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领导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沙海棠业主与开发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合同明确约定10号商业用途为酒店,这是海棠业主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如果要对10号商业楼的用途进行更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认可,现阶段海棠业主强烈反对更改10号商业楼的用途,所以中房违约,中房的违约行为是基于其与汇力公司签订的《10号楼购买合同》,那么,此协议严重损害海棠业主的合法权益,海棠业主1700余户,以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10号楼购买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租赁合同》亦无效。远洋无权租用10号商业楼,养老院审批从何谈起?
2、《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0号商业楼与海棠小区共用消防通道、共享市政绿化、文体设施、共用停车场、停车场出口,10号楼的规划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与海棠小区没有任何的物理隔断,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独立商业楼”,10号与小区紧密联系、息息相关,10号商业楼的改建必须经过金沙海棠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现阶段小区业主坚决抵制酒店改建为养老院,故青羊区各负责部门不应逆民意而为之。
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大于规“这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道理,而这两次“交流会”的领导都只是在谈论相关的政策,对业主提到的法律规定聪耳不闻,这是什么态度,不作为?枉法?
4、既然是民生工程就应该听取民意,现在的民意青羊区各部门应该已经听见,金沙海棠全体业主一致抵制养老院的建立。这里真不适合建养老院,海棠小区业主已年轻人为主,近几年小区的新生生命几百名,身为祖国的花朵,其父母、亲人怎会愿意在离小区10米处新建如此大规模(近500床位)、暴利(收费人均5000-20000元)、失智照料、临终关怀型养老院来污染小区环境、危害身心健康。为人父母、为民父母官,真心希望你们能够依法执政、执政。若要以民为敌,唯有死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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