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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塔水张秀春

[群众呼声] 今天是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区长李昊天接访[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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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6-14 12:23
谢谢您!一一伤害我的虽然是贪官,伪造证据说假话,换个角度说,这是自我保护的本能。如果法官能依法办案, ...

我必须争取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0-4-2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8-2 14:14
寻人启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  塔水镇三居委公民蔡凌华和张秀春寻找公正青天清官,因不法官员和 ...

一次一次的恳求,他们看不见

 楼主| 发表于 2020-4-2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6-14 12:23
谢谢您!一一伤害我的虽然是贪官,伪造证据说假话,换个角度说,这是自我保护的本能。如果法官能依法办案, ...

访民哀叹,泪千行。官商权钱大于天,哪里还有包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居民张秀春,我依法维权,遭到司法腐败,申诉无门,被迫在网上控诉。强盗和法贼仗着无监管、有保护伞,都以“死猪不怕开水烫”根本不在乎群众对他们的举报、控告和控诉。
    我的房子被官商勾结霸占案的案中案,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安州区秀水镇法庭改为2016年8月17日下午2点30分开庭,我在立案厅等到2点50分,听说是庭长杨宁的人下楼了。进了庭审窒后,我说被告还没有来。这时,进来了一个人坐到被告席上,我才恍然大悟,这个人2点20分走进法庭直接向立案厅的法官说了句什么话就上楼了,原来是上楼去和庭长秘密会见啊,这个人就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我的房子被官商勾结霸占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的承办法官,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故意毁弃、篡改、偷换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应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条、12、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6-14 12:23
谢谢您!一一伤害我的虽然是贪官,伪造证据说假话,换个角度说,这是自我保护的本能。如果法官能依法办案, ...

利益集团的肆虐,是燃起民怨的火种.......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件人:"scgyssxf"<scgyssxf@163.com>;
发送时间: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上午8:56
收件人:"秀丽春天"<1066692697@qq.com>;
主题:Re:回复:四川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呼吁:社会需要正义,群众需要良知
您好,来信收悉。您的情况已向绵阳中院信访工作人员反馈,请配合当地妥善解决。谢谢关注。
         收件人:"秀丽春天"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外网邮箱发件人:谢谢您!当地是忽悠,不办实事,不解决问题。
         毕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权。当事人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申请再审,以及继续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的物权被官商侵犯、住房被强盗霸占案,明明是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件审判错误。
         另外,您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还在审理中吗?本案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  在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无法分子橫蛮无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还民的合法住房》。从盘古开天地至今,本案第三人在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振兴街和华兴街都根本没有一层楼自建房。事实是2001年,本案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在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住房,这套住房是申请人于1998年5月30日向塔水镇人民政府全款购买的,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的这套住房后,申请人一直在诉讼,申诉维权,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把第三人霸占申请人的这套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给第三人发放了建筑面积为86.16平方米一层楼自建房不动产证,宗地图也是乱画的,简直是乱作为。一审的裁定书乱写......二审没有开庭审案并抄袭一审的裁定书枉法裁定........恳求您院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6-15 11:24
安州区信访室给我的信封。

有法律,有事实,“民告官” 为啥这么难?

 楼主| 发表于 2020-5-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6-15 11:24
安州区信访室给我的信封。

权奸害人赛猛虎

 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8-2 14:14
寻人启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  塔水镇三居委公民蔡凌华和张秀春寻找公正青天清官,因不法官员和 ...

好好活着.....

 楼主| 发表于 2020-5-2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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