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涉嫌造假一事,被告给出的正据显示,在原告的询问笔录顶端有北城派出所领导唐某于11月13日批准延长询问至24小时的亲笔记录。
但在被告提供的三个光盘视频中显示,11月14日凌晨2点,在把原告送往拘留所时,原告在询问笔录上填写到达时间离开时间时,并没有唐某于13日签批的亲笔记录。加上书面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2页页码全新,而此后的页码都依次更改增加两页。
由此两项得出一个明显结论:关于延长询问查证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申请是事后造假补上去的。如果事后补上手续都认可合法的话,还要法律还要程序规定干什么?
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就对原告进行超出8小时的违法扣留,且作出漏洞百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明显非法的,被告在办案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行政和正据造假,侵害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知网民们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