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实验驾校关于对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
滥用职权罪 违法批复“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的
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
举报材料
举报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
举报目的: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事实理由: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滥用职权,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主要内容为“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训练场....招收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该场地培训”、“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内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 事项。该违法行为故意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开绿灯,致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大肆招生、培训、收费,非法收入达7个亿,造成国家、人民、举报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曾颖的犯罪事实依据:
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是注册在南充市嘉陵区的驾校,在2013年其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更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被告人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许可事项不但超出其许可经营的车型(B2,C1、C2)范围、也超出了经营区域范围、也超出了招生区域范围,而且也没有具备国家标准的场地证明等法定条件,被告人曾颖作为执法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规定是明知的,但其故意知法犯法,故意滥用国家职权并超越其职权违法行政,应罪加一等。同时,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13年10月提出的《关于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的请示报告》(南驾训[2013]04号),但其申请事项仅仅是“批准我培训公司在我考试中心招收新生和培训”一项,没有申请“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训练场……招收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该场地培训”、“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内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 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就是说: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法定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被告人利欲熏心,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不顾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允许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大小车异地招生、异地经营、异地培训、乱收费,致使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收入达7个亿。致使我校自己投资8000多万元建设的训练场多年闲置,70多台大型客货车、牵引车多年停运生锈腐烂,200多名教职员工无工可干,造成驾校社会极不稳定,多次上访无果,多次找曾颖停止川东北驾校的非法经营。曾颖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反,我校教职员工从正月初七开始上班到现在找他,他不但不履行法律职责,天天上班躲猫猫,甚至还要到处找关系,干预司法,到处找关系,要省、市、县政府说情,拖时间,为川东北驾校继续非法经营当说客。被告人曾颖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也被顺庆区法院确认,判决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确认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
二、法律依据:
(一)违反的行业法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六条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二)违反的刑法的规定。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是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检察部门依法查处、严惩不怠。
此致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西充县实验驾校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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