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
4年前的一天夜里,正开车回家的成都男子杨某行至自家小区门口时,突然遭遇刘某上前拉车门,让他下车。杨某见状,马上驾车离开,但刘某等人仍紧追不舍,多次在马路上逼停杨某。随后,刘某带人手持棍棒,用力打砸杨某的车。杨某随即撞开正在围堵他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就在刘某等人登上那辆轿车时,杨某掉头返回,再次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轿车受损。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杨某不服,以其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去年,二审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2019年1月15日,该案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该案判决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
开车被打砸后 男子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此前,杨某妻弟与刘某产生债务纠纷。2014年10月18日晚,刘某因怀疑杨某帮助其妻弟躲避债务,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找来十几个人蹲守在杨某居住的小区附近。
当晚,杨某开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刘某冲上前拉车门,想把杨某拉下来。杨某见状,立马驾车离开,但刘某等多人驾驶两辆车紧追不舍。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杨某被逼停后,刘某带人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朝杨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砸去,导致车辆受损,杨某的脸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后,杨某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准备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受损。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事件发生后,刘某等人将凯美瑞轿车留在现场,和其他人驾驶另一辆车离开。2015年6月2日,刘某因伙同他人打砸杨某车辆,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向杨某支付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杨某则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焦点:被告人的撞车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主动掉头撞击车辆系主观故意 当时不法侵害行为已停止
该案一审时,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脱离刘某等人的截堵、打砸以后,报警前,在极短时间内,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撞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当时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停止,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杨某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经鉴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对方损失,酌定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零三日。杨某不服,以自己的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上诉至成都中院。
二审:持续的不法侵害短暂中断,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结束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从人员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看,刘某一方人数众多,手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没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且当杨某驾车撞开围堵车辆试图摆脱时,刘某等人又持棍棒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意欲追赶,现实危险仍然紧迫,不法侵害行为并未中止,更未结束。
持续的不法侵害因杨某冲出围堵,而被迫暂时中断,但并未因刘某等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或已被制伏、已丧失侵害能力等原因而结束,因此不法侵害系正在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当防卫。而且杨某还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成都中院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专家释法
该案判决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说。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魏东认为,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规定在具体个案适用中尤其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刘某带领多人持械围攻杨某及驾驶车辆,已对杨某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危及其生命安全,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时间条件来看,案发现场刘某等人的持续攻击行为从未停止,杨某驾车冲撞凯美瑞轿车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不属于事后防卫,撞击结果仅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魏东表示,成都中院对该案的裁判综合考量了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防卫限度,认为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依法改判无罪,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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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典型案例
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行人被判刑一年半;欠钱赖账,其子女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成都中院宣判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30余万人被骗5000多万……
1月15日,成都中院发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在200件推荐案例或案件线索中,最终评出刑事案件4例、民事2例、商事1例、知识产权1例、行政1例、执行1例。
其中一件刑事案件是一起少见的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了解,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成都市区一道路上行驶,行人陈某某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针对此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认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机动车驾驶人员,而非行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对行人来说,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跨越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法院认为陈某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成都法院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
1、杨某因正当防卫毁坏财物被宣告无罪案
2、陈某违规横穿马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
3、徐某等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4、徐某非法盗采砂石损害环境资源案
5、某公司因员工多次拒绝合理调岗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案
6、何某恶意网络差评侵害企业名誉权案
7、成都国利置业破产和解案
8、腾讯公司申请“诉前禁令”案
9、成都市某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负责人积极应诉并实质性化解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