、李守让、胡骋、张光生、于艳美等66名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申诉至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桓建公司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解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职工集资、风险金等问题,该委于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9)桓劳裁字第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撤销被诉方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下发的对72名职工“关于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2、被诉方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申诉方借资风险金及利息共计364611.15元。3、被诉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方向被保险机构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430804.34元,滞纳金515433.57元,两项总计945337.91元,个人应缴纳的75372.66元由企业督促个人交到企业。以上款项由企业负责交县劳动保险事业处。4、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诉方补发申诉方部分职工下岗期间的生活费70103元整。5.由被诉协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为申诉方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照规定逐月交纳有关费用。6、对申诉方的其它请求予以驳回。7.仲裁费300元由被诉方承担。该委裁决后,66名申诉职工中的38名职工,即赵洪武、李守让、张光生等职工不服,起诉至桓台县法院,请求判令桓建公司补发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250390元,维持仲裁委裁决的其他各项裁决内容。

      处理结果

      2000年5月23日,桓台县法院认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遂作出一审判决:㈠撤销被告于1999年8月10日下发的对38名职工(本案38名原告)“关于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㈡被告偿还原告方借资款162000元,付款同时付清利息;㈢被告方支付原告方自停发工资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计算办法按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㈣38名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应由单位承担部分,限被告桓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桓台县劳动保险事业处交清。㈤被告桓建总公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为38名原告办医疗保险和失业手续,按照规定逐月交纳有关费用。

      宣判后,桓建公司不服,以下列理由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⑴张衍庆等12名职工已中止劳动合同,不应补发这12名职工的工资;⑵周文等14名停薪留职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补发工资;⑶沈鹏飞等13名职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或擅自离职的,不补发其工资;⑷桓建公司与第三人的重组协议约定桓建公司交纳养老金只在76万元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⑸原判所确定的职工的生活保障费计算办法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提出的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后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问题解说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本案而言,桓建公司重组后违反重组协议和桓台县政府的决定,重组的当日便解除重组前企业72名职工劳动关系(包括本案38名职工),不符合《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行为,企业改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桓建公司即然已于重组的当日便解除了本案38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部分职工再中止合同、停薪留职、擅自离职等情况。被告所主张的38名职工中12名职工已中止合同、14名职工停薪留职后未再办手续、13名职工拒绝安排工作或擅自离职等情况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也与其自己决定于1998年3月1日解除72名职工的劳动关系、桓建总字(1998)1号文件相矛盾。根据重组协议和桓台县政府的规定,桓建公司拥有原总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全面接收并安置原总公司的职工,应按重组协议和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包括本案38名职工在内的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事项。桓建公司在重组后,无故长期不向劳动部门交纳本案38名职工在内的原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致重组时的职工养老保险金768781.78元,孳生滞纳金等费用,超出部分完全是其行为所致,所以超出部分应由桓建公司负责与主管部门的第三人桓建管局无关。另外,桓建公司与第三人等所签订的重组协议中,也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诉人应负责交纳768781.78元的养老保险金。本案中38名职工属于桓建公司正式职工,不是无职业人员。所以桓建公司主张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来确定38名职工的生活保障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桓建公司的五条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理由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其自己的行为前后矛盾,或者于法无据。因此,对于桓建公司这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来源: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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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明:梓潼县棉麻总公司在取得政府指复后(同意你司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采取欺诈、强制、胁迫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当天申请,总公司当天解除,按照《劳动法》属违反程序,解除协议书(7月5日)无效。总公司实施细则规定2000年7月21日至8月底重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至今未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还棉麻总公司。总公司违反改制政策,又不依照政府批复文件执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错误,且程序违法,协议无效,未达到重组目的,公司尚存,职工劳动关系尚存。


发表于 2009-11-1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
2009年3月26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康少伟 温永乾  阅读:247次
 
裁判要旨
     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如果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李海滨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到登封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烟草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该公司采取每月为李海滨发放50元生活费,让李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迫使李海滨于1993年7月提出辞职,并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李海滨回公司上班等。之后,李海滨从登封烟草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李海滨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就业。2005年,当李海滨听说登封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要求到公司上班,但登封烟草公司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李海滨于2005年9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1993年至2005年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发给医疗补助费;向登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补足和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办理退职、退休手续;补调工资等级;补发应得的福利待遇;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救济金;进行身份置换,支付身份置换金。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登封烟草公司不服裁决,将李海滨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原告无义务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原告不必为被告办理退休、离休手续等。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从2005年9月16日起按标准给被告发放生活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05年标准为每月240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应继续履行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履行,按2005年度登封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1081.75元支付给被告。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对合同制工人无论合同关系是否到期,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手续的,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同时,职工个人的辞职行为与上诉人烟草公司采取的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职工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河南省烟公司登封市公司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申请仲裁即为主张权利,因此并未超过法定时效。第三,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是否应支付职工部分工资和生活费。鉴于当事人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下岗期间公司有义务发放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综上所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李海滨辞职行为的效力问题

    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和新出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与合同法规定的此类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比,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关于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由于双方依然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专门做过批复,且后来的司法解释(二)对此又做了明确规定,即由于原告举不出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证据,被告的申请不超过时效。但就李海滨所请求的解决下岗期间的生活费以及工资问题,其提请仲裁之前,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其反诉请求没有支持。如果对此问题不加区分的全部支持,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不出和谐司法的目的。

    三、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下岗期间生活费问题

    此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协会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的生活标准,应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故原告应解决职工下岗期间的生活费。
 

发表于 2009-11-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两个案例很有说服力。重组改制那有百分之百的职工失业,中国难找,都是被改革领导者这些骗子所骗,借重组之名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按政府批文重组,这就是欺诈行为具体表现,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民法相关规定,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坚决纠正,对那些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的领导给予党纪、政纪、撤职等处分。

发表于 2009-11-1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一)
     全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全会认为,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要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新机制、加强科学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促进债务和资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稳步推进。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广开就业门路,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全会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该公司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符合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改革方案已经政府批准,企业又搞了实施细则,作为企业只有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可企业在解除全员劳动关系到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仅一个月时间(实施细则规定时间),至今未重组,也不采取补救措施,也不通知职工协商解决,而是采取欺骗不了了之,致使职工无法按照政府批复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何来双向选择?县联社及总公司违背精神中“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促进债务和资产重组”。改革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审议,违背精神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待续)
 

发表于 2009-11-1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解读梓潼县棉麻总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中

 

        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一)
全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全会认为,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要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新机制、加强科学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促进债务和资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稳步推进。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广开就业门路,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全会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该公司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符合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改革方案已经政府批准,企业又搞了实施细则,作为企业只有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可企业在解除全员劳动关系到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仅一个月时间(实施细则规定时间),至今未重组,也不采取补救措施,也不通知职工协商解决,而是采取欺骗不了了之,致使职工无法按照政府批复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何来双向选择?县联社及总公司违背精神中“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促进债务和资产重组”。改革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审议,违背精神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待续)
 

发表于 2009-11-1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使大家能进一步了解该案,现全文公布县上批复及公司实施细则

                梓体改革领[2000]05号
                梓潼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同意“梓潼县棉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梓潼县棉麻公司:
你司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收悉。根据梓委发[2000]3号,梓府发

[1999]37号文件精神和县供销社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决定,为使企业尽快适

应现代企业机制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经研究,现将你司改革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公司的关系。补偿

标准:用现金补偿按身份4000元、工龄400元/年执行,用资产补偿按身份
6000元、工龄500元/年执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

程序办理,由法定中介机构认准。
    二、你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主办会计及供养、保养、临工、伤残补助人

员经济补偿,严格按劳动部门及其县供销社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一次性割

断与企业的关系。对于因工伤残职工应确定好伤残等级按《劳动法》有关

规定处理。割断关系后,职工的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办理。
    三、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筹备。

新组建公司的股本必须按梓委发[2000]3号文件精神执行,入股遵循“入

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禁退股”的原则,不准搞股权平均或强

权入股。人员上岗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双

向选择,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新组建的公司批文另发。
    四、认真做好改制的宣传动员、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处

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按照梓委办发[2000]2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完善、

保存好各种文书资料并上报有关部门。
    特此批复

                            二000年六月一日

发表于 2009-11-1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二)

  第二条:以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和“公

  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前,总公司搞“两个割断”(“企业割断与县社

  的依附关系,职工割断与企业的依附关系”),县委、政府没有这个政策

  规定,县社依据37号文件纯属断章取义,县政府关于批转县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梓府发[1999]37号文件)二、

  改革方案(1)、关于县级公司改革。第一,“两农”总公司的改革:鉴

  于两农总公司去冬今春已进行了内部深化改革,基本达到了精简机构、裁

  减冗员、提高效益的预期目的。同时,农资棉花经营涉及国家的重大政策

  调整和农业、农村稳定关系重大,,所以两农总公司的改革重在进一步完

  善。该文中的其它公司及中心社说的都是搞“两个割断”改革。因此,总

  公司2000年提出搞“重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37号文件和中央十五届四中

  会会精神;搞“两个割断”,违背了37号文件和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

  ;若要实施“两个割断”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后者必须是前者的

  保证的前提下进行。

  重组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永远割不断的。一、法律依据:民法

  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

  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可见,企业重组改制虽然会引起企业名称、

  产权性质、组织形式、经营形式、管理方式上的改变,但企业在法律上的

  人格却并未因这种改变而消灭。因此,企业重组改制与职工订阅的未到期

  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不能以重组改制为借口否认原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二、劳动权威部门政策依据:1、劳动部[1998]34号文件中规定,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

  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

  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经协商确

  定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到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

  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

  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2、川劳发[1998]16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改

  制中,对安排职工下岗的数量和进度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下岗职工要加强

  管理;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

  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

  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

  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

  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

  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

  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

  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

  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

  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

  合同是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稳定,意为着就业的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

  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生存权的保障,也是发展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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