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学过法律,但是在我看来杨某突然遇到这种情况,为防止自己受伤,已经离开,多次被逼停,结局可能自己会更惨,开车撞开对方车辆,寻求路离开,本来就可以理解为自卫,人有本能保护自己,加上对方十几个人,想象一下,任何人都不会坐以待毙,难道非得等对方伤害自己再利用法律维护?痛是痛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那些人是追债的,那么如果杨某被对方暴力至死,即便通过法律对方补偿了又能怎么样?所以自卫是必要的,至于杨某造成的对方的损失,我觉得该对方自行承担,如果一个两个人去找他谈,也许不会如此,喊了十几个人可想而知,是聚众斗殴了。我觉得,二审比较合理。个人看法比较片面,但是换我也要先考虑离开,毕竟十几个人围攻你,手里还有暴力武器,我觉得现在法律虽然好,但是往往有时候给人的感觉还是很大漏洞,如果按一审判决,你觉得是不是就是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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