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两份判决书均声称本公司没有将收入录入会计账簿,侦办苏媛、刘明君、王哲林等人职务侵占案的市公安局刑侦副支队长贾先却告诉本人,从会计资料里面没有找出苏媛和刘明君、王哲林等人隐瞒了公司收入的证据。上述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两年,在出纳王哲林已经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贾先至今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且对本公司进行报复,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是钟海英、李卫东两位法官的判决合法,还是刑侦副支队长贾先所说的才是正确的呢?顺庆区法院与南充市刑侦支队对同一家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却得出了两种互相矛盾、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样的话至少其中一家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本人有理由相信、也有证据能够确认办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和警察皆存在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
胜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声称“根据会计资料统计”:本公司隐瞒了2012年收取的平昌县黑水乡、龙岗火箭村、宝坪社区、西兴马鞍村、高峰乡新增入户费2483760元没有入账(苏媛管理)。而这仅仅只是2012年隐瞒的收入,而2013年隐瞒的公司收入还没有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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