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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92667333

[生活资讯] 顺庆区法院请进来看看,我对判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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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跟我一样,会持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我们关注的是正义能不能得到彰显,道德能不能惩罚不道德。相同的事情已经多次发生并且仍然还在发生,这个社会到底还有没有公正可主言。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不缺席 发表于 2017-12-22 10:53
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跟我一样,会持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我们关注的是正义能不能得到彰显,道德能不能惩罚不 ...



谢谢!很感谢有您这样真正关注公平正义的人,向您致敬!

发表于 2017-12-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气象就是官官相互,有位高权重的保着,在后面顶着,我们平民百姓说话就是人微言轻, 他们蛇鼠一窝 相互包庇、 有事情就是拖 。 要把这种不良风气打压下去, ,要不然以后我们吃了亏上了当受了骗,我们在哪里去找公道 找人说理去, 实在不行 ,组织去政府法院门口举牌牌 ,拉横幅,我还不相信制不了这些见利忘本的人了,身为法官还知法犯法 她的社会道德 良知都遭狗吃了啊,南充管不了他们 就往更上级的反映 ,往省城举报,往首都闹,总有一个为平民百姓站出来,主持公道的人。

发表于 2017-12-2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太黑了吧,就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希望能早日给一个楼主交代!

发表于 2017-12-2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希望正义只是迟到,而不会缺席。
发表于 2017-12-2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动摇国家根基,总书记也行动了,但愿陆续成立的监察委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还百姓公道和信心,让法治中国不再停留在美好的愿望里。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还很遥远 发表于 2017-12-27 20:07
司法腐败动摇国家根基,总书记也行动了,但愿陆续成立的监察委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还百姓公道和信心,让法 ...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本公司败诉以后,本人认真将诉讼相关材料全部认真看了一遍,真心佩服钟海英法官玩的枉法套路,本人之前太天真了,没有想到国家的法律还能这样玩的。也佩服李卫东法官的胆子,本案一审有这样大的漏洞仍然敢胡说八道!



     钟海英审理本案历时三年,本人实际上仅仅参加过一次庭审。此人签发的传票,除了2013年9月3日第一次开庭以外(本人还不知道彭艳起诉之事),其他每一次的传票和庭审笔录均发现了问题,都是伪造的,钟海英法官根本就没有打算开庭审理本案,所以蓄意剥夺本人的辩论权利,而且把本公司的会计资料扣留了两年之久,主要目的就是让本公司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苏媛等人篡改这些会计资料,甚至直接损毁了部分凭证,钟法官显然与对方当事人早有勾结,才会不惜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0:24
链接☞  钟海英法官套路好JE深,蓄意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案件,判决书中声称本案经过了5次开庭审理,经过了两次质证。本人在顺庆区法院复印了全部庭审资料,这些庭审笔录和质证意见全部是手写,多处内容被涂抹删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大部分笔录上面只签自己的姓、不签名,没有按捺指印,更加没有加盖骑缝章(印),庭审的时间和页码混乱(例如第三次庭审笔录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签名是2014年3月8日,两位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却是3月18日,明显就能看出这份笔录属于伪造的)。


0 (1).jpg

●第四次庭审笔录,当事人与合议庭成员签名时间不一致!
庭审时间究竟是2014年3月8日?还是2014年3月18日?





0 (2).jpg

2014年1月20日的庭审笔录





0 (3).jpg



●这一张顺庆法院的传票是钟海英后来伪造的,通知本人2014年1月20日参加庭审,签发传票的时间却是2016年,难道钟法官穿越时空了?


●既然传票是假的,2014年1月20日根本没有开庭审理,那么庭审笔录当然是伪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0:24
链接☞  钟海英法官套路好JE深,蓄意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




牛逼的钟海英、李卫东同志玩出枉法新高度!







两位主审法官为什么反复强调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2013年9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11月将公司会计凭证移交到顺庆区法院新建法庭,原被告双方都确认2012年7月已经终止合作关系,新建法庭法官钟海英和本公司代理律师刘暾严重不负责任,不顾法律事实,将本公司不该提交给法院的会计资料交出,甚至发生了几个月以后才会装订的会计凭证也存放在新建法庭的怪事。事情真相是本公司股东苏媛与彭艳等人相互勾结,早有预谋利用做的假账侵占了本公司大量财产,担心本人查账会导致其犯罪事实暴露,所以苏媛等人蓄意设置圈套,炮制由本人保管公司全部会计账簿的证据,然后将会计资料移交到新建法庭钟海英手中扣押,故意拖延时间,让本人不能查看公司的会计资料,无法取得职务侵占的有力证据。
            如果真的是由本人保管这些会计凭证,根本不会将2012年7月以后的任何会计凭证提交给法庭!这就是在苏媛的文件夹找到彭艳起诉状和会计刘明君结算清单原件的原因,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本案长达三年未判决,原告方和主审法官既不着急也不催促的原因。
            钟海英、彭艳等人为了掩饰穿越时空、提前扣押本公司几个月后的会计资料等神秘事件煞费苦心,本公司提交的会计凭证从最初的20册变成43册,最后竟然上交了63册。请问钟法官,本公司保存在新建法庭的会计资料为什么会越来越多?63册会计资料是什么时间提交到法院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8:33
链接☞    法官钟海英伪造庭审笔录(彭艳经济纠纷案)



会计应该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投资款或者以购买的材料作为投资的,都可以摆在“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里面。与彭艳有关的账,刘明君根本没有分为“应收”、“应付”,全部都是摆在“应付”里面的。

          公司股东在公司借的备用金应该摆在“其他应收”里面,而不是摆在“应付款项”里面。例如彭艳的投资或者借给了公司资金,这是公司应该付她的,这个账就应该放在“应付账款”彭艳的科目“贷方”下面,如果是彭艳借了公司的备用金,还没有还给公司的,应该计入“应付账款”彭艳的科目下面“借方”里面。最终,“贷方”减去“借方”的余额才是本公司应该付给彭艳的款项。




看看钟海英、李卫东两位法官对本案是怎样裁决的!?


顺庆区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退还王艺投资款55万元的问题,但由于财务上是以应收账款增加的方式处理的......,无需考虑该问题”,公司退还本人的投资款,竟然做入“应收账款”,意思是退还本人的投资款,会计账上面显示仍然需要还给公司?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刘明君做的会计账是错误的,是做的假账,法院的意思是不管会计账是错是对,反正不管怎样就是要按照会计账来进行判决!难道做账的会计和出纳因为做假账,涉嫌职务侵占,已经被立案侦查,事实摆在面前,法院也仍然坚持按照有犯罪嫌疑的会计做的假账进行枉法裁判?

公司股东在公司借备用金应该摆在“其他应收”里面,而不是如同刘明君这样放在“应付账款”里面;彭艳从本公司借走了100多万的备用金,难道公司反而欠她一笔同样金额的借款?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8:41
牛逼的钟海英、李卫东同志玩出枉法新高度!










1、会计核算不实,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与会计记录的记账凭证不相符;

2、不如实入账“打白条”、部分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单据或者单据不全

3、大量支出提前入账,还没有支付的或者根本没有支付的支出,甚至凭空捏造的虚假支出,会计刘明君已经做入了会计凭证,造成了公司股东不能够及时发现资金收支的问题,有多笔支出都做了重复报销;

4、隐瞒收入;

5、虚报支出;

6、故意损毁、隐匿会计账簿。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04
链接 ☞    刘明君、王哲林等人损毁、涂改会计账簿等犯罪证据(做假账) ...












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做假账、打白条、隐瞒公司收入、伪造工资表领走工资,诈骗股东投资款等部分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本案的主审法官仍然置若罔闻,肆无忌惮的进行了枉法裁决,南充还有所谓的“法制”?还能“依法治市”吗?本人只想说呵呵

发表于 2018-1-2 2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是不可能了,除非他主动投案说他知法犯法,亵渎法律,可能吗,可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04
链接 ☞ 刘明君、王哲林等人损毁、涂改会计账簿等犯罪证据(做假账)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链接钟海英违法将本案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证据及说明!



本案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7月4日顺庆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裁定([2013]顺庆民初字第2247号)。




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一般在顺庆区法院审理,
而不应该由钟海英法官所在的新建法庭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8-1-2 19:26
链接 ☞        与本案相关的职务侵占立案决定书与 讯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法官钟海英枉法套路达到史上新高度




           本案两份判决书均声称本公司没有将收入录入会计账簿,侦办苏媛、刘明君、王哲林等人职务侵占案的市公安局刑侦副支队长贾先却告诉本人,从会计资料里面没有找出苏媛和刘明君、王哲林等人隐瞒了公司收入的证据。上述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两年,在出纳王哲林已经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贾先至今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且对本公司进行报复,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是钟海英、李卫东两位法官的判决合法,还是刑侦副支队长贾先所说的才是正确的呢?顺庆区法院与南充市刑侦支队对同一家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却得出了两种互相矛盾、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样的话至少其中一家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本人有理由相信、也有证据能够确认办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和警察皆存在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


         胜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声称“根据会计资料统计”:本公司隐瞒了2012年收取的平昌县黑水乡、龙岗火箭村、宝坪社区、西兴马鞍村、高峰乡新增入户费2483760元没有入账(苏媛管理)。而这仅仅只是2012年隐瞒的收入,而2013年隐瞒的公司收入还没有统计。

发表于 2018-1-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张正义的贴子还是要顶起来,没有公正的结果就一直顶帖,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张正义的贴子还是要顶起来,没有公正的结果就一直顶帖,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8-1-7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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