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活泼可爱的女儿兰兰,为何会在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乙脑疫苗)1小时后,就完全变了副样子。接种疫苗5天后,叙永县医院入院诊断显示,5岁的兰兰疑似病毒性脑炎。接种1个月后,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此时,兰兰已不能说话,没有意识反应。再次回到泸州当地医院治疗时,医生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后遗症”——这几个字,像刀子一样扎在林涛和妻子的心上。
此后,林涛走上维权之路,镇卫生院、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县政府、市上、省上……自女儿2009年出事以来,他不记得自己去过多少部门,但都没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期间,他曾几次起诉叙永县正东镇卫生院,直到2017年2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17年12月25日,叙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东镇卫生院在对兰兰的预防接种过程中虽无过错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推定兰兰患病毒性脑炎的结果与到被告处接种疫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判被告按照50%的比例补偿原告的损失。
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过程中。
事发>>>
接种乙脑疫苗后,小孩被确诊病毒性脑炎成“植物人”
2009年5月31日,林涛带兰兰到正东镇卫生院接种乙脑疫苗。据了解,此次预防接种乙脑疫苗系叙永县正东镇卫生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于2009年5月31日-6月6日开展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适龄范围为8月龄-6岁儿童。但注射疫苗回家1小时后,孩子便开始抽搐、发热。“孩子不吃饭,一直又哭又闹,显得很烦躁。”林涛表示,他立即带着女儿去找接种医生,医生处理后,症状并没有缓解。
“医生当时说,抽搐、发热是正常现象,观察几天后发热现象不退再去找他。但后面孩子情况越来越严重,感冒发烧,吃什么吐什么。最后送到医院时,兰兰紧闭牙关,四肢都在发抖。”6月5日凌晨,林涛一家人把女儿送到叙永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疑似病毒性脑炎。当天,兰兰便转院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到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7月30日,兰兰再次被转回泸州医院学附属医院,治疗1个多月后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从那时起,兰兰便一直躺在床上,吃饭喂一点吃一点,大小便失禁,跟她说话也没有反应。“她就是植物人了现在,我想不通,那个活蹦乱跳的女儿哪里去了?为什么她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林涛言语激动,声音几度哽咽,“没有经历过、没有天天面对这样的孩子,别人怎么能理解我们父母的心情?我哪怕……哪怕她现在不在了,我们都不至于像现在这么痛苦。但只要她活着一天,我们当父母的就一定会好好照顾她”。
起诉>>>
省市两级机构均鉴定非医疗事故,家属状告镇卫生院
确诊后,林涛找到正东镇卫生院,希望对方对此进行赔偿。“好好的一个人,打了疫苗后就出事,医院难道不该有个说法吗?”但正东镇卫生院表示,他们相关从业人员都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在对兰兰预防接种时严格遵守规程操作,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而且受种者在接种时如果存在其他疾病导致伤残发生,系医学上的偶合反应现象。
林涛想不明白,正东镇卫生院认为自己没错,难道他的女儿有错吗?过去几年中,林涛不断奔走维权,想为躺在床上的女儿讨个说法。
2011年5月,叙永县卫生局委托泸州市医学会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7月,叙永县卫生局又委托四川省医学会对该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仍旧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中还写道:“该批次接种疫苗系乙脑减毒活疫苗,由叙永县疾控中心提供的全省群体性接种疫苗,系省、市、县逐级下发的合格疫苗。疫苗冷链保存符合规定。”
2016年6月,兰兰家人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兰兰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伤残一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在给兰兰治病的这些年里,林涛和妻子本在家全心照顾女儿、寻求救济,但之前四处举债、加上兰兰一直需要的护理支出,林涛只好外出打工。
林涛说,一审开庭前,他曾三次起诉正东镇卫生院,但法院均没有予以立案。直到2017年2月27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公开审理。
判决>>>
双方分担损失,镇卫生院按50%比例补偿原告56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在对原告预防接种前询问了家属其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症,接种剂量、部位均符合免疫程序及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在原告出现不良反应后医方给予对症处理,且该次接种疫苗系省、市、县逐级下发的合格疫苗,叙永县群体性接种同批次疫苗共35346人,无类似病例报告。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正东镇卫生院在本次预防接种过程中,虽无过错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到被告处接种注射乙脑疫苗,后经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并致原告一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因被告在庭审中所示证据,不能足以排除接种疫苗与该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推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于本次接种的疫苗系省、市、县逐级下发后,由叙永县疾控中心免费提供的群体性接种疫苗,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原告在接种该疫苗后所致的损害后果,接种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助于倡导扶贫济弱这一社会公德理念。本案中,被告正东镇卫生院作为该次预防接种的具体实施单位,其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照50%比例补偿原告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61838元。
争议>>>
镇卫生院上诉,代理律师:应由省财政提供补偿
拿到一审判决后,被告正东镇卫生院不服判决,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正东镇卫生院代理律师赵勇表示:“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以及《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中相关规定,如果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本案乙脑疫苗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所以,本案中,如果原告是因为接种疫苗导致的异常反应,其补偿主体应当是省财政。”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查阅相关法条后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经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市和县级财政安排解决。”(文中林涛、兰兰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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