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在棉花生产、流通、储备、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
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发展,满足了纺织用棉和其他用棉的
需要。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和改革措施是适时的、正确的,为深化棉花流
通体制改革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棉花
资源充裕,棉花替代品逐步增多,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
基本成熟。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进一步改革棉花流
通体制。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
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
新体制。国家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
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降低
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
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国家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
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市场,防止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国家计委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棉花供求状况、棉花生产成本、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棉价等
因素,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指导性种
植计划及国内外棉花供求信息,引导棉花生产,促进总量平衡。遇有特殊
情况,国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
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
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
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
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销社、
棉花加工厂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
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有条件的产
棉区要大力发展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逐步与纺织企
业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组织。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棉花收购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
有资 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加工单
位必须有符合规 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具体资格和条件,由省级人民政
府制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定并
严格监督。资格审定要充分听取经贸委 和供销社的意见。对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
目前全国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不得新上
籽棉 加工项目,更不得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
花收购、经营单 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
棉花经营单位现有设施和加 工能力。
四、完善储备棉管理体制,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为确保国家对棉花市场的有效调控,必须强化国家对储备棉的管理,使之
储得 进、调得动、用得上,并能出陈储新,定期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
控需要和中央财 政承受能力确定国家储备棉规模。储备棉的收储、轮换
、抛售计划以及收购和出库 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制定。国家储备 棉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安排专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费 用、利息由中央财政
负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继续委托供销合作总社承担国家储备棉管理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储
备棉 的购进、抛售、调运、轮换;通过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国家
储备棉的承储单 位,并对储备数量和储备棉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国家储备棉棉权属国务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凡承担
国家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 、专账、专人管理,将国家储备
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不具备上述条 件的企业,不能承担
国家储备棉任务。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 的审计监
督。
省级政府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棉花供求平衡形势,自行确定是否
建立 地方储备,储备数量报国家计委备案,所需费用、利息等由同级财
政支付,参照国 家储备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
督。 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
和质量标准,确 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 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
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
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 制度。从1999年
度起,首先做到,国家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国家储备棉入 库、出库
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国家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
财政支付费用、利息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
需任何一方 都可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和为双
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 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据此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
加快棉花国家标准改革,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
头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于1999棉花年度试行。
六、培育棉花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棉花是大宗的工业原料,其流通方式主要是合同订货、直达供货,培育棉
花市 场关键是要建立起反应灵敏的棉花供求和价格信息系统。要加强建
立以全国棉花交 易市场为中心、以棉花集中产销区为依托、实行计算机
网络化管理的全国棉花交易 网络,充分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
。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采
购和投放国家储备棉,对棉花供求和价格进行调控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
支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盲目 兴建棉花
交易市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棉花的收购、交易和运销。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棉花收购渠道拓宽后,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
应, 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
多少款;销售多 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 挂帐。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
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 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
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 花收购资金,一经发
现,严肃查处。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促进纺织企业多
购棉 、多用国产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库存量来安排购棉资金
贷款数额和贷款 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防止挪用。纺
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 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的
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 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八、加强棉花进出口管理,确保有效的宏观调控
我国纺织工业必须立足于使用国内原料。棉花经营放开后,棉花进出口继
续由 国家统一安排,由国家核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进口的棉花纳入
国家配额管理。 国家采取措施适当扩大棉花出口,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
产棉生产出口产品;对加工 贸易要严格台账管理和核销制度,严厉打击
以加工贸易为名走私、贩私棉花、棉纱 的行为。
九、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努力提高棉花单产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棉花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
势在 必行。近几年,要放缓新疆棉区发展步伐,在2000年以前棉花
播种面积保持现 有水平;适当减少长江流域棉区面积;进一步压缩黄河
流域棉区面积。今后我国稳 定棉花生产以及提高棉农收益主要靠提高棉
花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产棉区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大科技兴棉
投入力度,搞好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的推广,加强 病虫害防治,促进棉
花高产、优质、高效。
十、规范棉花企业与供销社的关系,深化棉花企业改革
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都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求,面向市场,在经营
体制 上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经济实体 。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
务与多种经营分开,供销社 棉花企业的多种经营要设立独立法人,单独
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 款。
要深化棉花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
经营 费用。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要大力 发展代理、贸工农一体化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
式。供销社棉花企业是棉花 流通的主要力量,要克服当前棉花压库等困
难,千方百计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在保 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发
挥重要作用。
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是199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义市 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周密部署,扎 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棉花主产
区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精神, 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棉花流通
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长期 以来各级供销社在扶持棉花生产
、衔接棉花产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 优势,与农业部门一
道共同抓好棉花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为农服务工作。各地 区、各部
门必须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