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可以仔细看看"尤偷滞"上传的检察院决定书,上面连官方都不敢写上一句一字我申请书上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只敢故意回避沿引判决书的写法。为什么?因为如上面所谓的零星工程80万,判决书上称有我与刘守孝双方签名,我现在已交检察院此证据上并无刘守孝的签名;判决书上称我在原审中并未主张此80系自己完成,而我也向检察院提交了原一审、二审、重审判决书和法庭笔录,如此权威记录证据证明了我一直主张此80万系自己完成。完全以事实和证据证明了王法官的判决书是故意违背事实和颠倒黑白胡编判词行枉法犯罪之实。大家也都可以看看,检察院此决定书上怎么不写出我的事实理由与证据,仅仅只敢沿引一下判决书的说法,且在此项说法上连一个"并无不当"都不敢写上。为什么?220107元判决书上称"且每笔刘守孝未单独出收据",我现交检察院此10笔原证收款条上张张都是有刘守孝亲笔收据。而检察院此决定书又为什么要省略此段?判决书上称220107元刘守孝起诉前即提出异议,我也向检察院提交了原一审判决书认定、二审裁定及重审西充法庭笔录,均一一记录有刘守孝分别认可此220107元和546260元都是刘守孝认可了其收到款总额中的收据,完全证明了王维登故意违背事实和胡编判词。检察院此决定书上为什么不提?难道我的证据是伪造的?这可是原据证据和法院判决书和记录呀!难道法院资料证据也是伪造的?其他一切一切……检察院已经完全可以确定王维登枉法犯罪,为难了,正如"尤偷帶"讲的检察院经过几次……费尽心事想出了这么一个仅仅沿引一下王法官判决书,以个"并无不当"的决定书法。是不是这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