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通字[2006]12号公安机关执行《汉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4月3日开庭当天出庭王光辉政委既不是公安机关负责人,也不是承办民警。更没有当庭出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委托书。
作为主要承办民警之一的唐某却坐于旁听席上,原告对正据提出质疑(在辩认笔录中,办案民警唐某因与另一辩认笔录在人员上发生冲突,而把办案民警改成雷某,且未捺手印),对此原告要求唐某作出合理解释时,被告回答唐某是旁听,没义务回答问题。
这一现象明显反映出基层公安执法者面对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时,任性利用自身资源和工作优势,无视办案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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