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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的申诉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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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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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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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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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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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实名向省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指导组实名举报,一定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不要听信水军的胡话;是你在上诉期间申请重新鉴定,被上诉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却以上诉人未提供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不予重新鉴定的理由太牵强。司法鉴定属于聘请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鉴定,当事人及法官都不具有这专门知识,对其是否公正正确无法评判,法官审理也仅仅只是就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等审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只能依法由其它鉴定结果重新鉴定予以评价,被上诉人由什么理由不同意鉴定?如果没干亏心事就不怕半夜鬼敲门。不配合鉴定的是被上诉人,为什么法院要判决上诉人承担不配合鉴定的责任?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就是证据,法官又不懂鉴定,如何得出上诉人未提供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的?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队伍纪律作风和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深入分析症结原因,分类施策、靶向治疗,确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发表于 2021-3-1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幸福了,好好珍惜这难得的机会,
你是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开始后,唯一被巴中论坛允许发出来的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帖子,而且还被版主加亮提升,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开始后,特别是省指导组进驻巴中后,要想在论坛发表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帖子真的比登天还难,保不准过几天你这帖子也要被删除的。
发表于 2021-3-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它没好大个眼火,曲解法律,弄虚作假,栽赃陷害、推诿责任、不要脸的本事属于一流水平。

发表于 2021-3-17 1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此条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拆诉后重新起诉就属于新鉴定了?如果一旦鉴定被质疑,都可以马上拆诉,找原来的鉴定人重新鉴定。那这样是否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问:巴中中院王立审判长:此条法律如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王立审判长:您同意了重新鉴定申请并委托了重新鉴定,指定了鉴定机构,贵院技术室苟主任和我都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机构,是否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是否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审判长,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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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审判长,巴中中院墙壁上的天平您是否看见?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该这样判,请您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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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说法,同案不同判,如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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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b](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b]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王立审判长:新鉴定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哪 一条哪 一款,请明示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审判长:请您判后答疑,请你列出您判决的法律依据,这是你作为审判员的义务和责任。请给我一个明白,也还你一个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3-1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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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审判长,你使用的法律条款难道不一样吗?你的自量权难道可以凌驾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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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的领导敦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同志说明: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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