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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坚守岗位

[呼声回应] 谁该来追回天府新区南湖左岸开发商(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挪用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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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给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私自挪用业主所交的税费的胆量?   
      是谁在给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做保护伞?            
       请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将你们私自挪用的业主税费上交相关部门或退还业主,以便业主办理产权证! 挪用如此巨额业主税费已经严重犯罪了,希望你们股东积极上交所有税费!
        请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的杨杰经理,看见此信息立即与我们联系,见面商谈办理业务产权证。一个单位和个人,应该以诚信为本,如果任何人任意践踏自己的诚信,那将被这个时代唾弃!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相关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多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这才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发表于 2019-1-7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对这种不良开发商要零容忍,对开发商偷税漏税、挪用公款应当依法查办,依法严惩。

发表于 2019-1-7 1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开发商 失信于百信  希望相关部门能看到并依法作出处治!

发表于 2019-1-7 1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政府部门为我们南湖左岸的业主做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道底线,成为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一块基石。诚信可以引来企业,诚信可以招来项目,诚信可以发家致富。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而无信,行之不远”,都极言诚信的重要。几千年来,“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史,广为流传。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为人民服务!

发表于 2019-1-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政府有关部门居然以这种态度来敷衍守法公民,非要到局面不可收拾才为业主做主吗?强烈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运用人民给予的行政执法权履职到位,为老百姓撑腰!

发表于 2019-1-8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2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杰经理,到目前为止,我们业主都是依法维权,因为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为你两次书面承诺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结果两次都失信我们,并且最可气的是你竟然在没办理时不与我们联系,同时还把手机关机,短信也不回(我们知道你还有一个手机号),在我们面前玩起消失游戏,你说我们业主能怎么办?只能希望社会上有人认识你的朋友告知你,请你尽快与我们联系,见面商谈产权证问题。如果你不与我们联系见面商谈的话,我们将陆续公布我们与你的电话录音,让大家来听听你是怎样欺骗我们的!当然,如果你觉得我这样对你造成损害,请你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22: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心开发商,挪用数额巨大的业主税费,期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发表于 2019-1-9 1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股东们挪用数额巨大业主的契税和维修基金,这种行为难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主管契税和维修基金征收的政府相关部门为什么不彻底调查开发商所有股东挪用业主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为什么不将此事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开发商所有股东的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发生如此恶劣的违法事件,难道仅仅一句属民事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能了

发表于 2019-1-9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开发商代收契税、维修基金这是欺骗政府,挪用公款这是犯罪,我们买套房子不容易,希望政府部门能重视这件事,让我们早日拿到产权证

发表于 2019-1-9 16: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开发商的无赖

 楼主| 发表于 2019-1-9 1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天府新区税务局和建设规划局明确开发商股东挪用属业主依法缴纳的税费数额巨大是否犯罪?如果犯罪,请将此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依法处理!期待政府相关部门能追回开发商代收的业委会契税和维修基金!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成语市罗市长: 天府新区税务局在流水号218122700035的回复中,无法让我们信服,所以我继续提出如下问题望得到解决: 既然天府新区税务局如此多次阐明是我们业主委托开发商代缴的,那么能否请天府新区税务局把我们的业主委托开发商代缴协议书复印一份给我们,只要9栋2单元403房业主委托书? 尊敬的罗市长,我们依法纳税,不管是开发商假借税务局Il代收的还是业主委托还是税务局委托的,我们所缴纳的契税都应该由开发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否则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作为天府新区税务局都应当积极主动介入开发商挪用契税的事件中去,并且督促开发商在限定期限内全部上交业主契税或退还契税,而不是一味让我们去打官司,“为人民服务"宗旨天府新区税务局体现何在?本来不管是否委托,作为税务局都应该积极将此事移交检察院或公安局彻底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天府新区税务局并没这样做,所以我们现在很失望,所以最后能否肯请罗市长将南湖左岸开发商挪用业主契税的事件交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展开彻底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敬! 南湖左岸部分业主 2018年12月30日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核定工单        处理时间        2018-12-30 08:45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天府新区)        处理时间        2018-12-30 08:45
天府新区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19-01-02 10:13
天府新区转办工单(主办:天府新区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19-01-02 10:13
天府新区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19-01-02 10:23
天府新区审核天府新区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19-01-07 14:35
天府新区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19-01-08 16:34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审核天府新区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19-01-08 19:54
天府新区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19-01-09 13:50
办理结果
天府新区(2019-01-09 16:49:41):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于该企业从业主处收取的应由业主申报缴纳的“契税款”是属于业主委托代办款项的民事行为还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我局在任何时候,都未委托任何人或任何企业代征契税。 第二,对该企业受业主委托代办契税缴纳一事,我局经调取了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约定可知,业主可以自愿选择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者选择委托该企业代为申报、缴纳契税。因此在本次事件中,该企业代为业主办理契税申报、缴纳的行为,属于该企业履行与业主间约定的委托代办范畴,属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行政强制性。 二、该企业未按合同和委托书的约定为业主代办契税申报、缴纳的行为的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该企业与业主之间就代办契税申报、缴纳的委托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企业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在约定期限内为业主代办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三、税务机关可否对该企业代办契税的行为实施行政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的规定,购买房屋的业主是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纳税人即购房业主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的规定,购房业主可以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在规定的契税纳税时间以前,税务机关无权提前征税。 综上,鉴于该企业既不是此次事件中契税的纳税人,也不是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人。因此,该企业根据与业主的约定收取的款项,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进行行政管理。 从第一次接到投诉件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在契税申报办理方面,对纳税人报送的不影响事实认定的资料,可通过我局现有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办理。 以上情况已与2019年1月8日与您联系。 最后,热忱欢迎来话人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1月9日


            请大家评论天府新区税务局对12345投诉的回复是否尽到职责了?其一:我们业主一部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根本就不是税务局查阅的商品房合同,请问天府新区税务局,你如何调查的?其二:你始终认为是我们委托的,请出示证据?其三:在开发商代收税费行为,你们坚称没有委托,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开发商假借你们名义代收税费?如果是假借,你们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发表于 2019-1-1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南湖左岸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问题,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因此,业主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银行专户。
经核实,您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业主应当承担自愿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律风险,关于维修资金的追偿,建议您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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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 1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局这是在推脱责任吗,说什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此产权税和维修基金是业主委托开发商代缴的,我们是吃多了吗,我们自己不能缴啊,用的着开发商来代缴,这是开发商交房时强制收取的,开发商的合同分了“预售”、“现售”、“全款”几种版本,内容都有不同,你们真的调查清楚了吗?我们表示疑惑!老百姓网上反应问题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希望政府帮助解决问题,而不是听你们怎么去撇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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