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9月28 日18点左右入6医院ICU,在9月29日下午4点至4:30分的探视时间内,才让患方签字用自费的所谓疗效好的贵药(国产),可见进ICU后至少在近一天的时间内都未有效治疗伤口(至于具体换药时间就不知是不是29日探视时间后了)。在院期间(和出院诊断书上)都说好转,而在患方要转院时护士黄X才说药无效,此时耽误治疗时间已32天。10月30日入院s医院各项手续后已近16点,还特意赶在药房17点下班之前取药、当天换药,如果之前的32天里已经有效治疗,转院当天s医院的换药又何须这么急迫? 要鉴定,鉴定什么?是 鉴定在同等条件下,病人在最初9月28日入院的换药和10月30日的换药对病情的影响是一样的 鉴定在药无效的前提下 白白被耽误一个月的治疗对病人没有任何危害 未有效换药的伤口不会急剧恶化 鉴定在同等条件下,经验丰富的s医院与6医院ICU的能力低下还恶意隐瞒病情者的的业务水平是一致的 鉴定在同等条件下,见效快的进口药(并非崇洋)与6医院ICU的烂药的效果是等效的
最该鉴定的,恐怕得是这些放屁的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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