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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

《转帖》中国改制最牛的“企业”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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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棉总司[2000]06号
                        梓潼县棉麻公司    

            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总公司深化改革实施

方案和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以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和“公

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三条:除总公法人代表外,其余职工全员实施“两个割断”改革,

人员包括轮换、内部退养人员、离岗休息、停薪留职、承包经营人员,其

补偿标准为:现金补偿每人身份4000元,每年工龄400元;固定资产(住

房、门面等)补偿,按每个身份6000元,每年工龄500元。             

    第四条:凡承包、租赁、借欠、停薪留职等人员拖欠的款项,必须在

2000年6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向企业了清一切经济手续。               

    第五条:凡赊、挪、拖、欠差款职工,必须在2000年6月25日前了清

一切经济手续,过期未了清经济手续的,企业将依法向政法机关申请采取

强制措施追收欠款。一但采用此方法处理的职工,一律按除名处理,不再

享受经济补偿。                                                  

    第六条:参予“两割断”改革人员,本人必须在2000年6月25日前写

出书面申请交总公司政工科,申请书必须写明补偿形式,申请资产配送的

须写明资产的名称,申请书须由本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时写上自己身份证

号码。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

,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

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解除关系以后的原职工户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随人带走

,改革后企业的水、电、气、电视收看费随房屋产权变更时,一并移交有

关部门管理、收费,原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有关证件在割断关系后,由

本人续保。                                                      

    第九条: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属子女供养的按现行

标准一次性补偿计算到16周岁。属父母、配偶供养的按未达到男满72周岁

,女满73周岁条件的供养人员,以现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男满72周

岁,女满73周岁的供养人员,按现行标准一次性再补 5年,所有供养人员

割断关系一次性经济补偿额最高不能突破一万元。                    

    第十条:割断因工伤残人员同企业的关系。5级-10级因工伤残职工经

济补偿,严格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割断与企业关系。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

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配送坚持“先配后租”原则,资产配送结束后,未成

功配送或没有纳入配送范围内的原职工住房、门市、仓库,如公司原职工

仍需租用,可写出申请,租金按市场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收取安全保证金

。                                                              

    第十三条:配送资产范围。由主管部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负责对公

司固定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经过统筹安排和规化,办公楼、车库及其上层

的职工宿舍,外北街92号门面8间纳入本次配送范围。固定资产配送价格

见附表。                                                        

    第十四条:原则上凡是公司职工,都享有本次体制改革中资产的配送

权。门市整间、住房成套、办公楼整层配送,配送额不足者,企业用现金

给职工补足,反之超出者,职工用现金给企业补足。                  

    共同购买同一资产的职工补偿金与该处资产的价值要基本相等。    

      第十五条:在配送资产过程中,本着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实

行现场现金竞价配送,以价格高定夺,若同价先申请者为优。原则上外北

街92号门面8间从大门口开始依次配送。                             

      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根据其使用价值作价变卖给职工,不愿购买

者,盘点移交总公司。                                            

      第十七条:以资产配送范围为限,配送完为止,未享受配送资产的

职工按现金经济补偿。资产配送后,若还剩有门面、房屋,可向社会公开

出售,在同一价格基础上,原职工可优先购买。                      

      第十八条:配送资产后,在产权过户时,所发生一切税、费按梓府

发[1999]33号文件执行,若遇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其税费问题,实行职工身

份内的企业承担,超出身份额部分的由被配送人承担。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

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

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

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

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

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

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        

    组  长:贾玉国                                              

    成  员:魏长祥  蒲开友  蒋  勇  史著全  陈红斌              

    其余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其工资待遇依照县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阻力在、涉及面宽

,严禁在企业改革中破坏、捣蛋、打击报复、起哄、闹事,违者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党性高度严肃对待这次

改革,并起到好的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

理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抄报:县府财办、体改办、县劳动局、社保处、县农发行、县联社。       

发表于 2009-11-1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续)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割断”不适用于重组改制企业。企业重组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状大,让企业本身和企业职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企业离不开劳动者(职工),同样劳动者(职工)离不开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相互依附的,没有劳动者的劳动企业是无法生存的,总公司解除全员劳动关系到违背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中“减员增效”规定。“两个割断“只能适用于企业解散、撤销、破产中的职工。

发表于 2009-11-2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三)               
  不是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 ...
asdfg监督员 发表于 2009-11-20 17:24 [url=http://bbs.mala.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2211174&ptid=1486481][img]http://bbs.n
发表于 2009-11-2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三)               
  不是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看,不知情的可以理解为是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当看了县体改革办批复及总公司实施细则证据后,你就知道了!你会发现根本就由不得职工。总公司利用改制重组优势地位,对处于弱势职工采取强制、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批复一、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公司的关系;三、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细则第三条:除总公法人代表外,其余职工全员实施“两个割断”改革;第六条:参予“两割断”改革人员,本人必须在2000年6月25日前写出书面申请交总公司政工科;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第十九条第三款,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阻力在、涉及面宽,严禁在企业改革中破坏、捣蛋、打击报复、起哄、闹事,违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党性高度严肃对待这次改革,并起到好的带头作用。                                 
    我们职工当时搞不懂总公司的上述做法,想的是不管企业怎么改?最终是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批复及实施细则一个月后还可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继续上班。谁知,这一等就是9年之久,骗局,这完全就是一场有计划地骗局!!!
    职工失业的主要原因,是县棉麻总公司未按批复文件精神重组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是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劳动关系的,应理解为非职工本人自愿而中断劳动关系的。为此,05年县劳动就业部门作出回复,认定我们职工是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决定是错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我们职工退一万步讲,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总公司未重组有限责任公司属协议中未尽事宜,本应主动找职工协商解决或按批复第四条中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总公司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不理不问,职工主动维权找一门说此事,县社一口咬定职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按法律、政策讲重组改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及未重组改制给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违背了中央、省、市关于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违反中央有关规定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
    综上所述,总公司重组改制无疑是法人的变更,97年我们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先搞“两个割断”解除全员职工劳动关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劳动部34号、川劳发19号文件精神和《劳动合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最主要的问题是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不按批复重组改制,致使职工无法与新企业续签合同,从而中断劳动关系。贾法人及联社改革小组成员乱用职权,有始无终,你们就是这样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吗?必须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第七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为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30日的通知期间,也称预告期。预告期既是准备期,又是约束期。作为准备期,意义在于给用人单位一个准备的时间,使其能够在30日内做好各方面的安排,避免出现岗位人员空缺而造成损失。在准备期内,劳动者可以选择、联系新的工作,避免合同解除而造成失业现象。作为约束期,在该30日内劳动者应克尽职守,不可松懈、怠慢工作,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在预告期内以劳动者将要解除合同为由而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总之,30日的预告期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继续生效、履行

发表于 2009-11-2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體質改革有一定的好處!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有与大家见面说上两话。看完发表使我了解很多关于重组改制政策、法律法规,明白了该公司改革全过程----强制、胁迫、欺诈解除全员劳动关系,只搞了解除劳动关系,未搞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违背了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楼主说得好,“职工失业的主要原因,是县棉麻总公司未按批复文件精神重组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是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劳动关系的”。县委、县府必须高度重视,坚决纠正。
发表于 2009-11-2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中央十五届四中会会精神深度解读总公司重组改制(四)
    从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解除关系以后的原职工户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随人带走”可以看出该公司本身就不搞重组改制,借重组改制来骗取职工的信赖,从而达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按照批复第三条规定,2000年8月底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与上岗人员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企业法人尚未消灭,只是变更名称,企业就解散党团组织并将关系
随人带走,这说明什么?
    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社指导小组根本就不懂重组改制政策。2000年6月1日梓潼县棉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批复,2000年6月19日制订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又提出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不久前联社冉主任对职工代表讲:“根据历史背景,当时总公司不可能重组改制,改革方案还没有上报审批”。简直是荒唐可笑,可能这也是它们不重组的原因吧?
    第二十二条:本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阻力在、涉及面宽,严禁在企业改革中破坏、捣蛋、打击报复、起哄、闹事,违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党性高度严肃对待这次改革,并起到好的带头作用。县体改办批复为:一、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公司的关系。 三、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是让总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实施细则变为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全力支持企业改革,最终被企业无情推向社会,有限责任公司在哪里?何来双选择?这种借重组改制之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发表于 2009-11-2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分两步,先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重组有限责任公司,后一步关系到原企业职工与新企业劳动关系的重新签订或法律、改制政策中的续存,企业在依法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后,只有无条件组织实施,谁都无权擅自主张决定不重组改制。否则,乱用职权,企业为此承担风险。

发表于 2009-11-23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处理好此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法律、中央有关改制政策中有关职工劳动关系,企业改革中是否过错,其次是要解放思想,用法律、政策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09-11-2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者们要多学习法律法规、改制政策,正确处理重组改制中职工的劳动关系,不按批复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而中断职工劳动关系,既违反法律又违反政策规定,按照中央要求必须纠正,给职工一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4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企业改制成功经验值得推广借鉴?但中华全国总社召开县级供销社主任会议却未见梓潼代表发言。敢快上报,争取下次?
发表于 2009-11-2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者们最大的错误,是不按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重组有限公司,这是造成职工中断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所以,现在提重组改制中职工的劳动关系显得更为重要(法律、改制政策),只有正确了解法律、改制政策,才能正确处理解决好改制中遗留问题。
发表于 2009-11-2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公司改革的头一年两年,为减员增效出台政策:鼓励职工自愿申请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卖断工龄),身价现金8000元,工龄500元/(现金
)执行,一次性奖励3个月本人工资;主动调出人员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
元,。总公司共有30多名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卖断工龄)
,1名职工调出,剩余99名职工选择留下工作(参加改制)。梓府发
[1999]37号文件中“两农总公司去冬今春已进行了内部深化改革,基本达
到了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效益的预期目的。同时,农资棉花经营涉
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和农业、农村稳定关系重大,,所以两农总公司的
改革重在进一步完善。”进行肯定,为全面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
2000年总公司提出改革方案整体重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控股重组,职工
股不能超过49%,报联社同意并经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联社改革指
导小组、总公司在实施改革中,只搞了第一步改革,却不搞第二步改革,
全员职工万万没想到,企业重组改制会造成全员职工失业!!!
    职工不支持企业为全面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而进行的改革不对?
支持了更不对?请问,企业重组改制,职工是支持,还是反对?谁能回答
这个问题奖励10分。
发表于 2009-11-2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出的问题还有点不好回答,企业在改革中有进有退,这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之一,而该公司选择的是进,作为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没有任何过错,错就错在该企业没有按照批复重组改制,把改革当儿戏,把职工当包袱,乱用职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纠正。

发表于 2009-11-28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潼县棉麻总公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存续企业,不是破产解散不存续企业。存续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部门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规定接收职工,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采取将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一律解除的办法。对于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作了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存续企业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09-11-2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绵府发[1998]4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通知,市、县供销社具体负责本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企业、联社立体改办事机构承办具体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一抓到底。县联社当年对棉麻总公司改革时,成立了改革指导小组,其中总公司法人代表为副组长,总公司在解除全员职工劳动关系后至今没有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把全员职工推向社会,违背了市政府上述精神,违背了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梓潼县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职工说他们是渎职侵权一点也不夸张,这是事实,侵害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与权、劳动权、生存权。县委、政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望组织信访听证会,纠正这起借重组改制之名,采取强制、胁迫、欺诈等不正常手段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给职工一个合理的说法。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给予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重组改制谁说算?依照法律、政策是职工说了算,但上述实践证明,是联社、总公司说了算,职工靠边站。
发表于 2009-12-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县联社领导:县信访办讲,“信访事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再次将我们信访材料转交你社办理”,望你们根据法律、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政策,妥善解决职工提出来的问题,并与劳动部门一到解决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遇相关法律、政策不懂,请电话联系13208282141。

发表于 2009-12-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哪是产权制度改革,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改的就是职工,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胁迫、欺诈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09-12-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哪是产权制度改革,重组有限责任公司,改的就是职工,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胁迫、欺诈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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