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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即时新闻] 小小芝麻官 能管得了你 难逃其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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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去法院告,这种纠纷我们网友也听不明白,相信司法还是公正的,近几年民告官只要合理合法也有不少胜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4-1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如人情大过王法!…
戏上有,世上还是有…
如戏上“杨三姐”告壮…、耗尽家产、九死一生…。
如今、我之事件、诉求几年、耗尽家产、流离失所…,仅为了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官官相互利用、哪有草民可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5:37
那楼主不敢寻求司法解决方式,就只有在这网上发发怨气了,可也不要让广大网友厌烦你的自以为是。

 楼主| 发表于 2017-4-1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言之是否有理?…
不过渴望有关部门查明亊实真相、精准回复…、方可寻求司法解决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实名字诉求无人理!可…

 楼主| 发表于 2017-4-2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4-21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个别行政领导(庇护李华兰)不会为犯错而承担任何责任的,这是中国的惯例

 楼主| 发表于 2017-4-3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个别行政领导(庇护李华兰)不会为犯错而承担任何责任的,这是中国的惯例

 楼主| 发表于 2017-5-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个别行政领导(庇护李华兰)不会为犯错而承担任何责任的,这是中国的惯例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续为者在广安境内、就仅是个什么样的人物…
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4 13:29
老农民要当医生,先去读医学院校,实习规培进修,考医师执照后再申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4 13:32
游老农,医生可不是你想当就当,不想当就跑出去违法乱纪,隔几年又回来瞎扯弯筋就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4 13:32
游老农,医生可不是你想当就当,不想当就跑出去违法乱纪,隔几年又回来瞎扯弯筋就行的!

是谁扯弯筋?下面一系列行政是正义的吗???…
事至几年,…并请查明以下是否属实:
1: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9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
2:2015年3月9日下午在广安区卫计三楼会议室正式对我之事件解决首次、没有作解决陈词、也没有录像、录音,但上呈则与此相!只不过到广罗乡卫生院及村相好之卫生站作了明而不实之言词陈述…
3:我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首先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市卫局长亲口承诺给我决定…,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是局长在电话中亲口说再给他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快递了),
4: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
5:广安市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与我妹妹二人参加在该市卫计局三楼(301)办公室,(该办公室刚装修、还没有来得及摆布)临时用的,有两名(一男—女﹞询问人员,用手机录像、录音、两人均作了笔记、查询我之事件始、续经过…,我也签字的
6:第二天上午,2015年9月16日)上午8点多,我参加了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局党委主办对我事件又一次查询会议,会议设定在该局三楼会议室里。参加人员由该局相关人员亲自请了同隶属所有相关人员,也请了广罗乡白乡长丶广罗乡鱼关村刘老书记,他方还请了一位录像、录音师到了会场…我方独我一人参与,全会共11个,气氛很好。 大会开始,一位相关人发言,要我先提出陈词…,我在没有准备陈词情况下,随便提出他们对我过去处理过的几个疑点:疑点一:请问,我的执业资格在何年、何月、何时被注销注册的?又在何年、何月、何时给我了书面执业注销注册通知书的?当时大家很奇怪。…这也是您们执法部门最基本法律程序,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说出极度谎谬之言,说是自动注销执业注册,不须要给我书面注销执业注册通知书…请问各级领、各界有志之士,他们之回答我是合法?……疑问二:请求您们把2015年3月9,也是在该会议室当天我与您们相互交谈之原始记录,拿出来当作大家看看,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拿出后补上的谎报记录,……因为当天(2015年3月9日下午),我与他们车轮试交谈,争辩整整—个午,根本没有写一个字(抱括我与其人剧烈争辩之言辞)…,在原形必露之下,又有一相关人员说:3月9日下午,大家是在交谈意见,不是作为法律依据,没有作记录也不奇怪…那么又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士,他这样回复又是合法???……疑问三:请问2014年川卫发《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通知》精神,注销执业注册2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是否可以申请重新执业注,他们都否认我没有资格重新注册……以上我提的三个疑点,我流泪与他们车轮试争辩持续整整一个午,终无果,大家东西各自离开会议室,我白白受了几天活罪,高兴而回家,含泪离家,又回到了贵阳…。
7:为了迎接中共四川省巡视组快临四川广安市…,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8:于10月9日复议申请书(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18482080537@163.com )电子邮件)发件人:游思华 +收件人:18482080537<18482080537@163.com> +
9: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市卫计局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该卫计局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我的邮件飞至无影无踪…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却飞至无影无踪灬10:然而,这个电话2335844的主人、叫我再次把邮件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内容,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
11: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
12:昨日(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我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卫计委传唤至该卫计委301办公室、讯问工作人员为两男一女、全监控、录音、等高科技设施,我与该工作人员之质问、进行辨答之陈述言词、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等…离开该讯问室,有一位工作人员说:等待电话联系,我渴盼佳音,一个电话没有,…难道又续作局…
我之事件: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4 13:29
老农民要当医生,先去读医学院校,实习规培进修,考医师执照后再申办。

卫生部文件也有规定:认定执业医师法老人老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

从业人员在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


  你局《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在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2000]2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你局医政司协商,现答复如下:
  认定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两个文件执业。为保证医师的质量,防止庸医、假医混入医师队伍,考虑到中医(民族医)自身的特殊性,故请你局将《请示》第一条建议中提到的“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修改为“未取得医学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对《请》提出的第二条建议原则同意。
  此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
  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无学历中医(民族区)
  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日前,卫生部对我局《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凡符合卫生部批复同意的两个条件之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1、 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已申请参加申请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通过者;
  2、 2000年以前已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如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仍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二、 卫生部批复同意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之二中的工作年限及年龄要求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
  三、 对这部分人员的医师认定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 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五、 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设,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并将认定工作情况及认定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人事司和我局医政司备案。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依据法律中位阶的效力和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卫人发〔2000〕第117号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卫人函〔2009〕219号文件针对〔2000〕第117号第三条表述解释为:“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是指按照职改字〔1986〕第20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申请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二部作出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3-2款规定,具有申请资格。卫生部一部作出的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效力低于上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医发[1999]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对我的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你们认定她这样传达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戈三十 发表于 2017-4-7 06:55
如果按照你所述,那就应该没有超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我就一屁民,我也曾经上访,提的这些意见是用经验帮你 ...

兔死狐悲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4 13:32
游老农,医生可不是你想当就当,不想当就跑出去违法乱纪,隔几年又回来瞎扯弯筋就行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委、部直属有关单位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现正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到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注册的医师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执业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上:是谁瞎扯弯筋呢?上靣这些法律、法规、界定…,用来作什么的??你能给个说法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6 10:47
游发的这些规定更充分说明游就是乱扯筋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6 10:47
游发的这些规定更充分说明游就是乱扯筋

这些规定没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5-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16 14:41
事情是越来越明了,游就是不符合办证的条件,我只是从游自己提供的材料和依据得出的结论

是否符合条件!是你认定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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