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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侬本善良

[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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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2/02/104212fuido9jajo0u0mgk.jpg
就在当事人领到这份拖延了13个月零5天的裁定书后的第二天早上,就有人打来电话告诉当事人:兴文县法院已在昨天,即2016年12月20日受理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当事人一听几乎晕倒!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个“破产”案一成立,当事人的第一优先受偿权即1926249.25元的权力,就蜕变成了与“破产案”中的所有兴文县镁业公司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之严重缩水的权力,而且还要等待“破产案”审结!
也就是说:包虹拖延了13个月零5天才下的这份裁定书,就是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当事人立即缴纳了236809.85元的多余价款,其也逃不了按比例分配的后果,并且还要等“破产案”审结后!
一句话:包虹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给予当事人这份裁定书,实际上就是给予当事人权力无法实现的一张废纸!!!

发表于 2020-12-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楼主别耽误了,向纪检机关控告知法犯法,触犯《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的违法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0-12-4 15: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侬本善良,你真的太善良了,快刑事控告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0-1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204163116.jpg
这是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即从包虹手里得到废纸裁定书后的第5天,当事人去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该局复印给当事人的一份书证。上面清楚地载明: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就在包虹把废纸裁定书给当事人的同一天,即2016年12月21日就查封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其中就有当事人在一年多前查封的“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
依据法律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当事人更悲剧了:也就是说:当事人现在还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等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受偿程序。请问:当事人的近200万的财产,到底能按比例分配到多少?
说到底:包虹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的违法行径,已经把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蜕变成了与数百人按比例分配,且还要等到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共三次伤害,即三次侵权后的尴尬结果!
针对这一系例巧合,包虹竟在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堂上谬称:是他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不通所致!

 楼主| 发表于 2020-12-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204163116.jpg
这是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即从包虹手里得到废纸裁定书后的第5天,当事人去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该局复印给当事人的一份书证。上面清楚地载明: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就在包虹把废纸裁定书给当事人的同一天,即2016年12月21日就查封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其中就有当事人在一年多前查封的“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
依据法律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当事人更悲剧了:也就是说:当事人现在还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等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受偿程序。请问:当事人的近200万的财产,到底能按比例分配到多少?
说到底:包虹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的违法行径,已经把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蜕变成了与数百人按比例分配,且还要等到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共三次伤害,即三次侵权后的尴尬结果!
针对这一系例巧合,包虹竟在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堂上谬称:是他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不通所致!而同时参加庭审的翠屏区法院行政庭长陈建则称: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1日拿到包虹的裁定书时,很高兴!


发表于 2020-12-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呀,如果这些证据是真实的,翠屏区法院就该严惩包而用不着楼主控告!
这个触犯《法官法》的人,绝不能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20-12-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呀,如果这些证据是真实的,翠屏区法院就该严惩包而用不着楼主控告!
这个触犯《法官法》的人,绝不能逍遥法外!!!
围观
发表于 2020-12-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些证据是真实的,翠屏区法院就该严惩包而用不着楼主控告!”
碾压贪官说得好!
刮骨疗毒,就看翠屏区法院的张院长了!

发表于 2020-12-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包虹儿戏法律,触犯《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的违法行径,给当事人带来的近200万元的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案中,翠屏区法院从不予以质证,就以最高院之“应当在执行终结后”提出,作出了掩盖包虹违法行径和逃避法律后果的“决定书”。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请问:这样的审判公正吗?
而此案本该半年就能执结,但现已“执行”达4年之久,而违法之人也至今逍遥法外达四年之久!请问: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20-12-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翠屏区法院毗护触犯《法官法》的涉罪人,是极端不公的。作为法院,首先就该打铁自身硬,而不是让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的人逍遥法外!
也请楼主控告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0-1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20-1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20-12-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发表于 2020-12-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发表于 2020-1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凸出的触犯《法官法》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期限的违法行径,也属渎职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中止审理,先刑事案子处理,再来审理行政事宜。
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凸出的触犯《法官法》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期限的违法行径,也属渎职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中止审理,先刑事案子处理,再来审理行政事宜。
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楼上说的,正是当事人想做的。当事人就是期望他们公正公平,在忠诚法律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所有对本案承办人违法的所有证据依法质证后,把本案改为刑事案件审判。但对深知法律的他们,却故意违背质证原则不予质证。这样,就为枉法裁判,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而把涉嫌触犯法律的人赤裸裸地袒护过去。并把承办人的违法行径,甩锅给本是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去与所有案件中的镁业公司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并且还要等到两案审结后。

发表于 2020-12-11 1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久行不义必自毙!试问:苍天饶过谁?

发表于 2020-12-1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你的案子移送了这个翠屏区法院,那么翠屏区法院到底立不立案,应该给楼主一个文字说法。
反之,楼主可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主张,即审理本案质证后,立马启动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0-12-1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一针见血,故也再跟着说一遍!

既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你的案子移送了这个翠屏区法院,那么翠屏区法院到底立不立案,应该给楼主一个文字说法。
反之,楼主可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主张,即审理本案质证后,立马启动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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