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裁定书当事人是2016年12月21日下午收到的。也就是包虹将案件拖延执行了13个月零5天后交给当事人的。但上面的日期却是2016年12月6日。也就是说:这份裁定书是在当事人用特快邮件于该月2日寄了《无奈的申诉》后第4天就裁定了的,但又是当事人对包虹说了包家祖上有包青天的话前就裁定了的。但当事人当时因高兴,并没有在意这个细节。
那天下午,包虹第一次给当事人打电话,叫当事人立即去翠屏区法院。当事人说:我在离家3公里远的地方,要求回家驾车去。但包虹却要求当事人立即打的去。
当事人打的到包虹办公室后,包虹便把这份裁定书交给了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交多余价款236809.85元。当事人当时很高兴,并立即白纸黑字承诺:5日后交。同时,包虹还命令手下法官:明日一早赶去兴文县国土部门交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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