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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的申诉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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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领导:
       本人因与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中中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390号判决。虽经本人多次向各级法院申诉,均未果。特请求指导组领导查清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省高院(2019)川民审7079号裁定书对事实都没查清,就下裁定。(2019)川民审7079号裁定书认定“二审法院未予同意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二审程序违法,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事实上,二审中本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次鉴定意见书、屈XX正常活动视频资料等多份证据,并多次申请重新鉴定。经二审法院合议庭评定认为:“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准许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 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在重新鉴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屈芝华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2019)川民审7079号裁定书连基本事实都未能查清,就以“二审法院未同意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为理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2.巴中市中院有法不依,枉法判决事实确凿。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在重新鉴定的过程当中,二审法院技术室领导苟东晓主任、再审申请人均按时到达了华西鉴定中心,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屈XX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法院以及鉴定机构的多次通知催告下均拒绝重新鉴定,正是因为其本人不到场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依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理应由被鉴定人屈XX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但是,二审却纵容了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在被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之下,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单方面两次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这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如何能保障结果的公正,正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请问巴中市中院准许我的重新鉴定申请,委托华西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是不是事实?贵院在裁定时为什么要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抹杀客观事实,违法裁定?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该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违反鉴定规则。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该不该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屈XX华于2017年3月13日委托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了[2017]法临鉴字第2-63号鉴定书,认定屈XX构成一个七级、一个九级伤残,该鉴定意见未被采信。本案原告屈XX又于2018年3月21日委托明正司法鉴定所又作出了[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鉴定书,认定屈XX构成九级伤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两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做出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性怀疑。”基于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请问明正司法鉴定所: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该不该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同时,本人向指导组领导反映如下事实:二审判决后,本人多次请求巴中市中院审判员王立判后答疑,但该同志将我手机拉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本人去巴中中院,他就扯故下乡拒不进行判后答疑。本人于2020年4月21日发帖《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立即引起网友围观,点击量高达112839次,但该帖却在指导组进驻巴中之前被删除。 5199.jpg 11825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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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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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勇哥121”网友:
   你在巴中麻辣论坛发的《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小组的申诉信》贴文,我们高度关注并组织专人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本院不应采信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问题。上诉人张×在一审中对该鉴定意见虽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也指派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但上诉人张×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中,上诉人张×虽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上诉人屈××不同意重新鉴定,且张×未提供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同时,本院对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其鉴定意见符合被上诉人屈××身体损伤的客观实际,因此,本院应予采信。
   关于你反映的“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鉴定规则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屈××提供的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法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第1231号民事判决未予采信,后被上诉人屈××撤回了起诉。2018年4月9日被上诉人屈××再次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屈××再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了(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新的诉讼中作出,不属重新鉴定。因此,作出该鉴定意见书的人员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应该回避的情形。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仍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审7079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的再审申请。若还对本院(2019)川1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不服,仍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途径,向人民检察进行申诉。
   如你发现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请实名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小组进行举报。感谢你对巴中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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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原话:你们双方要积极配合技术室和鉴定机构,若不配合,后果自负。

 楼主| 发表于 2021-3-1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中院王立判后答疑,要求合理合法吧?

发表于 2021-3-11 2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原来发的帖《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会被删除?

发表于 2021-3-11 2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3-11 2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3-12 0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老百姓;一是要老实,二是要老实,三是更要老实。唉,,,

发表于 2021-3-12 05: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3-12 05: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3-12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朋友你确定督导组的同志逛论坛?与其在这上面说,电话 信箱都公布了,其余 你懂得!
发表于 2021-3-12 09: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举报巴中市政法系统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信要怎么才能交到指导组手里,公告只有信箱却没有写地址,快递无法送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3-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1-3-12 09:33
谁知道举报巴中市政法系统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信要怎么才能交到指导组手里,公告只有信箱却没有写地址,快递 ...

快递无法送?只能证明你找的快递:是球死卵无用的东西!请原谅我爆粗口
发表于 2021-3-1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就不能设立接待室,公开接收举报呢?

发表于 2021-3-12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就算最高人员法院判决了,只要不符合预期,都还需要世界法院、宇宙法院来判?
发表于 2021-3-1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乌黑乌黑的
发表于 2021-3-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敢作出回复的,大多数是法院有理,当事方搞错了的;

我之所以说是大多数,是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错了的,任你怎么反映都视若无睹、不得回复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3-1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 发表于 2021-3-12 21:57
“勇哥121”网友:   你在巴中麻辣论坛发的《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小组的申诉信》贴文,我们高 ...

请不要回避主要问题:本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同意并委托了重新鉴定。对方不配合重新鉴定,该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3-1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巴中市中院的回复,有两点不明白:一是“(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新的诉讼中作出,不属重新鉴定。”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什么呢?如果鉴定不采信,马上拆诉重新鉴定就是新鉴定,是不是与回避原则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呢?那不成了小孩子过加加了吗?法律的权威何在?二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合议庭同意了本人重新鉴定申请,并委托了重新鉴定,对方不配合该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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