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被高院改判的南充法院判的川东北土地问题
留下的镜鉴
本案西充县人民政府错误撤销供地批文,导致县国土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本来在驾驶人考试中心知道县政府的行为后就应当就县政府的撤销供地批文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纠正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后,县国土局的解除合同纠纷便能迎刃而解。但本案驾驶人考试中心却对县国土局的解除合同行为进行民事诉讼,本来两审法院都应当向驾驶人考试中心释明而中止案件审理,但两审法院都没有,两审法院都将本来应该由行政程序认定的本案是否构成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在民事程序中越俎代庖地进行认定,完全无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两审法院都对不是县国土局解除合同适用的条件进行评判,一审法院认定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支持县国土局解除合同,二审法院用自相矛盾的理由认定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支持县国土局解除合同。
本案徒增了两造的支出,伤害了三方两造的感情,耗费了各方的精力,消耗了司法资源,扭曲了代理关系,还有污染水源的嫌疑,本案唯一的收获可能就是丰富了案例。
本案西充县政府撤销供地批文明显错误,县国土局解除合同最终不能得到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似乎接近正义,但二审法院违背程序正义获得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本案本来各方已经受伤,如再按法定程序,通过再审程序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后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待行政救济程序撤销西充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后,最终结果还是确认县国土局解除合同无效,徒增加各方的诉累。可以考虑减省程序,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在承认不足并吸取教训的前提下,建议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行为,消除行政行为的效力,避免与二审判决的法律冲突,并告知各方息事宁人、和衷共济、化干戈为玉帛。当然,西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决定,主动消除法律冲突,但因导致法律冲突的原因不在西充县人民政府,此举恐难服众,难消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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