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第二次) 申 请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男,校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颖,男,局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琴,女,经理. 申请目的: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 2、因嘉陵区法院正在执行(2015)嘉行初字第4号判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判决等案件,如你院工作繁忙可将(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案指定并移送嘉陵区法院一并执行。 3、返还垫付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不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经我校多次催促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而且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仍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院至今没有回复的执行进展情况。目前,两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还反而在麻辣空间等网络上评价、质疑、诋毁你院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称其在多扶有训练场,置你院的生效判决而不顾,仍然非法经营, 判决如同一张废纸,没有公信力、既定力,而且损害法律和你院的权威、尊严。故再次申请你院对(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强制二被执行人停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立即撤销“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的所有条款,否则对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94条、96条给予严重处罚。 现申请人依《行政诉讼法》第94、96条规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希你院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制止两被告的违法行政和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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