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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侬本善良

[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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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ur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rl]》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这个“期限规定”,显然,楼主这个案子拖了13个月零5天,真的是拖得太太太太离谱了!继续严重关注 !         


发表于 2020-12-13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3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确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必须在半年内执行完备。
可为什么拖了13个多月?
法律难道也是儿戏吗?
或者说,可以儿戏吗?
可以藐视吗?
可以贱踏吗?

发表于 2020-12-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半年执行完备之执行“期限规定”,是有供财产可执行的底线,任何人不能践踏和藐视!前《法官法》第32条第七款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款规定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九款规定”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均是违法!
《刑法》第399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20-12-1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4/163210eas0bxmzaqstqsny.jpg
楼主这一证据不但是依法催案的铁证,更是底层无奈的诉求,尤其是对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半年执行完备之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抗!

发表于 2020-12-1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18/203639qic4wkhmi4biciqz.jpg
这也 是楼主出具的翠屏区法院对外的宣传证据。这一证据确凿证明:翠屏区法院在楼主的执行案中,做的恰恰相反!该院的公信力被丧失贷尽!

发表于 2020-12-1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9/184318b7h7qdoviawqvrqd.jpg
楼主的这一证据证明:面对不按最高院半年执行完备的规定的收信人,楼主已经无奈无助了

发表于 2020-12-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8/162631rqcqushedsk81zs1.jpg
这一个证据说得更对。就是第三次拍卖的时间都足够了,可竟然到最后把楼主的案子拖成了13个月零5天。显然,楼主本该半年就能执行完备的案子,在如此藐视法律法规的人的面前,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官法》是根本没有防御力和抵抗力的!
发表于 2020-12-1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8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楼主所有证据,均雄辩地证明了,承办此案的人不但是触犯《法官法》的涉罪人,而且也触犯和践踏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期限规定,并给楼主带来权力缩水,财产缩水的行径,是国法绝对不允的!作为法院,首先就该打铁自身硬,而不是让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的人逍遥法外!
恳请法院质证楼主证据后,作为刑事案件审判!

发表于 2020-12-1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楼主所有证据,均雄辩地证明了:这个拖延办案,已把楼主的优先受偿权变成了按比例分配的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所以,应当必须按刑事案件审理。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20-12-2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20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2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侬本善良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从包虹手里得到废纸裁定书后的第5天,侬本善良去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查得的。上面白纸黑字载明: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早就在包虹把废纸裁定书给侬本善良的当天,就查封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其中就有侬本善良在一年多前查封的“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
依据法律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侬本善良还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等“破产”案件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受偿程序。拷问:侬本善良的近200万的财产,到底还能按比例分配到多少?
说到底:包虹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的违法行径,已经把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蜕变成了与数百人按比例分配,且还要等到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共三次伤害,即三次侵权后的尴尬结果!
针对这一系例巧合,包虹竟在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堂上谬称:是他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不通所致!
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一说我倒糊涂了!
把侬本善良的执行案一直拖延到“破产”案和刑事案出现的前一天和后一天,如此巧合,竟然是包虹与其他司法机关沟通不畅所致!简直荒唐到无以复加,侮辱公众智商!

楼上“真是不能忍了”说得好:应是其故意而为!
建议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把此案做刑事案件审判,维护法律尊严!!!

发表于 2020-12-2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到底

发表于 2020-12-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真是不能忍了”说得好:应是其故意而为!
为什么对侬本善良有供财产执行并且应该在半年执行完备的案子,却如此故意,如此刻意拖延13个月零5天,让其权力灰飞烟灭?
最高人民法院的“期限规定”还有没有抵抗力,《法官法》还有没有防御力?

再次建议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把此案做刑事案件审判,维护法律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222201717.jpg
这是包虹在2018年8月13日省高院审理本案时的庭审记录,上面白纸黑字记录了包虹的这两句话:“当时主要是和公安机关信息不对称,若知道公安机关要查封,我院不会下裁定,因为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
而包虹却只字不提兴文县法院的“破产”案。
一个“破产”案在前,一个刑事案件在后,将当事人的裁定书押在其中并让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但从此无法实现,而且蜕变成与两案中的所有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如此惊人的前后巧合,包虹竟还大言不惭地称与公安机关信息不对称,实乃:你不说我还明白,你一说我反倒糊涂了!
一言以蔽之,包虹的故意为之,即拖延本案长达13个月零5天,不就是一直在等待“破产”案的发生,在等着公安机关的查封而置当事人本该半年就能实现的权力流产吗?

发表于 2020-12-23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一证据充分证明:包某恰恰知道公安机关和兴文县法院的信息,并且一直都在神秘地沟通着。用当下的话说:楼主被设计了。也就是说:楼主因被设计,其优先受偿权力不但灰飞烟灭,而且还要无限期地等待进入“按比例分配”!
所以也充分地证明:什么《法官法》,什么最高院的“期限规定”,都是对抗不了包这样“完美”的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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