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南湖左岸开发商(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交房须知与南湖左岸开发商代收业主的税费收据,是否可以证明如下两种可能:①南湖左岸开发商代收税费是受交房须知上各单位委托代收?②南湖左岸开发商代收税费是假借交房须知上各单位委托代收?现在开发商(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已经把代收的业主税费全部挪用,数额高达上千万,且业主所交税费是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纳税,所有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部门查处。请问天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南湖左岸开发商(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挪用数额如此巨大的业主税费是否涉嫌犯罪?也肯请所有网友支持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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