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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的申诉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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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在重新鉴定的过程当中,二审法院技术室领导苟东晓主任、再审申请人均按时到达了华西鉴定中心,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屈XX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法院以及鉴定机构的多次通知催告下均拒绝重新鉴定,正是因为其本人不到场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依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申请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理应由被鉴定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

发表于 2021-4-9 0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立同志判后答疑,摆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发表于 2021-4-9 06: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立同志判后答疑,摆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发表于 2021-4-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窦娥 发表于 2021-4-9 06:46
请王立同志判后答疑,摆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千万不要在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后答疑了,我们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判后答疑,想不到审判长黄晓东(现巴中市中级法院专职委员)解释说: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犯罪,我们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你看笑人不笑人嘛。

发表于 2021-4-1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走过场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0 21:08
何平强调,查纠整改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成效,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务必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0 21:09
查纠整改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成效,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务必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0 21:09
对查纠整改工作要做到“一个明确、四个抓实”。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共性的“六大顽瘴痼疾”,要拓展线索挖掘深度,采取征求各界反馈意见、深挖彻查黑恶案件、梳理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方式深挖违纪违法线索,做到既查事又查人,既查表象又查根源,确保问题查深查透,不留死角盲区;针对政法各单位自查的个性问题“画像要准”,做到定内容、定措施、定目标,落实到具体案例和人头。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平强调,查纠整改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成效,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务必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谨以此文与巴中市中院王立同志共读——《自相矛盾》: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楼主| 发表于 2021-4-1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同志:说原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同意重新鉴定并委托鉴定的是你,说原鉴定与伤者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也是你。究竟是你委托鉴定错了还是你采信原鉴定错啦?这难道不是现实版的自相矛盾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事项鉴定的,或者曾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应当回避。本案中原鉴定没被法院采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撤诉,再起诉,再请原鉴定人鉴定就是新鉴定,就不要回避了。欺负我没念过书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同志:说原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同意重新鉴定并委托鉴定的是你,说原鉴定与伤者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也是你。究竟是你委托鉴定错了还是你采信原鉴定错啦?这难道不是现实版的自相矛盾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谨以此文与巴中市中院王立同志共读——《自相矛盾》: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发表于 2021-4-1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一回自查自纠咋说

发表于 2021-4-17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7 1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脱离群众,害怕群众,拒不进行判后答疑只会激化矛盾,损害司法形象

发表于 2021-4-17 1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事项鉴定的,或者曾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应当回避。请问王立同志:本案中原鉴定没被法院采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撤诉,再起诉,再请原鉴定人鉴定就是新鉴定,就不要回避了。这是依据的哪一条法律条文?

发表于 2021-4-1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窦娥 发表于 2021-4-17 12:46
脱离群众,害怕群众,拒不进行判后答疑只会激化矛盾,损害司法形象

巴中法院不是不判后答疑,而是不要脸,

熊医生不服(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咋判出来的,合议庭没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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